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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589.7 —2021 代替 SN/T 1589.7— 2013 进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 第 7 部分:空气净化器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 for import - Part 7: Air cleaners 2021 -06-18发布 2022 -01-01 实施ICS 13.120 CCS C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 布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SN/T 1589.7—2021I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SN/T 1589《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共分为 19 部分,本文件是 SN/T 1589《进出 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的第 7 部分。其结构为: ——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 第 2 部分:真空吸尘器和吸水式清洁器; —— 第 3 部分:贮水式电热水器; —— 第 4 部分:辐射式电暖器; —— 第 5 部分:加湿器; —— 第 6 部分:缝纫机; —— 第 7 部分:空气净化器; —— 第 8 部分:按摩器具; —— 第 9 部分:废弃食物处理器; —— 第 10 部分:电动擦鞋器; —— 第 11 部分:储热式电热暖手器; —— 第 12 部分:远红外加热产品; —— 第 13 部分:空调器; —— 第 14 部分:冷热饮水机; —— 第 15 部分:电动机 - 压缩机; —— 第 16 部分:电磁灶; —— 第 17 部分:液体加热器具; —— 第 18 部分:即热式热水器 ; —— 第 19 部分:家用太阳能热水器。 本文件代替 SN/T 1589.7—2013《进出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 第 7 部分:空气净化器》 , 与 SN/T 1589.7— 2013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修订了范围中的安全、电磁兼容性、性能和环保要求、检验及结果判定; b) 增加了“空气净化器”的定义; c) 修订“其他要求”为“性能要求” ; d) 增加环保要求; e) 增加了具体检验方式的选择相关内容; f) 针对“环保、能效检测”修改为 “性能检测” ,增加“环保检测” ; g) 更改了抽样相关内容; h) 更改了检验内容和要求。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 海关,深圳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南、鹿文军、黄理龙、林喆、周国亮、张超、屠黎娜、田丰。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II SN/T 1589.7—2021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SN/T 1589.7— 2006 ; —— SN/T 1589.7— 2013。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1 SN/T 1589.7—2021进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检验规程 第 7 部分:空气净化器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了进口空气净化器产品的安全、电磁兼容性、性能和环保要求、检验及结果判定。 本文件 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空气净化器,单相空气净化器额定电压不大于 250 V,其他空气 净化器额定电压不大于 480 V。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T 1002— 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 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 GB/T 2099.1— 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 4343.1— 2018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 1 部分:发射 GB 4706.1— 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 1 部分 通用要求 GB 4706.45— 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 45 部分: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GB 17625.1— 2012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 16 A) GB/T 18801— 2015 空气净化器性能 GB 21551.3— 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GB/T 26125—2011 电子电气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 的测定 GB/T 26572— 2011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28863— 2012 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 GB 36893— 2018 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SN/T 0002.1— 2012 进出口机电商品检验规程编写的基本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 4343.1—2018、GB 4706.1—2005、GB 4706.45—2008、GB 17625.1—2012、GB 36893—2018、 GB/T 18801— 2015、GB/T 26125— 2011、GB/T 26572— 2011、SN/T 0002.1— 201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 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型式试验模式 mode of type test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对定型产品进行型式试验的基础上,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批检 验,并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监管的合格评定活动。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2 SN/T 1589.7—20213.2 抽样检验模式 mode of sampling inspection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口商品逐批或抽批实施抽样、检验和检查的合格评定活动。 3.3 符合性验证模式 mode of compliance verification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检验单证和凭证、货物是否相符,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检验, 并实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 3.4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的同一规格、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简称批。 3.5 空气净化器 air cleaners 对空气中的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等一种或多种污染物具有一定去除能力的家用和类似 用途电器。 4 总要求 4.1 安全要求 进口到我国的空气净化器产品的安全,应满足 GB 4706.1— 2005 和 GB 4706.45— 2008 的要求。 4.2 电磁兼容性要求 进口到我国的空气净化器产品的电磁兼容性,应满足 GB 4343.1— 2018 和 GB 17625.1— 2012 的 要求。 4.3 性能要求 进口到我国的空气净化器产品的能效,应满足 GB 36893— 2018 相关要求。 4.4 环保要求 进口到我国的空气净化器产品的环保,应满足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检验 5.1 检验监管模式的选取 进口家用和类似用途空气净化器的检验监管模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进口实际情况,选 取型式试验模式、抽样检验模式、符合性验证模式中的一种。 5.2 检验方式 不同的检验监管模式下的检验方式为: ——型式试验模式:定期型式试验 + 抽批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模式:抽批抽样检验;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3 SN/T 1589.7—2021——符合性验证模式:符合性验证 + 抽批抽样检验(必要时) 。 5.3 型式试验 5.3.1 抽批和抽样 5.3.1.1 抽批 根据海关总署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抽批。 5.3.1.2 抽样 根据 GB/T 28863— 2012 的规定,每个抽样批只需抽取一个样本。 每个样本进行型式检验所需送检样品数量为 4 台,其中 3 台为检测样品,1 台为备样。抽取的送 检样品和备份样品均应至少附有一个最小销售包装盒(箱) 。 5.3.2 检验内容和要求 5.3.2.1 安全检测 根据空气净化器产品类别,按 GB 4706.45— 2008 进行全部适用项目检测。 5.3.2.2 电磁兼容检测 按 GB 4343.1— 2018 和 GB 17625.1— 2012 进行全部适用项目检测。 5.3.2.3 性能检测 按 GB 36893— 2018、GB/T 18801— 2015 进行全部适用项目检测。 5.3.2.4 环保检测 按 GB/T 26572— 2011、GB/T 26125— 2011 进行全部适用项目检测。 5.3.3 结果判定 所有型式试验项目均合格,则判型式试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当产品的结构、关键元器件及材料发生变更时,或所使用标准更新时,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5.3.4 不合格处置 判为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技术处理后允许重新提交检验一次。 5.4 抽样检验 5.4.1 抽样 组批原则:以同品牌同型号的空气净化器为一个抽样批。 根据 GB/T 28863— 2012 的规定,每个抽样批只需抽取一个样本。 对于非型式检验(部分项目检验) 的样本,抽样数量为 4 台,其中 3 台为检测样品,1 台为备样。 抽取的送检样品和备份样品均应至少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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