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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30.10 Z 70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791.3—2018 代替 SN/T 1791. 3-200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 Rules for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imported solid wastes as raw materials Part 3: Wood and wood articles wastes 2018-12-29 发布 2018-12-29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发布SN/T 1791.3—2018 1 前 言 SN/T 179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共分为 11个部分: ——第 1 部分:废 塑料; ——第 3 部分:木、木制品废料; ——第 4 部分:废钢铁; ——第 5 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第 6 部分:废五金电器; ——第 7 部分:废电线电缆; ——第 8 部分:废电机; ——第 9 部分:废有色金属; ——第 10 部分:冶炼渣 ; ——第 11 部分:废汽车压件; ——第 13 部分:废纸或纸板 。 本部分为 SN/T 1791 的第 3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根据有关规则和 GB 16487.3- 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木、木 制品废料 》有关条款,对 SN/T 1791 .3-200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3部分:木、木制 品废料》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修订。 本部分代替 SN/T 1791 .3-200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 》。 本部分与SN/T 1791.3 -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本部分的结构。 ——调整了相关用语。 本部分由 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徐鑫、唐怡莹、郭升阳、 王骁、唐巍、陆明辉、史晓峰 、童振周、徐涛 。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 0572 -1996、SN/T 1791 .3-2006。 SN/T 1791.3—2018 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 1 范围 SN/T 1791的本部分规定了 进口木、木制品废料(以下简称木废料)的 术语和定义、要求、抽样 方 法、检验检疫、及其结果判定和处置 。 本部分适用于进口 木废料的检验检疫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T 1555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SN/T 0188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SN/T 057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 1253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消毒规程 SN/T 1254 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 1270 入出境散装货物消毒规程 SN/T 1281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 SN/T 1286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 SN/T 1302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虫规程 SN/T 1331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鼠规程 SN/T 3023.2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水尺计重 SN/T 4952 进出口商品集装箱载货物 鉴重规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SN/T 1791 的本部分。 3.1 SN/T 1791.3—2018 3 木及软木废料 wood and soft wood wastes 在木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使用过的旧木制品及软木废料等。 3.2 夹杂物 carried-waste 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木废料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木废料的包装物及 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3.3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一次申报的同一份运单(提单)和(或)同一份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货物。 4 要求 4.1 单证和标识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 登记证书和运往中国的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及其他相关单证应真实、一致。 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应与装运前检验证书等相关单证所列明的一致。 4.2 检疫 4.2.1 卫生检疫 木废料中不应携带下列卫生检疫物: a)病原体; b)医学媒介生物; c)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 4.2.2 动植物检疫 木废料中不应携带下列动植物检疫物: a)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b)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c)除棉籽以外的植物种子和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枝叶; d)动物尸体; e)土壤。 4.3 检验 4.3.1 进口木废料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木废料 中未混有放射性废物; b)木废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 +0.25µ Gy/h ; c)木废料 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 300 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 不超过 0.04 Bq/cm2,β不超过 0.4 Bq/cm2; d)木废料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 1的限值。 SN/T 1791.3—2018 4 表1 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限值 核素 比活度( Bq/g) 59Ni 3x103 63Ni 3x103 54Mn 0.3 60Co 0.3 65Zn 0.3 55Fe 300 90Sr 3 134Cs 0.3 137Cs 0.3 235U 0.3 238U 0.3 239Pu 0.1 241Am 0.3 152Eu 0.3 154Eu 0.3 94Nb 0.3 不明成分的 β-γ混合物 0.3 不明成分的 α混合物 0.1 4.3.2 木废料中未混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 4.3.3 木废料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 0.01%: a)密闭容器; b)《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 c)依据 GB 5085.1~GB 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 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其他危险废物。 4.3.4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木废料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 废橡胶、已腐烂的木料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木废料重量的 0.5%。 4.4 安全要求 现场开箱、掏箱等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安全。遇有威胁到现场检验检疫人员的安全、健康的情形时, 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停止检验检疫,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5 抽样方法 5.1 集装箱装运的 木废料开箱检验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批集装箱数量的 50%,掏箱检验不少于 10%,对集 装箱箱号、封识号与装运前检验证书不符以及 经非侵入式检测存在异常 的集装箱实施掏箱检验,开箱 检 验和掏箱检验不足一箱的按一箱计算。 5.2 散装海运和散装陆运的木废料检验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批 数量的50%,落地检验不少于检验批 数量 的10%。 SN/T 1791.3—2018 5 5.3 现场抽样时,集装箱装运的木废料抽样分拣按 实施掏箱检验的每一集装箱内货物件(包、袋、捆) 数的 3%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 3 件(包、袋、捆);散装海运的木废料样品按每一船舱内货物质量的 2%以上随机抽取;散装陆运的木废料样品按检 验批货物质量的 2%以上随机抽取。 5.4 需送实验室分析时,应对可疑物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以满足实验室检测要求为准。 6 检验检疫 6.1 货证及标识一致性检查 检查集装箱箱号 (或其他运载工具) 、封识号 或货物的品名、类别 与装运前检验证书是否相符 。 6.2 卫生检疫 卫生检疫应按 SN/T 1254实施, 卫生处理根据不同装运方式、 不同处理目的分别按 SN/T 1253、SN/T 1270、SN/T 1281、SN/T1286 、SN/T 1302和SN/T 1331实施。 6.3 动植物检疫 检查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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