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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 B 17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1860.15-2016 代替NY/T1860.15—2010 农药理化性质测定试验导则 第15部分:固体可燃性 Guidelines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physico-chemical properties of pesticides Part 15 :Flammability of solids 2016-05-23 发布 201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NY/T 1860.15—2016 前 創言 NY/T1860《农药理化性质测定试验导则》分为38部分: 第1部分:pH; 第2部分:酸(碱)度; 第3部分:外观; 第4部分:热稳定性; 第5部分:紫外/可见光吸收; 第6部分:爆炸性; 第7部分:水中光解; 第8部分:正辛醇/水分配系数; 第9部分:水解; 第10部分:氧化/还原:化学不相容性; 第11部分:闪点; 第12部分:燃点; 第13部分:与非极性有机溶剂混溶性; 第14部分:饱和蒸气压; 第15部分:固体可燃性; 第16部分:对包装材料腐蚀性; 第17部分:密度; 第18部分:比旋光度; 第19部分:沸点; 第20部分:熔点/熔程; 第21部分:黏度; 第22部分:有机溶剂中溶解度; 第23部分:水中溶解度; 第24部分:固体的相对自燃温度; 第25部分:气体可燃性; 第26部分:自燃温度(液体与气体); 第27部分:气雾剂的可燃性; 第28部分:氧化性; 第29部分:遇水可燃性; 第30部分:水中解离常数; 第31部分:水溶液表面张力; 第32部分:粒径分布; 第33部分:吸附/解吸附; 第34部分:水中形成络合物的能力; 第35部分:聚合物分子量和分子量分布测定(凝胶渗透色谱法); 第36部分:聚合物低分子量组分含量测定(凝胶渗透色谱法); 第37部分:自热物质试验; I NY/T 1860.15—2016 第38部分:对金属和金属离子的稳定性。 本部分为NY/T1860的第1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NY/T1860.15—2010《农药理化性质测定试验导则第15部分:固体可燃性》。 本部分与NY/T1860.15一201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实验中试验装置改为“用煤气灯的外焰或类似装置(如电热丝或碳硅棒)”(见3.1.1); 一 标准中所有关于金属粉末的描述删除; 一结果中加人对6次正式实验中不具燃烧性的评判指标(见3.4)。 本部分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颖泰嘉和分析技术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进龙、孔令娥、姜宜飞、邵向东、温华珍、李红霞 本部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NY/T1860.15—2010。 ⅡI NY/T 1860.15—2016 农药理化性质测定试验导则 第15部分:固体可燃性 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 1 固体可燃性flammabilityof solids 粉末状、颗粒状或者类似膏状的固态物质按规定方法堆成连续线状堆后,能点燃,而且点燃后燃烧 特定100mm距离的时间少于45s。 3试验方法 安全提示:使用本部分的人员应有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该试验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实验人员进 行本部分试验时应戴好防护面具,护目镜及手套。本部分并未指出所有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 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3.1方法提要 将被试物制成长250mm的完整条状或者连续线状堆,用煤气灯点燃进行预试验,确定是否会产生 明火或者无明火的闷烧,如在指定的时间内燃烧超过200mm的连续线状堆,则可进行燃烧速率测定以 评价固体可燃性。 3.2仪器设备 制备反应堆的装置。 煤气灯或者类似装置,火焰直径不小于5mm。 不易燃的无孔低导热底板,如陶瓷 3.3测定步骤 3.3.1预实验 将被试物制成长250mm,宽20mm,高10mm的条状或者连续线状堆,置于不易燃的无孔低导热 底板上。 用煤气灯的外焰或类似装置(如电热丝或碳硅棒)点燃连续线状堆的一端,点火过程最长不超过2 min。应记录沿200mm连续线状堆的燃烧过程,如果物质没有被点燃或者在4min的试验期限内沿连 续线状堆的明火燃烧或者无明火的闷烧不超过200mm,那么该物质就不能认定为易燃物,并不需要进 行进一步的试验。如某种物质沿200mm的连续线状堆燃烧过程在4min之内完成,则执行3.3.2描述 的试验。 3.3.2燃烧时间测定 将粉末状或者颗粒状的被试物松散地填充在一个长250mm,横截面为高10mm,宽20mm的内三 角槽形模具里。在模具轴向的两边,安装有两块金属板,金属板比三角槽的上缘高2mm,作为侧面的限 1 NY/T 1860.15—2016 制板(见图1)。然后使模具从2cm高处下落至固体表面3次。如果必要的话,再次填充模具。然后将 侧面的限制板移走,并刮去表面多余的部分,在模具的上方放置一个不易燃的无孔的低导热底板,再将 模具翻转并移走。 单位为毫米 AN 准备反应堆所用的模具及附件 膏状物质直接涂在 孔低 成长度为250mm、横霍 面积 为1cm²左右的 绳状。 将反应堆置于通风橱白 的瓜口 气流速度要达到能够阻止 因雾进人 实验 且气流稳定。在设 备的周围竖起挡风屏,用煤 灯的外焰或类似装置(如电热丝) 点燃反 堆的一端,当被试物燃 烧的长度超过80mm之后,测量接下来的100mm的燃烧速度。需要做6次测 试,且每次试验都应在清 洁冷却的底板上进行。但如果 则定的结果为有易燃性(判定标准见 ,则无需继续重复试验。 3.4结果判定 只有预实验的燃烧时间和6次正式测试中的最短燃烧时间是用于评价可燃性。如果在预试验中, 物质没有被点燃或者在4min内沿连续线状堆的明火燃烧或者没明火的闷烧不超过200mm,那么认定 该物质为非易燃物(不具有燃烧性)。在6次正式试验中,如果某次测定的燃烧时间少于45S,那么就可 以认定该物质为极易燃物质(具有燃烧性),否则,认定该物质为非易燃物(不具有燃烧性)。 3.5注意事项 试验前应了解被试物是否存在发生爆炸的潜在可能性。 如果被试物容易吸潮或有挥发性,应该在将被试物移出包装后立即进行测定。 4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2 NY/T 1860.15—2016 被试物信息:应包括被试物的名称、性状、规格或纯度、生产者、生产日期/批号、失效期、贮存条 件等; b) 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应包括制备反应堆的装置、测试物质的制备描述、测定过程描述等; ) 试验现象描述:应包括预试验和燃烧时间测定现象描述等; d) 试验结果:应包括所有预试验和燃烧时间测定结果; 结果讨论和评价:利用预试验和正式测试结果对被试物可燃性进行判定; fD 与结果解释有关的其他信息。 GRI NY/T 1860.15—2016 参考文献 [1JEC Regulation No 440/ 2008 Annex Part A Method, A. 10 Flammability(Solids)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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