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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I C S0 3.1 2 0.2 0 C C S A1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 N/T5 3 1 3.5—2 0 2 1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业务技术 检查规范 第5部分:残损鉴定 Sp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b u s i n e s s a n d t e c h n i c a l i n spe c t i o n o f i mpo r t a n d e xpo r t c o mm o d i t y i n spe c t i o n a n d ap pr a i s a l i n s t i t u t i o n s — P a r t 5:D a m age s u r v ey 2 0 2 1-0 6-1 8发布 2 0 2 2-0 1-0 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 布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 B/T 1. 1—2 0 2 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 S N/T 5 3 1 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业务技术检查规范 》的第5部分。S N/T 5 3 1 3已 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 — — —第1部分:通则; — — —第2部分:水尺计重 ; — — —第3部分:容器计重 ; — — —第4部分:衡器计重 ; — — —第5部分:残损鉴定 ; — — —第6部分:装运技术条件鉴定 。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姚柏辉、何红想、何解、蓝宇龙、罗剑、黄鑫杰、严必恒、蔡汶静、陈国秋。 ⅠS N/T5 3 1 3.5—2 0 2 1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业务技术 检查规范 第5部分:残损鉴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鉴定机构 )所从事的残损鉴定业务检查的 要求、方法和程序 。 本文件适用于海关对从事残损鉴定业务的检验鉴定机构的业务检查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 本文件。 S N/T 2 3 8 8. 2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规程 第2部分:名词术语 S N/T 5 3 1 3. 1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业务技术检查规范 第1部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S N/T 2 3 8 8. 2 及S N/T 5 3 1 3. 1 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4 要求 4.1 检验鉴定机构应符合 S N/T 5 3 1 3. 1 中第4章规定的相应要求 。 4.2 检验鉴定机构从事残损鉴定业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沟通能力 ,熟练掌握相关检验鉴 定标准/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残损鉴定工作 。 4.3 检验鉴定机构应配合海关及其专家组的业务检查活动 。 5 检查方法和程序 5.1 检查方法 5.1.1 业务检查方法包括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或其组合 。 5.1.2 书面检查主要采用审阅 、核查等方式开展 。 5.1.3 现场检查主要采用现场见证 、现场演示 、问询考核 、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 。 5.2 程序 5.2.1 成立专家组 海关根据检查的目的 、计划与内容 ,以及被检查机构的范围 、规模等情况组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 专家组负责实施业务检查活动 。 1S N/T5 3 1 3.5—2 0 2 1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专家组中应至少有一位人员的技术背景覆盖残损鉴定业务领域 。 5.2.2 制定检查方案 专家组应根据海关的要求和被检查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业务检查方案 。检查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 a) 检查的内容 ; b) 检查的方式方法 ; c) 检查的依据 ; d) 专家组成员与分工 ; e) 日程安排 。 5.2.3 发送检查通知 5.2.3.1 海关向被检查的检验鉴定机构发送检查通知 ,明确告知检查目的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 范围、联系方式 、注意事项等内容 。 