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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74—2015 代替 HJ/T 273—2006 HJ/T 275—2006 HJ 274—2009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 Standard for national demonstration eco-industrial parks 2015-12-24发布 2016 -01-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274—2015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5年 第91号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 建设和运行,现批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 HJ 274—2015)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 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 试行)》( HJ/T 273—2006)、《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 HJ 274 — 2009)、《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 试行)》( HJ/T 275—2006)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24日 HJ 274—2015 ii HJ 274—2015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2 5 指标数据的获取和计算方法.........................................................................................................................3 HJ 274—2015 iv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 推动工业领域生 态文明建设,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和运行,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 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数据采集与计算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6年,本次为第一次 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可选指标,取消了基本条件; ——将《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 HJ 274—2009)、《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 试行)》( HJ/T 273 —2006)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 试行)》( HJ/T 275—2006)合并为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批准建设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按照本标准执行。已批准建设和已命名的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 HJ 274 —2009)、《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 试行)》( HJ/T 273—2006)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 准(试行)》( HJ/T 275—2006)等三项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和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提 出。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山东大学、上海大学。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 274—2015 1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 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数据采集与计算方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和 管理,可作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 评价依据,建 设规划编制、建设成效评估的技术依据,也可作为其他相关生态工业建设咨询活动的参考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589—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 [2014]119号)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16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态工业 ecological industry 指综合运用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措施,将生产过程中剩余的能量和产生的物料,传递给其他生产过 程使用,形成企业内或企业间的能量和物料传输与高效利用的协作链网,从而在总体上提高整个生产过 程的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废物和污染物产生量的工业生产组织方式和发展模式。 3.2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national demonstration eco-industrial park 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符合本标准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管 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要求,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查,被授予相应称号的新型工业园区。 3.3 生态工业链 eco-industrial chain 指工业园区内开展了传送和利用废物或剩余能量活动的两个生产单元的组合。生态工业链上的生产 单元既可以在同一个企业内,也可以属于工业园区内不同的企业。 其中,生产单元指能够单独计量资源、能源消费和产出的单一生产环节,其产出可为产品或部件、 中间产品等。废物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于本生产单元已没有利用价值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的 物料。 HJ 274—2015 2 4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 4.1 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类型 本标准的评价指标包括必选指标和可选指标。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评价指标见表 1。 表1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评价指标 分类 序号 指标 单位 要求 备注 1 高新技术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园区工业总产值比 例 % ≥30 2 人均工业增加值 万元 /人 ≥15 3 园区工业增加值三年年均增长率 % ≥15 经济 发展 4 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增加值占园区工业增加值比 例 % ≥30 4项指标至 少选择1项 达标 5 建设规划实施后新增构建生态工业链项目数量 个 ≥6 必选 6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a % ≥70 产业 共生 7 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率b % ≥80 2项指标至 少选择1项 达标 8 单位工业用地面积工业增加值 亿元 /km2 ≥9 9 单位工业用地面积工业增加值三年年均增长率 % ≥6 2项指标至 少选择1项 达标 10 综合能耗弹性系数 — 当园区工业增加值建设期年均 增长率> 0,≤0.6 当园区工业增加值建设期年均 增长率< 0,≥0.6 必选 11 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标煤)a t/万元 ≤0.5 12 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 ≥9 2项指标至 少选择1项 达标 13 新鲜水耗弹性系数 — 当园区工业增加值建设期年均 增长率> 0,≤0.55 当园区工业增加值建设期年均 增长率< 0,≥0.55 必选 14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a m3/万元 ≤8 15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75 资源 节约 16 再生水(中水)回用率 % 缺水城市达到 20%以上 京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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