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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659—2013 代替SN/T1659—2005 进口核电设备检验监管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of nuclear power plant facilities for import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3-11-06 发布 2014-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1659—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N/T1659一2005《进口核电设备检验监管规程》。 本标准与SN/T1659一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内容(见第2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的内容(见3.8、3.9、3.10、3.11、3.12); 增加了“技术要求”的内容(见第4章); 调整了“结果判定”的内容(见第6章,2005版的第5章); 调整了“不合格处置”的内容(见第7章,2005版的第6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传贵、翟心杭、宋联强、叶盈、韩春江、张利龙、包玮玮、陆洋、颜佳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1659—2005。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I SN/T1659—2013 进口核电设备检验监管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核电设备检验监管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进口核电设备的检验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1806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AF003(91)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D003/03 核电厂设备材料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7 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 HAD003/08 核电厂设备材料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9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核电设备nuclearpowerplantfacilities 核电厂包括核岛、常规岛、辅助系统等装置所包含的所有设备、仪器仪表、材料以及建筑施工用的材 料、工程施工机械、检验检测用的设备及所有备品备件和与之相关的软技术。 3.2 装运前检验inspectionbeforeshipment 由买方所指定的代表对合同设施履行源地检验。这一规定应通过对各种活动的控制、见证或监视 付诸实施。包括在合同规定的启运港装运前对设施进行的检验或监装;也包括在设施的制造厂进行的 检验、监造或监装。 3.3 口岸检验inspectiononport 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提货时进行的检验。 3.4 开箱检验unpackinginspection 在目的地现场对设备材料进行的检验以及在设备材料安装前进行的检验。 3.5 安装调试检验installingandtestinginspection 结合设备材料安装调试所进行的检验。 1 SN/T1659—2013 3.6 运行检验operatinginspection 结合设备材料冷态、热态、装料、初始临界、低功率、满功率各试验阶段进行检验。 3.7 质量保证期检验inspectionfortheperiondofqualityguarantee 在设备材料投人日常运行后在合同规定的品质保证期内对设备材料的质量进行的跟踪检验。 3.8 规范(规格书)specification 阐明要求的文件。 规范应涉及或包括图样、模样或其他有关的文件,并指明用以检查合格与否的方法与准则。例如, 技术规格书就是一种书面的规定,说明产品、服务、材料或工艺必须满足的要求,并指出确定这些规定的 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程序。 3.9 控制点controlpoint 为保证工序处于受控状态,在一定时间和一定条件下,在产品制造(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重点控制 的质量特性、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控制点通常包括停工待检点和见证点。 3.10 停工待检点(h点)holdpoint 相应文件规定的某点,未经指定组织或授权批准,不能越过该点继续活动。 3.11 见证点(w点)witnesspoint 在制造、组装、施工、安装过程中,可能进行见证的特定点。 3.12 记录确认点(r点)documentreviewpoint 在设备制造、组装、施工、安装过程中,验收时的文件审查点。 对于规定的h/w点,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改为r点,则需要有买方正式的书面放弃文件。 标准信息 4技术要求 4.1总要求 4.1.1进口核电设备的安全、环境保护(含能源效率)、卫生健康等项目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技术性能及其他项目,合同、协议或规范(规格书)有要求的,还应符 合合同、协议或规范(规格书)的要求。 4.1.2对涉及核辐射和环境保护的设施应按核安全等级分类进行严格控制。 4.2安全项目要求 进口核电设备的安全项目检验,应符合HAF003和HAD003/03、HAD003/07、HAD003/08、 HAD003/09的有关要求。 4.3环境保护及卫生健康要求 进口放射性物质应符合GB11806,GB18871的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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