5.2.3.2 专家组应根据检查需要 ,通知检验鉴定机构在检查前提供或补充以下相关信息 : a) 相关技术标准 /规程; b) 从事残损鉴定业务人员的基本信息 ,包括姓名 、年龄、专业、从业时间等 ; c) 近期残损鉴定业务的工作安排计划 ,包括商品 、残损类别 、鉴定人员 、工作地点等 ; d) 最近一个年度所出具的残损检验证书 /报告两份 ; e)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 5.2.4 检查的实施 5.2.4.1 人员及其能力检查 a) 检验鉴定机构从事残损鉴定业务的人力资源条件应符合 S N/T 5 3 1 3. 1 中4. 2. 1的一般要求 。 b) 残损鉴定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知识 : — — —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 — — —残损鉴定方法 、标准及规范 ; — — —熟悉主要残损种类 、可能致损原因及相应查勘重点 ; — — —熟悉船舶 、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结构及图表 ; — — —了解主要残损商品的特性及储运要求等 ; — — —其他必备相关知识 。 5.2.4.2 设备设施检查 a) 检验鉴定机构从事残损鉴定业务所需的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 S N/T 5 3 1 3. 1 中4. 2. 2 的一般要求 ; b) 设备设施的使用应符合所采用检验标准 /规范的具体要求 。 5.2.4.3 现场操作检查 5.2.4.3.1 准备工作的检查 包括以下步骤 : a) 鉴定人员应提前审阅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 ,了解商品属性特性和可能的致损原因 ; b) 鉴定人员应根据商品特性准备相应的检验器具与用品用具 ; 2S N/T5 3 1 3.5—2 0 2 1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c) 鉴定人员应准备齐全相关作业文件 ,制定必要的检验计划或工作方案 。 5.2.4.3.2 现场勘查的检查 鉴定人员应向有关方面问询沟通 ,索取资料 ,了解商品装卸 、运输及有关情况 。 条件具备时 ,残损鉴定人员应检查承运船舶 (或集装箱 、货车等其他运载工具 )各舱盖、舱口、入孔、 风筒、封识;开舱/箱后检验舱 /箱内货物的覆盖 、包装、衬垫、积载、加固情况和商品残损情况 ;必要时实 施监视卸载 。 鉴定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要求或建议有关方面采取合理施救措施 ,或将残损商品分卸 、分放、妥善 保管,避免残损损失扩大 。 5.2.4.3.3 检验鉴定的检查 a) 鉴定人员应客观 、全面地查明残损商品的受损状况 (如范围、类型、程度等) ; b) 鉴定人员应将残损商品按不同的致损原因和残损程度进行分类 ,并分别检查和确定残损商品 的数量/重量。对需扣除皮重 、水分、油分、杂质,确定是否检查皮重 、水分率、含油率、杂质; c) 鉴定人员应根据需要 ,抽取代表性样本进行检查测试 ; d) 鉴定人员对致损原因的判定应证据确凿 ,因果关系应符合逻辑 。 5.2.4.3.4 估损贬值的检查 a) 鉴定人员所采用的估损 、贬值及分摊的方法应科学 、合理; b) 相关证据应充分 、明确; c) 鉴定过程应规范 、严密。 5.2.4.4 资料文件检查 5.2.4.4.1 检验鉴定机构的一般性资料文件应符合 S N/T 5 3 1 3. 1 中的要求 。 5.2.4.4.2 专家组应对检验鉴定机构按要求所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的符合性和适宜性进行检查 。文 件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a) 相关技术性文件 ; b) 年度工作报告 、专项质量报告等资料 ; c) 机构资质 、能力等证明材料 ; d) 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材料 。 e) 前一年度内检验鉴定机构的典型 、重大残损索赔案例资料 。 5.2.4.4.3 专家组应抽调残损鉴定相关的检验记录 、业务案底 、检验报告 /证书、专项报告 、业务报表 、 投诉/诉讼案件等材料 ,对其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 a) 真实性:文件是否真实无误 ,记录是否存在弄虚作假 。 b) 完整性:检验记录 、案底是够包含标准中要求采集的全部信息 (包括数据 、文字、文件、图片、音 像资料等 ) ,记录及保存方式是否规范 、适当;检验报告 /证书是否体现标准要求的全部要素 ; 业务报表是否包含所有相关业务数据 。 c) 有效性:记录、案底、报告/证书、报表等资料是否规范准确 ;各部分内容之间是否相关一致 ,逻 辑合理;相关支持证明文件是否合适有效 。 5.2.4.4.4 专家组可结合日常监管 、投诉举报 、风险预警 、通报召回 、诉讼等信息 ,对有关案底进行重点 核查。 3S N/T5 3 1 3.5—2 0 2 1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6 检查记录 6.1 专家组根据检查情况 ,填写《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检查记录表 (残损鉴定 ) 》 ,参见附录 A。 6.2 专家组检查时发现不符合项 ,填写《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检查不符合项报告 》 ,参见附录 B。 6.3 专家组检查结束后 ,根据6. 1与6. 2的情况填写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 》 ,参 见附录C。 4S N/T5 3 1 3.5—2 0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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