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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40 B 65 LY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业行 业 标 准 LY/T 1840—2020 代替LY/T 1840-2009 喀斯特地区植被恢复技术规程 Technology Regulations of Vegetation Restoration in Karst Zone 2020 - 03 - 30发布 2020 - 10 - 01实施 国家林业 和草原 局 发布 LY/T 1840—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LY/T 1840-2009 《喀斯特石漠化地区植被恢复技术规程 》。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 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 1.2);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见2); ——修改了喀斯特定义(见 3.1); ——修改了植被恢复原则(见 5); ——修改了种子使用原则(见 7.3.1); ——修改了苗木使用原则(见 7.3.2); ——修改了造林密度(见 7.6); ——删除了设施林业和集约经济林有关内容(见 2009年版7.9.4); ——增加了附录 C物种并在附录 D中列出相应拉丁文(见附录 C、D)。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防沙治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365) 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亚热带林业研究所 、华南农业大学、 贵州省林业科学研 究院、普定县林业 技术推广站 、广州市绿化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生、姚小华、 吴永彬、 任华东、 薛亮、王佳、沈海岑、 戴晓勇、张显松、郑 丕煌、黄颂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LY/T1840-2009。 LY/T 1840—2020 1 喀斯特地区植被恢复技术规程 1 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喀斯特 地区植被恢复相关的 土地石漠化 的定义、分类与分级、植被恢复原 则、植被恢复方式、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检查验收及技术档案建立等内容和有关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我 国热带、亚热带 喀斯特地区 石漠化土地的 植被恢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72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GB 6000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GB 7908 林木种子质量分级 GB/T 15163 封山 (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8337 生态公益林建设(所有部分) LY/T 2829 石漠化山地经济林营造 技术规程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喀斯特 karst 喀斯特又称岩溶。水 和CO2共同作用于碳酸盐岩等 可溶性岩石 导致的岩石溶解作用 ,称为喀斯特作 用,这种作用及其产生的 地貌统称为喀斯特。 3.2 石漠化 rocky desertification 在我国热带、亚热带湿润和半湿润地区喀斯特发育的自然背景下,由于 自然和人为活动的干扰,地 表植被遭受破坏,造成土壤严重侵蚀,基岩大面积裸露,砂砾堆积,土地生产力衰退甚至丧失,地表呈 现荒漠化景观的土地退化乃至消失的现象。 3.3 石漠化率 rock desertification rate 石漠化率指在单位面积内, 无植被覆盖的 地表岩石面积所占的比例。 3.4 LY/T 1840—2020 2 季相石漠化 seasonal karst rock desertification 石漠化中的石漠化率呈季节性波动的现象。 4 石漠化分类与分级 4.1 中国石漠化区划 根据我国 喀斯特分布特点、地带性气候、大地貌特征及 喀斯特地貌特点,将我国 热带、亚热带 喀斯 特地区的石漠化区域区划为 4个一级区划单位和 13个二级区划单位,见附录表 A.1。 4.2 土地分类 喀斯特地区土地分为石漠化土地和未石漠化土地两大类。 4.2.1 石漠化土地 岩石裸露度≥ 30%,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石漠化土地。 a) 植被综合盖度< 50%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b) 植被综合盖度< 70%的草地; c) 未成林造林地、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未利用地; d) 非梯田旱地。 