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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I C S7 7.1 4 0 C C SH4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 N/T5 3 5 3—2 0 2 1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 R u l e sf o rt h e i n s pe c t i o no f i m po r t e dr e c yc l i ngi r o n - s t e e lm a t e r i a l s 2 0 2 1-0 6-1 8发布 2 0 2 1-0 7-0 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 布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行 业 标 准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 S N/T5 3 5 3—2 0 2 1 * 中国海关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甲 1号(1 0 0 0 2 3) 编辑部: (0 1 0)6 5 1 9 4 2 4 2 - 7 5 3 1 网址www. c u s t o m s k b. c o m /b o o k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 开本8 8 0×1 2 3 0 1 /1 6 印张1 字数3 0千字 2 0 2 1年7月第一版 2 0 2 1年7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5 0 0 * 书号:1 5 5 1 7 5·6 8 5 定价1 6.0 0元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 B/T1. 1—2 0 2 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宁波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中华人民 共和国厦门海关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魏红兵、张忠义、战爽、吴宗涛、王立功、庞璐珉、仇俊、郭亮、王正直、李保家、 钱郑诚。 ⅠS N/T5 3 5 3—2 0 2 1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的术语和定义 、总体要求 、现场检验 、结果处置 。 本文件适用于炼铁 、炼钢、铸造及铁合金冶炼时作为铁素炉料原料使用的进口再生钢铁原料的检验 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 本文件。 G B5 0 8 5. 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 B5 0 8 5. 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 B5 0 8 5. 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 B5 0 8 5. 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 B5 0 8 5. 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 B5 0 8 5. 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 B5 0 8 5. 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 B3 4 3 3 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 B/T3 9 7 3 3 —2 0 2 0 再生钢铁原料 《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 》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 2 0 1 8年第7 0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生态环境部部令第 1 5号) 3 术语和定义 G B3 4 3 3 0 和G B/T3 9 7 3 3 —2 0 2 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再生钢铁原料 r e cyc l i ngi r o n - s t e e lm a t e r i a l s 回收料经过分类及加工处理 ,可以作为铁素资源直接入炉使用的炉料产品 。 [来源:G B/T3 9 7 3 3 —2 0 2 0,3. 2] 3.2 夹杂物 c a r r i e d - w a s t e 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再生钢铁原料中的非金属物质 ,包括木废料 、废纸、废塑料、废 橡胶、废玻璃、石块及粒径不大于 2mm的粉状物质 (灰尘、污泥、木屑、纤维末等 ) ,但不包括包装物及在 运输过程中使用的其他物质 。 [来源:G B/T3 9 7 3 3 —2 0 2 0,3. 5] 1S N/T5 3 5 3—2 0 2 1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3.3 检验批 i n spe c t i o nl o t 由同一类交通工具运输 、同一运单 (提单) 、同一类别 、同一牌号的再生钢铁原料组成 。 3.4 开箱检验 ope n i ngc o n t a i n e r i n s pe c t i o n 海关对集装箱装载的进口再生钢铁原料 ,按照布控指令要求抽取一定数量的集装箱 ,开启箱门或掏 出箱内部分货物后进行的检验 。 