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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50 B 72 LY 中华人民共和国 林业行业标准 LY/T 3156—2019 车内空气净化用活性炭 Activated carbon for air pu rification in car (发布稿) 2019 - 10 - 23发布 2020 - 04 - 01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 LY/T 3156—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林化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 TC558)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 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 , 福建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 山炭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伦活性炭有限公司 ,江苏浦士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活性炭厂有 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蒋剑春,孙康,卢辛成,林鹏,郑迅荟,许瑰瑛,王洪炳,王之凭,张艳萍, 徐茹婷。 LY/T 3156—2019 1 车内空气净化用活性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车内空气净化用 活性炭的技术要求、 测试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 木质、煤为原料制备的车内空气净化用活性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 测试方法 GB/T 12496.3 木质活性炭 试验方法 灰分含量的测定 GB/T 12496.4 木质活性炭 试验方法 水分含量的测定 GB/T 12496.8 木质活性炭 试验方法 碘吸附值的测定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为黑色颗粒状或粉末 状,无味。 3.2 车内空气净化用 活性炭质量 指标应符合表 1要求。 表1 质量指标 项 目 指标 灰分 %, ≤ 20 水分 %, ≤ 15 碘吸附值 mg/g, ≥ 700 苯吸附率 mg/g, ≥ 250 甲苯吸附率 mg/g, ≥ 260 二甲苯吸附率 mg/g, ≥ 150 LY/T 3156—2019 2 乙苯吸附率 mg/g, ≥ 180 苯乙烯吸附率 mg/g, ≥ 120 甲醛吸附率 mg/g, ≥ 150 乙醛吸附率 mg/g, ≥ 240 4 测试方法 4.1 灰分 按GB/T 12496. 3进行测定。 4.2 水分 按GB/T 12496.4 进行测定。 4.3 碘吸附值 按GB/T 12496.8 进行测定。 4.4 吸附值 4.4.1 方法提要 在规定的测试条件下, 将试样置于充满 吸附质蒸汽的吸附仪中,在( 25± 1)℃下恒温吸附 24 h,样 品的吸附 值以每克活性炭吸附吸附质的毫克数表示( mg/g)。吸附质主要有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苯乙烯、甲醛、乙醛。 4.4.2 试剂 苯(GB/T 690 ),分析纯 ;甲苯( GB/T 684 ),分析纯;二甲苯( GB/T 16494 ),分析纯;乙苯, 分析纯;苯乙烯,分析纯;甲醛( GB/T 685 ),分析纯,甲醛含量 37.0~40.0% ;乙醛,分析纯。 4.4.3 仪器 4.4.3.1 吸附仪: 由无色玻璃制成,外观要求无气泡及其它明显缺陷。玻璃熔接处不应有 明显的熔接 堆及皱折, 吸附仪为磨口连接。 吸附仪整体为一个密闭容器, 见图1。 LY/T 3156—2019 3 1.吸附仪正视图; 2.顶盖正视图; 3.格栅俯视图 图1 吸附仪 4.4.3.2 恒温箱,温度 范围 0 ~ 150℃,精度 ± 0.5℃。 4.4.3.3 高型称量 瓶, 25 mm× 40 mm 。 4.4.3.4 分析天平,感量 0.1 mg。 5 测试步骤 称取干燥试样 1 g(准确至 0.0001 g)立即放入预先恒重的 高型称量瓶中,试样 平铺于高型 称量瓶的 底面。 在通风橱中准确量取 100 mL苯加入到吸附仪中 。将装有试样的 高型称量瓶放入 吸附仪的格栅上, 并将吸附仪置于恒温箱在( 25± 1)℃条件下吸附 24 h,将高型称量瓶盖上盖子、 取出、称重。 6 结果计算 LY/T 3156—2019 4 6.1 计算公式 吸附率按下式( 1)计算: 21 131000mmXmm ……………… ………(1) 式中: X—吸附率, mg/g; m1—吸附前试样和称量瓶的质量, g; m2—吸附 24 h试样和称量瓶的质量, g; m3—称量瓶质量, g; 6.2 结果表示 吸附值为两次平行 测试的算术平均值。 6.3 允许误差 吸附值的两次平行 测试结果绝对差值 不得超过 5 %。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单元 每批的质量不超过 1 kg。 7.2 抽样规则 7.2.1 每批样品数: 按GB/T 6678 执行。选取采样单元数的规定见表 2。 7.2.2 样品量: 每批所抽样品量不少于 100 g。 将抽取的样品充分混匀,以四分法缩分样品,选取 100 g分别装入两个具磨口塞的清 洁干燥的玻璃 瓶中,瓶上粘贴标签,注明制造厂名称、产品型号、等级、批号、抽样日期,一瓶进行检验,一瓶留存 备检。 表2 采样单元数 LY/T 3156—2019 5 总体物料的单元数 选取的最少单元数 1~10 11~49 50~64 65~81 82~101 102~125 126~151 152~181 182~216 217~254 255~296 297~343 344~394 395~450 451~512 全部单元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7.2.3 抽样器须洁净无锈,顺着包装件的对角 方向插入其深度四分之三处。 7.3 判定规则 检测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指标要求,应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装中选取试样进行检验,复检结果仍不合 格,则本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 7.4 判定结果表述 根据检测结果,对照表 1中质量指标,判定样品是否为合格品,结果表述为:样品在保质期内、未 被开封使用情况下,属于合格品 /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LY/T 3156—2019 6 8.1 标志:产品包装上应有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商标、产品型号及标记、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 保 质期、产品的主要参数、产品净重。 8.2 包装:内层应密封防潮,并加适当的外包装。 8.3 运输:运输中应防止雨淋,注意轻装 、轻卸。 8.4 贮存: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处。 9 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样品编号; 2)使用的标准; 3)使用的方法; 4)检测项目; 5)检测结果; 6)检测人员; 7)审核人员; 8)检测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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