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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ICS77.140.20 H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5400—2021 进出口铁及非合金钢初级产品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import and export iron & non-alloy steel primary products 2021-11-22发布 202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 检测技术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洪涛、王彪、郅惠博、战爽、王立功、傅志强。 ⅠSN/T5400—2021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进出口铁及非合金钢初级产品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出口铁及非合金钢初级产品的术语、定义、检验及结果判定等。 本文件适用于铁及非合金钢初级产品的进出口检验工作,涉及的进出口海关商品编码及名称 见附录A。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0066—200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SN/T 2412.3 进出口钢材通用检验规程 第3部分:取样部位和尺寸 SN/T 2412.4 进出口钢材通用检验规程 第4部分:制样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初级产品 primary products 未经加工或略作加工的原料和半制成品,其需要经过进一步铸造、轧制或锻造加工成成品。 3.2 锭状初级产品 primary products in ingots 经浇铸得到的产品,通常横截面为方形、矩形、多边形、圆形、椭圆形,以及各种异形。 3.3 半制成品 semi-finished products 经连续铸造得到的或其他的除经初步热轧或锻造粗制成形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得到的产品,形状 为实心的大方坯、小方坯、圆材坯、厚板坯、薄板坯、粗锻件、角材坯、型材坯和异型材坯等。 3.4 其他初级形状产品 primary products in other primary forms 铁矿经直接还原或电解沉积所得的方块和团块,或进一步经过扎制后得到的棒状和板桩状产品。 [来源:《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下)》(2017年版),第七十二章第二分章品目72.06注释二, 有修改] 3.5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名、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铁及非合金钢初级产品。 1SN/T5400—2021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3.6 样本 sample 取自一个检验批并且能提供该检验批信息的一个或一组产品。 4 检验 4.1 审单 4.1.1 在审单环节审核是否有报关单、合同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等必要随附单证。产品质 量证明应注明:生产厂家、数/重量、规格尺寸、牌号及其相应的理化指标、执行标准(或双方约定的技术 要求)等信息。 4.1.2 对应的商品编码及申报要素应符合相关要求,相关随附单证提供的信息应保持一致。 4.2 检验依据 检验依据为相应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相关标准参见 附录B。如贸易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高于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以 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为准。 4.3 抽样 4.3.1 从每个检验批中随机抽取代表性样本实施现场检验,具体抽样规则参见附录C。 4.3.2 抽取的样本实施现场检验后,应全部送实验室检测。如单件重量过大,可按照标准SN/T 2412.3在 头部切取最小长度为100 mm的全截面样本送实验室检测。切割样本可通过火焰切割、砂轮切割等 方法。 4.4 现场检验 4.4.1 货证核对 核对各检验批申报货品的名称、唛头、产品标识、牌号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4.4.2 外观检验 4.4.2.1 样本表面应清洁,不得有肉眼可见的重接、重叠、翻皮、结疤和夹杂,不得有深度或高度大于 3 mm的划痕、擦伤、压痕、凹坑、凸块及皱纹等,不得有深度大于2 mm的裂纹。 4.4.2.2 对应检验依据中有表面质量要求的,还应同时实施检验。 4.4.3 尺寸规格检验 采用经校准的卷尺、卡尺、千分尺等适用的测量工具对样本的尺寸规格进行测量。 4.5 实验室检测 4.5.1 制样 按照标准SN/T 2412.4和GB/T 20066—2006的规定进行制样。 4.5.2 检测 4.5.2.1 检测项目参照附录B中的相关试验方法标准执行。 4.5.2.2 检测项目主要包括化学成分(碳、硅、锰、磷、硫、硼、砷、铝、铬、钴、铜、铅、镍、钼、铌、钛、钨、钒、 2SN/T5400—2021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锆等元素)和低倍等。具体检测项目根据对应检验依据的技术要求确定。 5 检验结果判定 5.1 经货证核对,各检验批申报货品的名称、唛头、产品标识、牌号等内容与申报资料一致的,判定货证 相符,否则判定整批货物不合格。 5.2 表面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判定外观检验合格,否则判定整批货物不合格。 5.3 尺寸符合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规定和相关技术要求的,判定尺寸检验合格,否则判定整批货物不 合格。 5.4 检测项目均符合相关检验依据的技术要求的,判定实验室检测合格,否则判定整批货物不合格。 5.5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的,判定整批货物合格;其中有1项不合格的,判定整批货物不合格。 3SN/T5400—2021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附 录 A (规范性) 进出口铁及非合金钢初级产品的海关商品编码及名称 表A.1规定了进出口铁及非合金钢初级产品的海关商品编码及名称。 表A.1 进出口铁及非合金钢初级产品的海关商品编码及名称 税目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及备注(含检验检疫编码) 72.06 铁及非合金钢,锭状 或其他初级形状(品 目72.03的铁除外)7206100000铁及非合金钢锭﹝999﹞ 7206900000其他初级形状的铁及非合金钢﹝101板坯﹞,﹝102其他钢坯(锭)﹞ 72.07 铁及非合金钢的 半制成品7207110000宽度小于厚度两倍的矩形截面钢坯(含碳量<0.25%)﹝999﹞ 7207120010其他矩形截面的厚度>400毫米的连铸板坯[含碳量<0.25%(正方形截面 除外)] ﹝999﹞ 7207120090其他矩形截面钢坯[含碳量<0.25%(正方形截面除外] ﹝999﹞ 7207190010其他碳含量<0.25%的厚度>400毫米的连铸板坯﹝999﹞ 7207190090其他碳含量<0.25%的钢坯﹝999﹞ 7207200010车轮用连铸圆坯(直径为380毫米和450毫米,公差±1.2%,含碳量为 0.38%~0.85%,含锰量为0.68%~1.2%,含磷量≤0.012%,总氧化物含 量≤0.001 2%)﹝999﹞ 7207200090其他含碳量≥0.25%的钢坯﹝999﹞ 注: 税目和商品编码见《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2021)》。 4SN/T540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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