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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0568—2017 代替SN0568-—1996 出口低温火腿罐头检验规程 Rules of inspection of canned low temperature ham for export 2017-11-07发布 2018-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刮涂层查真伪 SN/T0568-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N0568一1996《出口低温火腿罐头检验规程》。 本标准与SN0568-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对原标准英文名称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对原料、主要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的要求; 对加工用原、辅料标准进行了界定; 修改了定义和术语; 删除了对产品质量无影响的胶冻和汁液的定义; 删除了原“检验”章节中有关实验室检测步骤的描述; 增加了产品追溯要求; 增加了产品召回要求; 增加了风险分析和分类管理内容。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莉、耿鑫、王新付、张文昭、王坤泰、梅宏宇、周宾、王洪波、亢明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0568-1996。 I SN/T0568—2017 出口低温火腿罐头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对出口低温火腿罐头的原料肉及加工用辅料提出了要求,对低温火腿罐头定义进行了界定, 规定了出口低温火腿罐头的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验步骤、贮存和运输、缺陷分类、结果判定、召回、风 险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火腿工艺加工制备、装罐或充填、热加工 (不高于100℃)等工艺制成,需在10℃以下贮存、非商业无菌要求的低温火腿罐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7白砂糖 GB1886.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 GB270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 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4 GB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8884 食用马铃薯淀粉 GB/T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9961 鲜、冻体羊肉 GB16869 鲜、冻禽产品 GB/T17238 鲜、冻分割牛肉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N/T0169 进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测方法 SN/T0172 进出口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 SN/T0188.2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SN/T0400.8 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8部分:包装 SN/T0400.9 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9部分:标签 SN/T1059.7 进出口食品中沙门氏菌检测方法实时荧光PCR法 1 SN/T 0568—2017 SN/T 1880.3 进出口食品包装卫生规范第3部分:软包装 SN/T1880.5 进出口食品包装卫生规范第5部分:金属包装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低温火腿罐头cannedlowtemperatureham 以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火腿工艺加工制备、装罐或充填、热加工(不高于 100℃)等工艺制成,需在10℃以下贮存、非商业无菌要求的一类火腿罐头类制品。 3.2 杂质foreignmatter 存在于低温火腿罐头表面或内部,消费者不能接受或不能食用的物质。分为一般杂质和恶性杂质。 一般杂质包括粗血管、骨膜、筋头、大肌膜、骨渣、棉线、合成纤维丝等;恶性杂质包括人和动物毛发、昆 虫、玻璃、金属异物、塑料、砂粒等。 4要求 4.1原料肉 主要原料肉应符合GB2707、GB16869、GB/T17238、GB/T9961及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4.2辅料 4.2.1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2.2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4.2.3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 4.2.4淀粉:应符合GB/T8884、GB/T8885等的规定 4.2.5其他辅料:应符合输入国家(地区)技术法规的规定,输人国家(地区)无规定时,应符合我国相关 标准要求。 4.3 食品添加剂 4.3.1 亚硝酸钠:应符合GB1886.11的规定。 4.3.2 其他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或输人国家(地区)技术法规的规定。 4.4 包装材料 4.4.1 内包装应符合SN/T1880.5、SN/T1880.3的规定。 4.4.2外包装应干净卫生,便于运输。 5 检验依据 5.1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 5.2 2中国政府与输人国家(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 SN/T 0568—2017 检验与检测 6.1 报检资料审核 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应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报检资料应内容完整、准确、真实,所附 证单齐全、有效、一致。 6.2 抽样 6.2.1 抽样原则 以随机抽取样品为原则,样品数量应满足检验、备查(留样)的实际需要。 样品的保存和运输应符合相应产品温度要求,在样品整个传递过程中应防止受到污染。 6.2.2抽样数量 按表1规定的抽样数量,从检验批货物垛堆的不同部位抽取规定箱(件)数,并进行现场检验。按 GB4789.1的规定执行。检验检疫人员样品采集完毕,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抽/采 样凭证》。 表1 现场抽样数量 总件数/箱(件) 抽样数量/箱(件) ≤200 7 201~1 000 9 1001~10000 12 ≥10 001 15 表 2 感官和实验室抽样数量 总数量/罐(袋) 抽样数量/罐(袋) 1~500 6 501~5 000 7 5001~35000 9 ≥35 001 10 6.3现场查验 6.3.1核查货物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唛头、批次、规格、标识、数量等是否与报检资料一致; 6.3.2现场清点数量后,按SN/T0188.2规定的方法进行重量检验;双边协定、进口口国家(地区)法规 及合同、信用证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6.3.3 包装检验 按照SN/T0400.8检验。 3 SN/T0568—2017 6.3.4标签检验 按照SN/T0400.9执行,食品标签首先应符合进口国(地区)规定,进口国(地区)没有规定的,应符 合我国GB7718、GB28050的规定。标签的符合性检测项目与实验室其他检测项目同时进行。 6.4感官检验 低温火腿罐头的感官特性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应产品标准要求,如无标准,应满足表3的规定。 表3低温火腿罐头感官特性 项目 感官特性 色泽 具有产品周有的色泽 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风味 咸淡适中,具有产品固有的风味 质地 组织紧密,有弹性,切片良好,允许有少量的胶冻,不得有其他杂物 6.5 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检测项目依据第5章有关要求确定,有关检测项目可参照使用以下检测方法: 菌落总数测定:按GB4789.2的检验方法检验 a) b) 大肠菌群测定:按GB4789.3或SN/T0169的检验方法检验。 沙门氏菌测定:按GB4789.4或SN/T1059.7的检验方法检验。 c) 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按GB4789.10或SN/T0172的检验方法检验。 (p 亚硝酸盐与硝酸盐测定:按GB5009,33的检验方法检验。 e) 6.6 贮存和运输 6.6.1 贮存 产品应在规定的条件贮存不应与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存 6.6.2运输 应保证冷链运输,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温度满足产品质量安 全要求。 6.7 缺陷分类 经检验不符合表4要求的,应判作缺陷项目。 表4 缺陷项目判定表 类别 缺陷描述 胖听、涨袋,有异味;有恶性杂质;安全卫生指标超出有关标准的;标签不符合规定要求且不 严重缺陷 能进行技术处理 一般缺陷 外包装破损;内外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且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有一般杂质 4 SN/T 0568—2017 7结果判定 7.1存在严重缺陷的,即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准出口。 7.2对于一般缺陷,可经技术处理后,再增加1倍抽样量进行检验,无相同问题可判为合格产品,有相 同或类似问题时,判为不合格,不准出口。 追溯与召回 出口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当有证据证明出口产品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或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被国外官方及媒 体通报时,出口商或生产企业应参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对问题产品主动实施召回。 9风险分析与分类管理 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可实施分类管理,对分类管理中抽到报检批按本规程抽样、检验,未抽到报检 批按分类管理有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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