4.2.2 未石漠化土地 未石漠化土地分为潜在石漠化土地和非石漠化土地。 4.2.2.1 潜在石漠化土地 岩石裸露度≥ 30%,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潜在石漠化土地。 a) 植被综合盖度≥ 50%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b) 植被综合盖度≥ 70%的牧草地; c) 梯田旱地。 4.2.2.2 非石漠化土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非石漠 化土地。 a) 岩石裸露度< 30%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旱地; 草地;未利用地; b) 苗圃地、林业辅助生产用地等林地;水田;建设用地;水域。 4.3 石漠化程度分级 石漠化的程度分为四级:轻度石漠化 (Ⅰ)、中度石漠化 (Ⅱ)、重度石漠化 (Ⅲ)和极重度石漠化 (Ⅳ)。 4.3.1 石漠化程度评定因子及指标 石漠化程度评定因子有岩石裸露度、植被类型、植被综合盖度和土层厚度。 石漠化各因子及评分标准见附录 表B.1。 4.3.2 石漠化程度评定标准 LY/T 1840—2020 3 石漠化程度分级和评定标准如下: a) 轻度石漠化 (Ⅰ):各指标评分之和≤ 45; b) 中度石漠化 (Ⅱ):各指标评分之和为 46~60; c) 重度石漠化 (Ⅲ):各指标评分之和为 61~75; d) 极重度石漠化 (Ⅳ):各指标评分之和> 75。 5 植被恢复原则 石漠化地区植被恢复应坚持以下原则: a) 因地制宜,适地适树。 b) 生态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c) 根据石漠化不同程度选择不同植被恢复方式进行分级治理。 d) 保护原有植被, 可持续发展。 e) 以乡土树种为主,乔、灌、草相结合 ,混交造林 。 6 植被恢复方式 6.1 植被恢复方式为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 6.2 根据石漠化程度选择植被恢复方式: a) 轻度石漠化地段:以人工营造特色生态经济林为主。 b) 中度石漠化地段:在坡度小于 25°的适宜地区,以培育生态经济林为主;坡度大于 25°地区 以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生态林 为主。 c) 重度、极重度石漠化地段:以封山育林为主, 人工造林为辅, 建立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 生态林。 7 人工造林 7.1 造林调查与作业 设计 调查与作业设计步骤如下: a) 小班或施工地块 的划分应根据石漠化程度来划分,石漠化程度一致的立地类型划分为一小班。 b) 造林作业设计以石漠化程度一致的 小班或施工地块为单位。 c) 造林调查与作业 设计按GB/T 15776 执行。 7.2 树种选择原则 树种选择遵循以下 基本原则 : a) 地带性原则:根据不同的区域,选择适合的造林树种,做到适地适树。 b) 生态与经济效益兼顾原则 :以生态树种为主,适当选择经济树种 或者生态经济型兼用树种。 c) 多样性原则 :针叶树种和阔叶树种、常绿树种和落叶树种、乔木和灌木,选择多树种造林。 d) 乡土树种优先 原则:以乡土树种为主 (参见附录 C、附录D),适应喀斯地区干旱、高钙环境 。 7.3 种子和苗木 LY/T 1840—2020 4 7.3.1 种子 种子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a) 优先选用优良种源和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无良种基地条件可选择优良林分的优良单株采种。 b) 禁止使用带有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c) 林木种子质量达到 GB 7908或地方标准 规定的种子质量标准 。 d)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按 GB 2772执行。 7.3.2 苗木 苗木质量按 GB 6000或地方苗木质量标准 执行。 7.4 造林整地 7.4.1 整地方式 采取灵活多样的整地方法,在石山下部、土壤覆盖度高、缓坡或谷地的地段采用穴状整地,石山中 上部陡坡地段采用穴状整地和鱼鳞坑整地结合的方式。 7.4.2 整地规格 穴状整地,口径 30 cm~60 cm,深度30 cm~50 cm。 7.4.3 整地时间 造林前10 d~15 d完成整地,回填表土。 7.5 造林季节 7.5.1 冬季造林 根据树种的物候期适时安排造林,在树木发芽前完成,土壤墒情好时应尽 早进行。 有冰冻地区,在 土壤解冻 后安排造林。 7.5.2 雨季造林 a) 播种造林要注意雨情动态,在雨季将近时及时播种造林。 b) 容器苗与裸根苗造林要注意雨情动态,在雨季到来雨水下透土壤后及时造林。 7.6 造林密度 根据培育目标、立地条件、 林种确定造林密度 : a) 生态公益林按GB/T 18337(所有部分) 执行; b) 生态经济林按 LY/T 2829 执行;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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