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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9.080 CCS B 70 LY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LY/T 1854—2020 代替LY/T1854 -2009、LY/T1861 -2009 室内高湿 场所和室外用木地板 Wood flooring for high -humidity conditions in door and outdoor use 2020-12-29发布 2021-06-01实施 国家林业 和草原局 发布 LY/T 1854 —2020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给出的规 则起草。 本文件的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文件是对LY/T 1854-2009《室内高湿场所用木地板》和 LY/T 1861-2009《户外用木地板》的整合 修订。 本文件与LY/T 1854-2009《室内高湿场所用木地板》和 LY/T 1861-2009《户外用木地板》相比,主 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见3.1,3.2); ——增加了产品分类 (见4.1,4.2); ——修改了规格尺寸偏差,取消 了边缘直度和 垂直度技术要求 (见5.1 ,LY/1854 -2009中表 ,2, LY/1861 -2009中表 2); ——取消了外观质量分类 (见5.2 ,LY/1854 -2009中表 1,LY/1861 -2009中表 1);; ——调整了木 地板含水率 技术要求 (见5.3.1, LY/1854-2009中表3,LY/1861-2009中表3); ——修改了室内高湿场所用木质地板表面耐湿热性能 技术要求 和试验方法 (见6.3.5 LY/1854 -2009 中5.3.4); ——抗弯载荷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改为 静曲强度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见6.3.6,LY/1854-2009中 5.3.7 LY/18 61-2009中5.3.4); ——删除了浸渍剥离 试验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LY/1854-2009中5.3.8,LY/1861-2009中5.3.5); ——增加了总有机挥发物试验方法 (见6.3.9); ——增加了耐人工气候老化性技术 要求和试验方法 (见6.3.11)。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198 )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巴洛克木 业(中山)有限公司、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浙江云峰莫干山地板有限公司、 瑞通高分子科技 (浙江)有限公司 、丰胜(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曲岩春、刘如、国智武、林德英、佘学彬、敖景伟 淳华、马作锐。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LY/T 1854-2009和LY/T 1861-2009; ——本次为首次修订 。 LY/T 1854 —2020 1 室内高湿场所和室外用木地板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室内高湿场所用和室外用木质地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以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3.1和 3.2定义的木地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9261 -2008 甲板漆 GB/T 15036.2-2018 实木地板 第2部分 检验方法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 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259-2018 人造板及其表面装饰术语 GB 18580-2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 29899 -2013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有机挥发性化合物释放量试验方法 小型释放仓法 GB/T 31757 -2015 户外用防腐实木地板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259 -2018中界定的 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室内高湿场所用木地板 wood flooring used in high -humidity condition indoor 以木材或纵向接长 木材经过加工制成,适用于桑拿房、浴室等高湿度环境的木地板。 3.2 室外用木地板 wood flooring for outdoor use 以木材或纵向指接 木材经加工制成,适用于室外环境使用的但应避免浸泡在水中的木地板。 4 分类 4.1 按使用场所分 a)室内高湿场所用木地板; b)室外用木地板; 4.2 按表面装饰方法分 LY/T 1854 —2020 2 a)未涂饰室内高湿场所用木地板; b)涂饰室内高湿场所用木地板; 5 要求 5.1 规格尺寸及偏差 5.1.1规格尺寸 室内高湿场所用木地板 规格尺寸一般为 (300-1000)mm×(30-150)mm×(12-30)mm。 室外用木地板规格尺寸一般为 1500mm×(50-250)mm×(12-30)mm。 其他规格尺寸可由合同双方协商决定。 5.1.2尺寸偏差应分别符合表 1和表2的规定。 表1 室内高湿场所用木地板 尺寸偏差 项 目 要 求 长 度 长度小于等于 300 mm时,公称长度与平均长度之差绝对值小于等于 0.5 mm 长度大于 300 mm时,公称长度与平均长度之差绝对值小于等于 1.0 mm 宽 度 公称宽度与平均宽度之差绝对值小于等于 0.50 mm, 宽度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小于 等于0.30 mm 厚 度 公称厚度与平均厚度之差绝对值小于等于 0.30 mm,厚度最大值与最小值 之差小于 等于0.40 mm 翘 曲 度 长度方向 长度小于等于 300 mm时,允许小于等于 0.2%,长度大于 300 mm时,允许小于等于 0.5% 宽度方向 翘曲度小于等于 0.2% 拼装高度差 平均值小于等于 0.50mm,最大值小于等于 0.70mm 表2 室外用木地板尺寸偏差 项 目 要 求 长 度 长度小于等于 1500 mm 时,公称长度与平均长度之差绝对值小于等于 0.5 mm 长度大于 1500 mm 时,公称长度与平均长度之差绝对值小于等于 1.0 mm 宽 度 公称宽度与平均宽度之差绝对值小于等于 0.50 mm, 宽度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小 于等于0.30mm 厚 度 公称厚度与平均厚度之差绝对值小于等于 0.30mm,厚度最大值与最小值 之差小于 等于0.40 mm 翘 曲 度 长度方向 长度小于等于 1500 mm 时,允许小于等于 0.5%,长度大于 1500 mm 时,允许小于 等于1.0% 宽度方向 翘曲度小于等于 0.2% 5.2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分别符合 表3和表4的规定。 表3 室内高湿场所用木地板外观质量要求 LY/T 1854 —2020 3 名 称 表 面 背 面 死 节 长径≤4mm,不超过 5处且修补完好 5处 修补完好不影响使用 孔洞(含虫孔) 长径≤2mm, 不超过5处且修补完好 长径≤10 mm,不超过 5处且修补完好 树脂囊 长度≤5mm,宽度≤1mm,不超过5处 允许 髓斑 不允许 不限 腐 朽 不允许 腐朽面积≤ 20%,不剥落不能捻成粉末 缺棱 不允许 长度≤地板 长度的30%, 宽度≤地板 宽度的20% 裂 纹 长度≤15 mm,宽度 ≤0.1mm,不超过 2处 且修补完好 长度≤50mm,宽度≤ 0.3mm,不超过5处且修补 完好 指接材加工要求 材种纹理相近 ,色泽差异轻微,表面光洁。指接 部位接缝均匀一致, 无指榫间隙,无指底劈 裂;无划痕裂纹 断榫 涂饰 加工 缺陷 漆膜划痕 轻微 —— 漆膜鼓泡 不允许 —— 皱 皮 不允许 —— 漏 漆 不允许 —— 注:未涂饰室内高湿场所用木地板涂饰 加工缺陷 不做要求。 表4 室外用木地板的外观质量 要求 名称 表面 背面 死 节 最大尺寸不得超过板宽的 25%, 不超过 5且 修补完好 5处 最大尺寸不得超过板宽的 40%,不超过 8处 且修补完好不影响使用 腐 朽 面积≤板面面积 5% 面积≤板面面积 15% 裂纹夹皮 长度≤板长 15%, 长度≤板长 40% 虫眼 任意板长1m范围内不超过 3处,不密集且 修补完好 任意板长1m范围内不超过 3处,不密集且 修补完好 斜纹 倾斜程度≤ 10% 倾斜程度≤ 10% 缺棱 最严重缺陷缺角尺寸不得超 过板宽的15% 最严重缺陷缺角尺寸不得超 过板宽40% 裂 纹 长度≤15 mm、宽度 ≤0.1mm,不超过 2 处且修补完好 长度≤50mm,宽度≤0.3mm,不超过5处且修 补完好 指接材加工要求 材种纹理相近 ,色泽差异轻微,表面光洁。指接 部位接缝均匀一致, 无指榫间隙,无指 底劈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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