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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5331—2021 国境口岸外籍精神病病例入境处置 工作规程 Treatment codes for entry foreign psychotic cases at frontier port 2021 -06-18 发布 2022 -01-01 实施ICS 11.020 CCS C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 布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SN/T 5331—2021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齐润姿、周春雅、杨骏、张凯亮、麻慧君、孙霆、张育哲、陈勇。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1 SN/T 5331—2021国境口岸外籍精神病病例入境处置 工作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国境口岸入境外籍精神病病例的监测和发现、危险性评估、医学排查、结果判定、 病例处置、档案保管及医患关系等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国境口岸开展外籍精神病病例入境检疫处置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SN/T   1282  国境口岸精神病监测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精神病 psychosis 一组由不同原因所致的大脑功能紊乱。表现为以精神活动失调或紊乱而产生感知、思维、情感、 记忆、行为、意识和智能等方面的异常。 [来源:SN/T   1282,2.3] 3.2 重性精神病 holergasia 表现为严重的精神障碍的精神疾病,临床表现为精神功能受损程度已经达到自知力严重缺失, 日常生活功能严重受损,不能保持对于现实生活的适当接触,并且出现严重的幻觉、妄想、行为离奇、思维怪异等症状。重性精神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 (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 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会严重损害患者的社会功能。 4 病例的监测和发现 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在国境口岸检疫通道或登临交通工具进行查验时,经现场监测发现入境人员 如出现衣着怪异、眼神迷离、举止乖张、言语混乱等行为,或/和主动申报有精神病病史者应进行危 险性评估和进一步医学排查。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2 SN/T 5331—20215 危险性评估 5.1 评估方法 对所有排查对象,应参见附录A进行风险评估。如评估危险性等级>1,应请口岸公安机关出警 协助。 5.2 紧急处置 观察、询问和检查有无出现暴力、自杀自伤等危险行为,以及急性药物不良反应和严重躯体疾 病。若有,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 6 医学排查 6.1 个人防护 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在现场处置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时,要做好自身的防护,特别是对躁狂性 精神病人,要注意自身的安全。与对方保持一定距离,不宜正对,避免被突然伤及头面部。不宜直接 的目光对视(具对抗性) ,不宜随意打断病人的谈话,要有安全的逃离通道,诱导取走病人携带的可能危险品。应保持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进行医学排查,并尽可能疏散现场的无关人员。 6.2 个案调查 对主动申报或/和发现的有精神症状人员应开展医学排查,对其家族史、既往史、病人的基本情 况和发病情况,有无中毒或精神药物滥用史、脑部有无受过外伤、有无重大生活创伤经历进行调查。 如疑似精神病人不能正确地反映病情 , 应向同行人员或电话联系其家人提供情况。 6.3 医学检查 6.3.1 体格检查 全身体格检查,重点是神经系统检查。全身神经感觉、运动、反射是否正常;颅脑有无伤口、骨 折。 6.3.2 精神检查 检疫医师通过与被检查者的交谈,从一般表现、认识活动、情感活动、意志与行为、自知力等 五个方面对被检查者开展精神检查,具体方法遵照 SN/T   1282。 常见的精神症状如下: ——感觉和知觉障碍,主要表现为错觉和幻觉; ——思维障碍,主要表现为思维缺乏逻辑性、连贯性及妄想;——注意障碍,主要表现为注意涣散、注意转移等;——记忆障碍,主要表现为遗忘、错构和虚构;——智能障碍,主要表现为失去了已获得知识的运用能力;——定向力障碍,主要表现为对时间、地点及人物,以及对自己本身状态的认识能力障碍;——情感障碍,主要表现为异常高涨、异常低落或异常冷漠;——意志障碍,主要表现为意志减弱或缺乏;——动作行为障碍,主要表现为极度兴奋和严重抑郁;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3 SN/T 5331—2021——意识障碍,主要表现为意识模糊、言语谵妄等; ——自知力,对自己精神疾病缺乏认识和判断的能力;根据排查情况填写《口岸精神病可疑病例排查表》 (见附录 B) 。 7 结果判定 7.1 排除精神病 下列情况可排除精神病: ——   经检疫医师个案调查和现场检查,在感知、思维、注意、记忆、行为、意识和智能等方面未 发现异常的; ——经精神专科医师确认,可以排除精神病的。 7.2 疑似精神病 下列情况可判定为疑似精神病人:——在资料查阅中,有可疑的记录或病史;——在感知、思维、注意、记忆、行为、意识和智能等方面存在异常,需要进一步确认的。 7.3 确诊精神病 下列情况可判定为确诊精神病人:——自述患有精神病,并能提供个人病历证明,经检疫医师确认的;——表现有明显的躁狂性兴奋,无故伤害其他旅客,经精神专科医师确诊的;——   在感知、思维、情感、注意、记忆、行为、意识和智能等方面存在异常,经精神专科医师确 诊的。 对确诊精神病人,应根据个人病例证明或请精神专科医师诊断区分一般精神障碍病人和重性精 神障碍病人。 8 病例处置 8.1 排除精神病 排除精神病的,予以放行。 8.2 疑似精神病 8.2.1  有监护人或陪同人的疑似精神病人,告知就地诊疗事宜,建议监护人或陪同人在病人同意下 在当地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无监护人或陪同人的疑似精神病人,联系当地卫生部门进行转诊。 疑似精神病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应协调口岸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8.2.2  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后续诊疗情况开展信息追踪,就诊后排除精神病的,记录诊断结果;对确诊精神病的病人,按 8.3 要求处置。 8.3 确诊精神病 8.3.1 一般精神障碍 确诊为一般精神障碍病人准予放行,同时做好后续信息追踪随访,并及时将病例相关情况通报 入境外籍人员目的地卫生部门。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4 SN/T 5331—20218.3.2 重性精神障碍 8.3.2.1  对已到达我国国境口岸但未办理入境手续的重性精神障碍病人,应协同边防部门依法作出 不予入境的决定,并按 8.3.2.3 的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在有效监护措施下,由边防部门安排遣送返回。8.3.2.2  对已入境的重性精神障碍病人,应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采取有效的监护措施,防止其危害社会治安,签署《提请提前出境书》 (见附录C)和《文件送达回执单》 (见附录D) ,尽快安排 其离境,并协助公安、边防部门做好遣返离境工作。并提请当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将该病人列入“不准入境人员名单” 。 9 档案保管 病例处置结束后应将病例相关资料存档妥善保管,未经允许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单位透露病案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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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5331-2021 国境口岸外籍精神病病例入境处置工作规程 第 1 页 SN-T 5331-2021 国境口岸外籍精神病病例入境处置工作规程 第 2 页 SN-T 5331-2021 国境口岸外籍精神病病例入境处置工作规程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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