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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99 F 10 LY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业行 业 标 准 LY/T 3158—2019 木浆生产综合能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 umption of wood -pulp production (发布稿) 2019 - 10 - 23发布 2020 - 04 - 01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 LY/T 3158—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林业能源管理分技术委员会( SAC/TC20/SC7 )提出 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黑龙江省森林工程与环境研究所、 黑龙江省造纸厂、 云南云景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兴安岭浆纸有限公司、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金桂浆纸业有限公 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战廷文、王怀宇、 冯亚男、 刘禹、史国权、杨亚辉、刘纪营、王玉鑫、 朱宏 伟、唐仁季。LY/T 3158—2019 1 木浆生产综合能耗 1 范围 本标准界定了木浆生产综合能耗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 木浆单位产量综合能耗分级、能耗的统计范 围、能耗的计算原则及方法、 能源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 木浆生产企业生产 综合能耗的计算及指标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4687纸、纸板、纸浆及相关术语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29454 制浆造纸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46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浆生产综合能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 ption of wood -pulp production 木浆生产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 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 计量单位,分别折 算标准煤后的总和。 3.2 木浆生产单位产量综合能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for unit output of wood -pulp production 统计报告期内木浆生产综合能耗 与同期合格产品产量折算成吨风干 浆(Adt)的比值。 3.3 直接生产 系统 direct production system 指备料、制浆、抄浆、成品 包装入库 等工序。 3.4 间接生产 系统 indirect production system LY/T 3158—2019 2 包括辅助生产 系统和附属生产 系统。 3.5 辅助生产 系统 auxiliary production system 为直接生产系统配置的工艺过程、设施和设备。包括动力、机电、机修、供水、供气、采暖、制冷 和厂内原料场地以及安全、环保等装置。辅助生产系统不包括石灰窑。 3.6 附属生产 系统 subsidiary production system 为直接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 包括办公 室操作室、中控室、休息室、更衣室、检验室等。 4 单位产量 综合能耗分级 4.1 化学木浆 生产单位产量综合 能耗分级 化学木浆生产单位产量综合能耗分级 见表1。 表1 表1 化学木浆 生产单位产量综合能耗分级 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风干浆 能耗等级 能耗分级 漂白化学木浆a 未漂白化学木浆a 自用浆 商品浆 自用浆 商品浆 一级 q≤120 q≤240 q≤80 q≤200 二级 120<q≤160 240 <q≤280 80<q≤120 200<q≤ 240 三级 160<q≤200 280 <q≤320 120<q≤160 240<q≤280 注:针叶浆增加 8%。 a 包括碱回收系统。 4.2 化学机械木浆生产单位产量综合能耗分级 化学机械木浆生产单位产量综合能耗分级见表 2 表2 化学机械木浆 生产单位产量综合能耗分级 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风干浆 能耗分级 等级 能耗分级( 自用浆) 一级 q≤160 二级 160<q≤200 LY/T 3158—2019 3 三级 200<q≤240 注:针叶浆增加 8%。 5 能耗的统计范围 5.1.1 木浆生产能耗应在统计期内,生产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生产试运行、 全系统停机 维修等非正 常运行下的能耗不在统计范围。 5.1.2 能耗统计范围应包括木浆直接生产系统消耗的一次能源、 二次能源和 生产使用的耗能工质所消耗 的能源。 辅助生产 系统、附属生产 系统能源消耗量以及能源损失量也应计入单位产品能耗。 5.1.3 能耗的统计、计算应包括生产系统的各个生产环节,不重复,又不漏计,企业直接生产系统回收 的余热,属于节约循环利用,应按照实际回收的能量予以扣除。企业有碱回收系统时,碱回收装置用能 应计入能耗,回收的能源(热、电)应按照能源当量值折算,在生产系统能耗中扣除,避免重复计算。 6 木浆生产能耗的计算原则及方法 6.1 木浆生产能耗 的计算原则 木浆生产 能耗的计算应符合 GB/T 2589的有关规定 。各种能源的热值应以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实测 值为准。无实测值的,可 参见附录 A折标准煤系数 进行折算。热力的实物量应以蒸汽的压力、温度对应 的热焓值乘以蒸汽的质量计算出热值,单位为兆焦( MJ)。 6.2木浆生产 综合能耗的计算 方法 木浆生产综合能耗 的计算按式⑴或⑵进行: j zQ QQ ................................ ........ (1) 式中: Q ——木浆生产 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 (kgce); Qz——直接生产 系统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 kgce); Qj——间接生产系统 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 kgce)。 或 qt zq m d Q Q Q QQ  ............................... (2) LY/T 3158—2019 4 式中: Q ——木浆生产 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 (kgce); Qd——木浆生产耗电总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 (kgce); Qm——木浆生产耗煤总量,单位为千 克标准煤 (kgce); Qzq——木浆生产耗蒸汽总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 (kgce); Qqt——木浆生产耗其他能源(汽油、柴油、水、压缩空气等)总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 (kgce)。 6.3 木浆生产 单位产量综合能耗的计算 方法 木浆生产 单位产量综合能耗的计算按式⑶进行: MQq / ................................ ........ (1) 式中: q——木浆生产单位产量 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 吨风干浆(kgce/ Adt); M——统计期内合格产品产量,单位为 吨风干浆(Adt)。 7 能源管理与措施 7.1 企业应根据 GB 17167 和GB 29454的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并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 7.2 企业应定期对生产中的直接生产系统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考核,并把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基层单 位,建立 能源管理责任制度。 7.3 推广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三废”综合利用技术。 7.4大力推行节能燃烧技术和余热利用技术,最大限度地提高热效率。 LY/T 3158—2019 5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常用能源及耗能工质 折标煤系数 表A.1 常用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系数 能源名称 平均低位发热量 折标准煤系数 电力(当量值) 3 600 kJ/(kW· h)[860 kcal/(kW· h)] 0.122 9 kgce/(kW ·h) 汽油 43 070 kJ/kg (10 300 kcal/kg ) 1.471 4 kgce/kg 柴油 42 652 kJ /kg(10 200kcal/kg ) 1.457 1 kgce/kg 原煤 20 908 kJ/kg (500 0 kcal/kg ) 0.714 3 kgce/kg 液化石油气 50 179 kJ/kg(12 000 kcal/kg) 1.714 3kgce/kg 油田天然气 38 931 kJ/m3(9 310kcal/m3) 1.330 0 tce/m3 新水 2.51 MJ/t(600 kcal/t)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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