3.5 掏箱检验 h o l l o wo u t i n s pe c t i o n 海关对集装箱装载的进口再生钢铁原料 ,将集装箱内的货物按照布控指令要求掏出 ,卸离集装箱 后,对货物进行的检验 。 3.6 落地检验 i n spe c t i o ni na p pr opr i a t es i t e 海关对自运输工具卸离的进口再生钢铁原料 ,按规定平摊于指定查验场地后 ,按相关规定 、标准和 规程进行的检验 。 4 总体要求 4.1 检验地点 海关应在第一入境口岸对进口再生钢铁原料实施检验 ,海关不接受进口再生钢铁原料转关申请 ,对 由境外运往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再生钢铁原料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入区 。 4.2 安全防护 现场检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个人辐射剂量仪等防护设备 ,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要 求开展工作 。遇有放射性超标 、爆炸性物质 、危险废物等威胁人员安全 、卫生、健康等情形 ,应立即暂停 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 4.3 设施设备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场地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取样 、检测、测量、破碎、筛选、磁选、称重等 设施设备 。 现场检验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移动查验执法作业终端 、音视频执法记录仪和手持式放射性检 测设备。手持式放射性检测设备包括便携式放射性检测仪 (γ能谱仪) 、表面沾污仪 、核素分析仪等 。 4.4 装运要求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应分类存放 。发运装车 (船)时,每车厢(船舱、集装箱)一般只允许装载同一类 别、同一牌号的再生钢铁原料 。对散装船运进口再生钢铁原料 ,为弥补亏舱 ,也可装两个以上类别 、牌号 的再生钢铁原料 ,但应尽量隔开 ,作出明显标识 。 4.5 指令要求 散装货物实施落地检验 ,集装箱货物设定比例实施开箱检验 、掏箱检验 。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要 求表单形式明确 ,现场检验人员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实施 。 2S N/T5 3 5 3—2 0 2 1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4.6 单证要求 再生钢铁原料对应的税则编码及申报要素应符合要求 ,并注明具体的再生钢铁类别 、牌号(类别与 代号、牌号按照附录 A,典型照片见附录 B) 。不同类别 、牌号应分 “项号”报关。 单据审核时 ,应审核是否随附装运前检验证书 、质量证明书或送货单 。 查验前,应检查装运前检验证书真实性并与其他相关单证信息一致 。检查集装箱箱号 (或其他车载 工具) 、封识号及货物物品名 、类别是否与装运前检验证书等相关单证列明的信息一致 。检查质量证明 书或送货单是否同时附有放射性检验合格资料或证明 ,并应注明 :供方名称 、重量、类别、牌号,如是合金 钢再生钢铁原料需要注明钢种及主要合金含量 ,如是不锈钢再生钢铁原料需要注明主要成分 (铬、镍)的 含量。 4.7 记录要求 应按照布控指令要求采取一定方式进行记录 ,所有原始记录应保证能将工作完整追溯 。 5 现场检验 5.1 放射性污染物检验 5.1.1 放射性污染物检验以通道式等固定式放射性监测设备和人工巡测相结合方式实施 。 5.1.2 配备通道式等固定式放射性监测设备 、具备前置拦截条件的口岸 ,利用监测设备在卸货前或卸 货时顺势实施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监测 ,监测设备发生报警时 ,应使用手持式放射性检测设备做人工 检测。未配通道式等固定式放射性监测设备的口岸 ,应按照G B/T3 9 7 3 3 —2 0 2 0附录C的规定开展货 物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检验 。 5.1.3 在现场检验时 ,应采用表面沾污仪 ,按照G B/T3 9 7 3 3 —2 0 2 0附录C的规定,对货物表面 α、β放 射性污染水平做好人工巡测 。 5.1.4 经检验,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判定为放射性污染物检验合格 ,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终止现场检 验,做好隔离防护 : a) 不得混有放射性物质 ; b)原料(含包装物 )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 +0. 2 5μGy/h; c)原料表面 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中表面任何部分的 3 0 0c 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 α不超过 0. 0 4Bq/c m2,β不超过0. 4Bq/c m2。 5.2 分类检验 5.2.1 对货物分类实施感官检验 ,按照附录 C中类别、牌号、物理规格要求实施 。 5.2.2 必要时可采用衡器 、卷尺等检验手段或其他检测手段对其物理规格进行现场测定 。现场测定应 根据货物均匀程度 ,按照集装箱数量或重量间隔布点取样 ,所取样品应与货物整体情况一致 。取样时, 每3 0 0t为一检验批 (不足3 0 0t的按照一检验批计算 ) ,每检验批不少于 1份样品,每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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