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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书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犛 犖/犜1 5 8 1—2 0 1 4 代替S N/T1 5 8 1—2 0 0 5 对境外繁育农作物种子检疫规程 犘 犺狔狋 狅 狊 犪 狀 犻 狋 犪 狉 狔狆狉 狅 犮 犲 犱 狌 狉 犲狅 犳狉 犲 狆狉 狅 犱 狌 犮 犻 狀犵犮 狉 狅狆狊 犲 犲 犱 狊犳 狅 狉犲 狀 狋 犲 狉 狆狉 犻 狊 犲犪 犫 狉 狅 犪 犱 2 0 1 41 11 9发布 2 0 1 50 50 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 布 rHgCb@g · ykbûR60u5[PO –0SÑU.书书书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 B/T1. 1—2 0 0 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S N/T1 5 8 1—2 0 0 5《对外繁种检疫操作规程 》 。本标准与 S N/T1 5 8 1—2 0 0 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 —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 — — —调整了标准的结构 ; — — —调整了部分术语 ; — — —修改了不便于操作的部分内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侯建雄、魏振国、朱蕴智、张丽萍、刘志杰、文朝慧。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 — —S N/T1 5 8 1—2 0 0 5。 Ⅰ犛 犖/犜1 5 8 1—2 0 1 4 rHgCb@g · ykbûR60u5[PO –0SÑU.对境外繁育农作物种子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境外繁育农作物种子所需原种的进境检疫 、所繁育种子的出境检疫以及检疫监督管理的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境外繁育农作物种子的检疫 。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2.1对境外繁育农作物种子  狉 犲狆狉 狅 犱 狌 犮 犲 犱犮 狉 狅 狆狊 犲 犲 犱 狊犳 狅 狉犲 狀 狋 犲 狉 狆狉 犻 狊 犲犪 犫 狉 狅 犪 犱 (狑 犺 犻 犮 犺狅 犳 犳 犲 狉狋 犺 犲 狆犪 狉 犲 狀 狋 狊)我国境内种子繁育企业承接境外种子企业的种子繁育业务 ,引进境外种子商提供的植物原种 (包括种苗、花粉等繁殖材料 )繁育并出口境外种子商的植物种子 。 2.2田间检疫  犳 犻 犲 犾 犱狇狌 犪 狉 犪 狀 狋 犻 狀 犲在种子繁育期间 ,对所繁育农作物的有害生物进行跟踪监测 、田间调查以及检疫处理的过程 。 2.3种子批 犾 狅 狋狅 犳犛 犲 犲 犱同一来源 、同一品种 、同一年度 、同一时期收获和质量基本一致 、在规定数量之内的种子 。 3 进境原种检疫 3.1 备案 对境外繁育种子的单位或其代理人 (下简称“繁种单位 ” ) ,应在原种进境前 1 0d~1 5d,持《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的复印件到种子繁育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或《引进种子 、苗木检疫审批单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 3.2 报检 繁种单位应携带合同 、发票和箱单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 《植物检疫证书 》以及《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或《引进种子 、苗木检疫审批单 》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 3.3 受理 审核繁种单位报检所提供单证是否齐全 、有效、一致,符合报检规定的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 。否则,不予受理 。 3.4 现场检疫 3.4.1 检疫工具 放大镜、剪刀、镊子、指形管、毛刷、手电筒、样品袋、套筛、标签以及采样凭证和检疫记录单 。 1犛 犖/犜1 5 8 1—2 0 1 4 rHgCb@g · ykbûR60u5[PO –0SÑU.3.4.2 货证核查 核对进境原种的品名 、品种、批号、唛头、数量、重量、包装等与报检所提供的单证是否相符 。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或者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 ,可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 3.4.3 感官检验 查看存放场所和周围环境有无害虫 、杂草(籽) ;通过肉眼或放大镜检查货物外包装 、铺垫材料 、重点检查是否带有害虫 、虫瘿、菌瘿、杂草籽、土壤和植物残体等 。查验数量按包装种类 、规格的不同而定 。