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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Y/T 1829—2020 代替LY/T 1829—2009 ICS 65.020 B 1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林 业 行 业 标 准 LY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Technical rules for producing site quarantine of forest ry plants 2020 -03-30发布 2020 -10-01实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 LY/T 1829 —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LY/T 1829 —2009《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本标准进行了 以下修改: ——修改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 “产地检疫 ”、检疫范围、检疫调查、检疫检验、检疫处理、 产地检疫结果评定、 产地检疫调查表、检疫 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合格证; ——增加了术语 “疫情”、涉检单位( 个人)基本要求、检疫 受理、种苗繁育基地 和贮木场及 木材加 工场 (点)的调查、检疫追溯、 档案管理、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 种苗繁育基地的建立、 产地检 疫申请表、 采样凭证 单; ——完善了检验鉴定和除害处理;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 中的 3.1至3.6、3.9,附录 D—熏蒸处理方法。 本标准由全国植物检 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林业分技术委员会( SAC/TC271/SC2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国家林业和草原 局森林和 草原病虫害防治总站、 国家林业和草原 局生态保护 修复 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娟、赵宇翔、董瀛谦、邱爽、朱宁波、 岳方正、 赵瑞兴、王金利、姚翰文、 潘佳亮、 崔东阳、韩阳、姜璠、阎合、秦一航、崔永三。 本标准所代替的标准 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LY/T 1829 —2009。 LY/T 1829 —2020 1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 范围、涉检单位(个人)基本要求、 检疫受理、调查、检验鉴定 、 除害处理、 检疫签证 、检疫追溯 及档案管理的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LY/T 2516 —2015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技术规范 GB/T 26420 —2010 林业检疫性害虫除害处理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产地检疫 quarantine in producing site 对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 产品在其繁育 、生产、 贮存地(场所)进行的调查、检疫检验和除害 处理等措施。 3.2 检疫处理 phytosanitary treatment 包括旨在杀灭或消除有害生物或使有害生物丧失繁殖能力的官方许可的做法,本标准 是指在产地 检疫中对带有 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补充检疫性 林业有害生物或 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应检 物进 行的除害处理 。 3.3 疫情 epidemic situation 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检疫性 林业有害生物 和危险性林业有害 生物的发生状况 。上述有害生物 是本标准中应 施检疫的有害生物 。 4 检疫范围 生产、加工和经营林木种子、 苗木、 草籽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场所 (包括种子园、 母树林、 苗圃等) , 贮木场及木材加工场(点)。 5 涉检单位(个人)基本要求 5.1 应在当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的指导下, 选在无检疫性和危险性 林业有害生物 发生的区域。 5.2 应定期观察和记录有害生物种类、危害程度、发生时间,发现有害生物异常情况的,负责向林 业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5.3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 向社会告知备案登记 要求,涉检单位(个人)应在生产 和经营之前向当地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 备案,填写《涉检单位(个人)备案登记表》(见附录 A)。 5.4 涉检单位种苗 繁育基地的建立参见附录 B。 6 检疫受理 LY/T 1829—2009 2 生产、加工和经营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应在 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向当地 林业植物检 疫机构申请 产地检疫,填写《产地检疫申请表》(见附录 C),并提供相关资料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 审核受理。 7 调查 7.1 时间 根据不同种类林业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和 危害特点 ,在其发生期进行调查, 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7.2 查阅档案 查阅种苗繁育基地、贮木场及 木材加工场(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来源的历史记录和检疫性、危险 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 处理措施 的历史资料。 7.3 种苗繁育基地(含种子园、母树林、苗 圃等)调查 7.3.1 踏查 7.3.1.1根据种苗繁育基地种苗的种类 、培育方式 、整体布局和 检疫目标 有害生物 的生物学特性 设计 踏查的路线。沿踏查路线对繁育基地的种苗进行全面踏查。 7.3.1.2 调查林(苗)木是否枯死或生长衰弱;林木枝、叶、茎是否有林业有害生物及其 危害状。 7.3.1.3 发现生长异常的林(苗)木,应 查找异常原因。 7.3.1.4 现场不能鉴定的林业有害生物,应带回实验室作进一步检验。采集、制作林业有害生物标本 并进行标号、记录 、保存。 7.3.1.5 在踏查中发现检疫性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将 相关调查信息 记入《产地检疫调查表》 (见附录D),并设立标准地或样方进行详查。 7.3.2 监测 林业有害生物 监测方法按LY/T 2516 —2015执行。 7.3.3 标准地调查 7.3.2.1标准地应选设在有害生物发生区域内有代表性的地段。 7.3.2.2标准地的面积 视林木的种类而定,标准地内苗木的数量应 不少于30株,母树应不少于10株。 7.3.2.3标准地的数量视繁育基地的规模而定,苗木繁育基地标准地的累计面积 应不少于应施调查总 面积(数量)的 0.1%~5%。种子繁育基地 面积在5hm2以下的应设立 1块~3块标准地,面积在 5hm2 以上的应设立 4块以上标准地(含 4块)。 7.3.2.4在标准地内进行每株调查。 7.3.2.5苗木的总量少于 30株、母树总量少于 10株的应全部调查。 7.3.2.6将调查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林木受害程度等数据记入 《产地检疫调查表》 (见附录D)。 7.4 贮木场及 木材加工场 (点) 调查 7.4.1 对贮木场及 木材加工场(点)进行检疫,从楞垛表面抽样或分层抽样调查。 7.4.2 原木、锯材、竹材、藤等,每堆垛 (捆)抽样不少于 5m3或3~6根 (条),每根样株选设样方 2~ 4个,样方大小一般为 20cm×50cm(或10cm×100cm),不足上述数量 的全部检查。 7.4.3 检查受检物表面有无蛀孔、 木屑、虫粪、活虫、茧蛹、害虫 危害状、 病害症状等,铲起树皮, 查看韧皮部或木质部内部害虫和菌体。调查情况记入 《产地检疫调查表》 (见附录D)。 8 检验鉴定 8.1 经调查发现的有害生物,能够在野外根据形态特征和危害状直接鉴定的,则直接鉴定。 8.2 野外不能做出鉴定的,应 将采集样品连同发现的可疑 有害生物 一起带回 实验室进行检验、鉴定 , 同时向受检单位( 个人)出具《采样凭证 单》(见附录E),有害生物的检疫检验步骤和方法参见附录 F。 LY/T 1829 —2020 3 8.3 在调查中发现新的有害生物,应立即进行种类鉴定。当地检疫机构无法鉴定的 有害生物,应送 专家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8.4 疫情确定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政府 和上级林业 主管部门 。 9 除害处理 在检验鉴定 中发现有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机构 应向受检单位(个人)签发《检疫 处理通知单》( 见附录G),并按GB/T 26420 —2010中5,6,7,8的规定进行除害 处理。 10 检疫签证 10.1 根据检验鉴定 结果,未发现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为产地检疫合格,由林业植物检疫 员或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见附录H),《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 为6个 月,调出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可凭有效 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10.2 根据检验鉴定 结果,发现检疫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经检疫处理后, 再次进行检疫 ,合格 的,签发 《产地检疫合格证》; 没有进行检疫处理或经检疫处理不合格 的,不签发 《产地检疫合格证》 , 并告知受检单位(个人)。 11 检疫追溯 11.1 内容 涉检单位(个人)可用植物检疫追溯系统(手机移动 APP端和后台电脑管理端),登记林业植物 及其产品基础信息、供应商信息以及日常检疫信息,涉苗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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