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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5296 —2021 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建设及配置指南 Construction and configuration guide for negative pressure quarantine isolation facilities at port 2021 -06-18发布 2022 -01-01 实施ICS 11.020 C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 布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SN/T 5296—2021I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负责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中国合格评定国 家认可委员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辽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斌、余金宝、王荣、曹国庆、周安、贾广利、孟奇、高鹏、闫平平。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1 SN/T 5296—2021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建设及配置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建设要求、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仅该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346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GB 50591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WS 233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YY 0569 Ⅱ级生物安全柜 建标 185—2017 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0 号) 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基本要求(国质检科〔2016〕442 号) 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基本技术方案(国质检卫〔2017〕195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染疫人 infected person 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处于 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3.2  染疫嫌疑人 epidemic suspect 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2 SN/T 5296—20213.3  隔离 isolation 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3.4  留验 quarantine 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3.5  隔离留验设施 quarantine isolation room 具备对染疫人进行诊察、检验,以及对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采集和留验等措施所需条件的场所 及设备。 3.6  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 port negative pressure quarantine isolation room 设置于口岸,采用空间分隔并配置空气调节系统控制气流流向,保证室内空气静压低于周边区 域空气静压,并采取有效卫生安全措施防止传染的隔离留验场所及设备。 3.7  清洁区 clean area 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不应进入的区域,包括值班室、卫生间、更衣室、淋浴室、储物间、配餐间等。 3.8  潜在污染区 potentially contaminated area 处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有可能被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污染的区域,包括医学排查区、缓冲间等。 3.9  污染区 contaminated area 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接受诊察的区域,包括其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暂存和处理的场所, 包括负压隔离室、洗消室、缓冲间、转运通道等。 3.10  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评估风险大小以及确定是否可接受的全过程。 4 设施设备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建设中除符合本文件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建标 185 —2017、GB 50346 等相关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3 SN/T 5296—2021标准。 4.1.2  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应建立并维持风险管理程序,以持续进行风险评估和实施必要的风险 控制措施。风险评估需要考虑的内容应按照 GB 19489 和 WS 233 的相关要求执行。 4.1.3  口岸分级标准参照建标 185— 2017,按年出入境人员数量(Y)对国境口岸进行分级,见表 1。 表 1 国境口岸分级标准 序号 口岸类型口岸分级标准(万人次 / 年) I级 II 级 III 级 1 航空口岸 Y ≥ 300 5 0≤Y<3 0 0 Y<5 0 2 水运口岸 Y≥3 0 5≤Y<3 0 Y<5 3 陆路(铁路)口岸 Y≥5 0 1 0≤Y<5 0 Y<1 0 4 陆路(公路)口岸 Y ≥ 200 1 0≤Y<2 0 0 Y<1 0 4.1.4  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中所选取的设备及材料均应符合 GB 19489 中相关规定,以保证设备及 材料的安全性及可靠性。 4.1.5  对于Ⅰ、Ⅱ级口岸,且处于边境时,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依据 WS 233 的相关要求选用相 应的生物安全柜。Ⅲ级口岸参照执行。 4.2 选址及建筑布局 4.2.1  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避开污染源,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 b) 宜避开居民区或其他人员密集区,如不能避开以上区域时,则其所在区域的位置应处于全 年最多风向的下风方向。 c) 靠近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通道,且方便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的转运。 d) 选址宜在建筑的一端或一侧,应独立设置,自成一区。 4.2.2  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建筑平面布局应符合工作流程及隔离防护的要求,工作流程可参见附录 A。 4.2.3  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内部功能的分区宜划分为清洁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不同区域之 间应设缓冲间,缓冲间面积不宜小于 3 m2。 4.2.4  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200 m2,其中清洁区面积不宜小于 10 m2,潜在污 染区面积不宜小于 100 m2,污染区面积不宜小于 80 m2。 4.2.5  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所在区域的工作人员出入口、旅客出入口、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转运 出口应独立设置,各出入口处均应设置缓冲间。 4.2.6  对交通工具上发现的需要直接隔离留验的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宜设置专用通道进入隔离室, 不应经旅客卫生检疫通道进入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内。 4.2.7  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宜设置 2 间负压隔离室,至少能同时安置 2 名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 4.2.8  医学排查区和负压隔离室内应分别设置卫生间。 4.2.9  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可设内走廊 (单走廊) 或内、外走廊 (双走廊) ,走廊净宽不宜小于 2.4 m。 当外走廊用于转运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时,除走廊两端进出口以外不应有其他进出口。 4.3 建筑装饰 4.3.1  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内房间墙面、顶棚的材料应易于清洁消毒、耐腐蚀、不起尘、不开裂、 光滑防水,表面涂层宜具有防静电功能。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4 SN/T 5296—20214.3.2  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内房间应采用无缝的防水耐腐蚀地面,踢脚宜与墙面齐平或略 缩进不大于 3 mm。地面与墙面的相交位置及其他围护结构的相交位置,宜作半径不小于 30 mm 的圆弧处理。 4.3.3  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内所有窗宜为密闭透视窗,除淋浴间、卫生间、更衣室的门以外,其 他门均宜设置透视窗。 4.3.4  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除安全门及通向门厅的门应向外开启外,其余门均应朝压力高的一侧 开启,宜采用具有密闭性及满足防护要求的门体。 4.3.5  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内部各区之间需传递样品、污物等物品时,宜根据需要设置传递窗。 传递窗两门应互锁,并应设有消毒灭菌装置。 4.3.6  口岸负压隔离留验区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生物安全标识。 4.3.7  口岸有静压差要求的相邻场所,应在相通的门口目测高度处安装微压差计。 4.4 通风及空气调节 4.4.1  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宜采用全新风系统。当采用带循环风的空调系统时,回风需经过高效 过滤器处理,且必要时应可切换为全新风系统。 4.4.2  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气流组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所在区域气流应为定向流,从清洁区流向潜在污染区,再流向污染区,最后排出。 b) 室内各种设备的位置应有利于气流由被污染风险低的空间向被污染风险高的空间流动,最 大限度减少室内回流与涡流。 c) 室内宜采用上送下回(排)的方式,送风口和回(排)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室内可能被污染 空气的排出。 d) 在生物安全柜操作面或其他有气溶胶产生地点的上方附近不应设送风口。 e) 高效过滤器回(排)风口应设在室内被污染风险最高的区域,不应有障碍。 4.4.3  口岸负压隔离留验设施室内环境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室内温度、相对湿度、照度、噪声等室内环境参数应符合工作以及人体舒适性、卫生学等要求。 b) 室内换气次数取每小时 8 次~12 次,人均新风量不应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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