一般同批种子抽查总件数的 5%~2 0%,总件数比较小的 ,提高查验比例 。查验方法应根据不同有害生物的分布规律及生物学特性 ,种子数量 ,堆放形式等因素 ,随机抽取有代表性样品 。布袋、纸袋或其他包装的种子包装小于 0. 5kg的,适量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验 。 3.4.4 抽样 3.4.4.1 抽样方法 以种子批为单位抽取 ,应注意样品数量的比例 。袋装种子堆垛存放的 ,应从上、中、下各部位随机抽取。不是堆垛存放时 ,可按应抽样袋数等间隔抽取 。每份样品的抽样点不少于 5个,单包装只能有一个抽样点 。 3.4.4.2 抽样数量 大包装种子 1 0kg以下1份;1 1kg~1 0 0kg2份;1 0 1kg~5 0 0kg3份:5 0 1kg~10 0 0kg4份; 10 0 1kg~20 0 0kg5份;20 0 1kg~50 0 0kg6份:50 0 1kg~1 00 0 0k g7份;1 00 0 1k g以上,每增加 50 0 0kg增取1份样品:不足50 0 0kg的余量计取 1份样品。小包装或听装种子 1 0 0袋(听)以下1份;1 0 1袋~5 0 0袋(听)2份:5 0 1袋~10 0 0袋(听)3份;10 0 0袋 (听)以上每增加 5 0 0袋(听)增取1份。不足5 0 0袋(听)的余量计取 1份样品。每1 0袋(听)为1份样品。每份样品重量 ,按品种不同分为 :大粒种子 、中粒种子 、小粒种子和微粒种子 ,每份样品重量应根据种子的种类和性质而定 :大粒种子 ,如菜豆、玉米、南瓜、西葫芦、向日葵、棉花等3 0 0g~10 0 0g;中粒种子,如西瓜、甜瓜等1 5 0g~5 0 0g;小粒种子 ,如茄子、番茄、甜椒、辣椒、花卉、十字花科蔬菜 、牧草等1 0 0g~5 0 0g;微粒种子 ,如花卉、蔬菜、牧草等1 0g~3 0g。 3.5 实验室检验 3.5.1 实验室设施 、工具 显微镜、实体显微镜 、离心机、酶标仪、P C R仪、放大镜、培养箱等 。 3.5.2 样品处理 将送检样品分成两份 ,一份留样 ,一份用于实验室检测 。根据种子品种 、颗粒大小 、检疫要求等对送检样品进行检验 。凡包衣种子 ,检验之前应用蒸馏水进行洗涤处理 ,待种子表面包衣完全脱落后方可进行后续检验操作 。 3.5.3 检验方法 3.5.3.1 病害 细菌、病毒性病害可进行生物学检验 ,生化检验 ,酶联免疫 (E L I S A)检验,P C R、RT  P C R 检验,基 2犛 犖/犜1 5 8 1—2 0 1 4 rHgCb@g · ykbûR60u5[PO –0SÑU.因、蛋白芯片检验 ,胶体金快速检验等 。结合风险分析 ,对可能携带危险性有害生物的 ,可采取温室试种 观察;真菌病害可进行病状病征鉴别 、洗涤检验 、吸水纸培养检验 、琼脂培养基培养检验 、生物学检验 、免 疫学检验等 ;线虫病害可进行改良贝尔曼漏斗法和漂浮分离法等 。 3.5.3.2 害虫 剖粒法、染色法、比重法、二氧化碳法 、X光法、茚三酮法 、液相色谱尿酸测定法 、酶联免疫吸着测定 法等。 3.5.3.3 杂草 直接检查 、过筛检查等方法 。 3.5.3.4 其他 如送检样品无法满足实验室检测的 ,可以隔离种植或隔离饲养 ,待检测特征表现后再进行检验 。 3.5.3.5 记录及报告 做好室内检验 、鉴定的原始记录 ,出具检验报告 。 3.6 结果评定及处理 经检疫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规定要求的 ,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 疫证明》 ,准予进境 。 经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 ,或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签发《检验检疫处理 通知单》 ,经检疫处理合格后 ,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 ,准予进境 ;未经检疫处理 、或检疫处理不合 格、或无有效方法处理的 ,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 》 ,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 3.7 样品保存和处理 根据种子抽样量不同 ,每批次(品种)的样品保留一份 。未发现疫情的保存 6个月,发现疫情的保存 1年后作退回处理 ,企业自愿放弃的作销毁处理 。 3.8 进境种子的后续监管 根据进境种子检疫截获情况 (参考近三年数据 ) ,有重点地对种子繁育田进行苗期有害生物调查 。 程序见4. 1. 2~4. 1. 5。 4 繁育种子出境检疫 4.1 田间检疫 4.1.1 审核种子繁育企业填报的 《×××× 年度对境外繁育农作物种子情况申报表 》 (参见附录 A)中 作物品种是否与引进的作物品种相一致 ;详细了解所繁育种子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 ,制定田间检 疫计划。 4.1.2 准备调查工具 ,包括采集包 、园艺剪、挖土铲子 、刀子、放大镜、标本夹、病料袋、标签、手动计数器 等,编辑、打印《×××× 年度对境外繁育种子情况申报表 》 。 4.1.3 田间调查 ,可按不同作物的栽培方式 、生长季节及病虫害发生特点来确定 。主要在病虫害为害 3犛 犖/犜1 5 8 1—2 0 1 4 rHgCb@g · ykbûR60u5[PO –0SÑU.症状较明显的阶段或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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