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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3.130 SL P.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原则 SL 223—2023 替代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ring 2008-03-03公布 2008-06-03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有关同意公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 223一2023的告知 水国科 [202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 (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经审查,同意《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为水利行业原则,并予以公布。原则编 号为SL223一2023,替代《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一1999。 本原则自2008年6月3日起实行。 原则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O〇八年三月三日 前.言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献,按照 《水利技术原则编写规定》(SL1一2023)的规定,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1999)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章15节146条和25个附录,重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有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献; 一验收所需汇报和资料的制备; 一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223—1999进行修订的重要内容为: 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 对规程构造进行调整; 增长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 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增长协议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一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长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长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 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 增长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原则所替代原则的历次版本为: ——SL 184—86 ——SL 223—1999 本原则同意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原则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原则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原则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企业(水利部淮委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原则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征询有限企业 水利部淮委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企业 本原则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唐 涛 韦志立 司毅军 伍宛生 江瑞勇 何 建新 宋崇能 王韶华 宋彦刚 邓良胜 张忠生 本原则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1 何文垣 本原则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 目次 1 总 则 错误!未定义 书签。 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错误!!未定义 书签。 3分部工程验收. 错误!未定义 书签。 4 单位工程验收 错误!未定义 书签。 5协议工程竣工验收. 错误!未定义 书签。 6阶段验收 错误!未定义 书签。 6.1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 书签。 6.2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错误!未定义 书签。 6.3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错误!未定义 书签。 6.4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错误!未定义 书签。 6.5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错误!未定义 书签。 6.6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错误!未定义 书签。 7专项验收. 错误!未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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