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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80 CCS B 13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525—2021 代替NY525—2012 有机肥料 Organic fertilizer 2021-05-07发布 2021-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 NY/T525—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NY525—2012《有机肥料》,与NY525—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 术变化如下: a) 取消了强制性条款的规定; b)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c) 增加了“腐熟度”“种子发芽指数”的术语和定义(见3.3、3.4); d) 增加了有机肥料生产原料适用类目录及评估类原料安全性评价要求(见附录A和附录B); e) 删除了对产品颜色的要求(见4.2); 1) 修改了有机质的质量分数及其计算方法(见表1、附录C); g) 修改了总养分的质量分数及其测定方法(见表1、附录D); h) 增加了种子发芽指数的限定及其测定方法(见表1、附录F); i) 增加了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的限定及其测定方法(见表1、附录G);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5章); k) 修改了包装标识要求,增加了对主要原料名称、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等的标识要求(见6.2、6.3、 6.4); 1) 增加了杂草种子活性的测定方法(见附录H)。 本文件由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 究院、北京市土肥工作站、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 农业区划研究所、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田有国、李季、沈其荣、赵英杰、沈玉君、贾小红、朱恩、袁军、李吉进、李兆君、王小 琳、王博、张曦、孟远夺、高祥照。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NY525—2002、NY525—2011、NY525—2012。 I NY/T525—2021 有机肥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有机肥料的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储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畜禽粪便、秸秆等有机废弃物为原料,经发酵腐熟后制成的商品化有机肥料。 本文件不适用于绿肥、农家肥和其他自积自造自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 不想期 的 活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6682 分析 GB/T817020 文值修购 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8576 料小游 GB/T15063 GB18382 GB/T19524 肥料中 肠菌群 GB/T19524 肥 率的测 HG/T2843 肥产品 剂浴 NY/T1978 水 NY/T2540 NY/T2541 NY/T3442 3术语和定义 GRI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 3. 1 有机肥料organicfertiliz 主要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 过发酵腐 碳有 力能是改 襄肥力、提供植物营养、 提高作物品质。 3. 2 鲜样fresh sample 现场采集的有机肥料样品。 3. 3 腐熟度maturity 腐熟度即腐熟的程度,指堆肥中有机物经过矿化、腐殖化过程后达到稳定的程度。 3. 4 种子发芽指数 germinationindex 以黄瓜或萝卜(未包衣)种子为试验材料,在有机肥料浸提液中培养,其种子发芽率和种子平均根长的 乘积与在水中培养的种子发芽率和种子平均根长的乘积的比值。用于评价有机肥料的腐熟度。 [来源:NY/T3442—20193.6,有修改] 1 NY/T525—2021 4要求 4.1原料 有机肥料生产原料应遵循“安全、卫生、稳定、有效”的基本原则,原料按日录分类管理,分为适用类、评 估类和禁用类。优先选用附录A中的适用类原料;禁止选用粉煤灰、钢渣、污泥、生活垃圾(经分类陈化后 的厨余废弃物除外)、含有外来人侵物种的物料和法律法规禁止的物料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禁用类原料;其 余为评估类原料。如选择附录B中的评估类原料,须进行安全评估并通过安全性评价后才能用于有机肥 料生产。 4.2产品 4.2.1外观 外观均勾,粉状或颗粒状,无恶臭。目视、鼻嗅测定。 4.2.2技术指标 有机肥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有机肥料技术指标要求及检测方法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于基计),% ≥30 按照附录C的规定执行 总养分(N+P,O。+K,O)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 ≥4.0 按照附录D的规定执行 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 ≤30 按照GB/T8576的规定执行 酸碱度(pH) 5.5~8.5 按照附录E的规定执行 种子发芽指数(GI),% ≥70 按照附录F的规定执行 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 S'0> 按照附录G的规定执行 4.2.3限量指标 有机肥料限量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有机肥料限量指标要求及检测方法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总碑(As),mg/kg <15 总汞(Hg),mg/kg ≤2 总铅(Pb),mg/kg <50 按照NY/T1978的规定执行。以烘干基计算 总(Cd),mg/kg 总铬(Cr),mg/kg ≤150 粪大肠菌群数,个/g ≤100 按照GB/T19524.1的规定执行 虫卵死亡率,% ≥95 按照GB/T19524.2的规定执行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按照GB/T15063—2020附录B的规定执行 杂草种子活性,株/kg 按照附录H的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 检验类别及检验项目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应由生产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 包括有机质的质量分数、总养分、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酸碱度、种子发芽指数、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和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的全部项目。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时,原料、工艺发生变化; b)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到一定量后,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c) 停产再复产时; (P 国家质量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e) 出现重大争议或双方认为有必要进行检验的时候。 2 NY/T525—2021 5.2组批 有机肥料按批检验,以1d或2d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500t。 5.3采样 5.3.1采样方法 5.3.1.1袋装产品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有机肥料产品总袋数与最少采样袋数见表3。将抽出的样品袋平放,每袋从最 长对角线插人取样器,从包装物的表面、中间和底部3个水平取样,每袋取出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产品 采取的样品总量不少于4000g。或拆包用取样铲或勺取样。用于杂草种子活性测定时,应另取一份不少 于6000g的样品,装人干净的采样袋中备用 时,最少采样袋数(n)按公式(1)计算。 如遇小数,则进为整数。 91 YB ...(1) 式中: N—每批采样总袋 ARD 肥 单位为袋 总袋数 样袋数 1~10 11~49 TURAL 50~64 65~81 82~101 44~394 102~125 126~151 152~181 5.3.1.2散装产品 从堆状等散装 昆合均勾,随 机选取的采集点不 品流水线上采 样时,根据物料流动白 抽取 品总量不少于 4000g。用于杂草种 生洲定用 袋中备用。 5.3.2样品缩分 将选取的样品迅速混匀 有四分法或缩 个干净的聚乙烯或玻 璃材质的广口瓶中,每份样品重 不少于600 封并贝 注明生产 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原 料、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其中 瓶用于鲜样水分和种子发芽指数的 瓶风干用于产品成分分 析,一瓶保存至少6个月,以备查用。 5.4试样制备 将5.3.2中一瓶风干后的样品,经多次缩分后取出约100g样品,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Φ1mm尼龙 筛,混匀,收集于干净的样品瓶或自封袋中,作成分分析用。余下的样品供机械杂质的测定用。 5.5结果判定 5.5.1本文件中质量指标合格判断,按照GB/T8170一2008中"4.3.3修约值比较法”的规定执行。 5.5.2生产企业应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和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 文件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每批检验合格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 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原料名称、产品净含量、有机质含量、总养分含量、pH及本文件编号。 5.5.3产品出厂检验时,如果检验结果中有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次二倍量的包装袋 中选取有机肥料样品进行复检;重新检验结果中有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则整批肥料判为不合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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