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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2389.16—2016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16部分: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通则 Rules for measurement survey on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Part 16:General regulation for static measurement in vertical cylindrical metal shore tank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6-12-12发布 2017-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2389.16—2016 前言 SN/T2389《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共分为16个部分: 第1部分:术语; 第2部分:动植物油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 第3部分:奥里油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 第4部分:液化石油气船舱静态计重; 第5部分:石油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 第6部分:岸船间管线充满度的判定; 第7部分:岸上立式金属压力罐(非冷冻)液位的自动测量; 第8部分:奥里油船舱静态计重; 第9部分:液货船舶管线液货量的估算; 第10部分:液体化工品船舱静态计重; 第11部分:液体化工品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 第12部分:沥青船舱静态计重; 第13部分:石油及其液态产品船舱静态计重; 第14部分:岸上立式金属罐液位的自动测量; 第15部分:液化天然气船舱静态计重; 第16部分: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通则。 本部分为SN/T2389的第1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和SN/T0009.2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人境检验检 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唐枫、李国功、周满红、林海健、陈怡、曹衍。 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 SN/T 2389.16—2016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16部分: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通则 1范围 计重的通用方法、程序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非压力岸罐内进出口液体商品静态时的重量计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84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 GB/T1885—1998石油计量表 GB/T4472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的测定 GB/T 4883 数据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 GB/T5526 植物油脂检验比重测定法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8927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手工法 GB/T 8929 原油水含量的测定蒸馏法 JJG4钢卷尺检定规程 JJG130 工作用玻璃液体温度计 JJG168立式金属罐容量检定规程 JJG874 温度指示控制仪检定规程 SN/T2389.6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第6部分:岸船间管线充满度的判定 3基本要求 3.1工作条件 3.1.1用于计量的岸罐应经法定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取得合格检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岸罐发 生变形或修建以后,应经重新检定,取得合格检定证书后,方可继续用于计量。 3.1.2罐区应具备岸罐计重所需的设备、器具及物品,量油尺、量水尺和温度计应经法定计量检定部门 检定合格,并确保在有效期内保存完好。 3.1.3罐区泵浦、管线和阀门等应分布清晰,阀门具备施封条件。 3.1.4岸罐明显位置处应有标明罐号、标称容量、参照高度、生产商和检定有效期等内容的铭牌。 3.1.5岸罐计量口应有下尺槽,以确定检尺位置 3.1.6浮顶式岸罐在测量液位和温度期间,浮顶应处于完全浮起状态,浮顶上不应有任何影响计量的 1 SN/T 2389.16—2016 物品和人员。 3.1.7测量液位时,罐容表上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规定的方法测量;无明确规定的,可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测量液深或空距的方法,但是首、末两次测量方法应一致。 3.1.8测量液体温度时,应停止加温。 3.2技术条件 3.2.1量油(水)尺的技术要求应符合JJG4的规定,尺带刻度应工整、清晰,不能有影响测量的扭曲、变 形或镶接等外观缺陷,尺锤尖端不能有损坏和变形。 3.2.2玻璃温度计的技术要求应符合JJG130的规定;数字式温度计应符合JJG874的技术要求,同时 还应符合防爆安全规定。 3.2.3取样器及提拉绳的材质不应与液体商品发生化学反应而影响其品质,符合相应液体商品的安 全、清洁和卫生要求,取样器的提拉绳还应符合防静电的要求。 3.2.4试油膏均匀地涂在量油尺上,浸入试油中后,颜色变化应清晰,发生完全变化不应超过10s,与 停留20s的示值变化不超过0.5mm。 3.2.5试水膏均匀地涂在量水尺上,浸入试水中后,颜色变化应清晰,发生完全变化不应超过5S,与停 留20s的示值变化不超过0.5mm。 3.2.6岸罐内液体应处于稳定状态,适合于准确计量,具体要求见表1。 表1液体商品在岸罐内的稳定时间 稳定时间/h 液体商品 备注 出罐 进罐 重质油 2 4 1.对于有泡沫的液体,可在泡沫基本消除后 测量。 轻质油 0.5 2 2.化工品的稳定时间要参考其粘度决定,一般 0.5 动植物油脂 4 取表中下限,沥青、液态硫磺等粘度很大的货 0.5 液体化工品 1~2 物,稳定时间取上限 标准 3.3安全条件 3.3.1 进人罐区时,应严格遵守其有关安全规定。 3.3.2遇恶劣天气,如:七级以上大风、雷电、大雨、大雪、大雾等,应暂停登罐测量工作。 3.3.3计量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相应商品安全数据单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3.4实施岸罐计量时,应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滑、防静电鞋,使用防爆手电筒或防爆手灯等;登罐 前应用手触摸接地金属物以消除静电。 3.3.5测量时,应站在计量口的上风。 3.4计量精度 3.4.1岸罐标称容量的扩展不确定度应符合JJG168的要求。 3.4.2各项测量、计算数据按照GB/T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精度要求见表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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