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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442.8-2020 代替HJ442-200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 水环境影响监测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offshoreenvironmentalmonitoring Part8monitoringforpollutionsourcesdirectlydischargedintosea anditsimpactonoffshorewaterenvironment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20-12-16发布 2021-03-01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i目次 前言.................................................................................................................................................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直排海污染源监测.......................................................................................................................2 5直排海污染源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4 附录A(资料性附录)直排海污染源信息表及填写说明..........................................................6ii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 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 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 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 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八部分,规定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和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本部分内容在原标 准和污染源污水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增加了适用于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的要求,主要修订以下 几方面内容: ——增加了直排海污染源监测内容,规定了例行监测的直排海污染源规模、监测时间、 频次和监测项目; ——完善了分析方法选择、按年度信息更新等要求,并将直排海污染源信息表及填报说 明作为资料性附录; ——完善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的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环 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陆域直排海污染源及对邻近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的样品采集、分析、评价 及信息更新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通过大陆岸线和岛屿岸线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污水排放源及对邻近 海域水环境影响的监测,包括工业源、畜牧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市政污水 排放口等监测以及受影响区域的水质、沉积物、海洋生物和潮间带生物、生物质量监测。执 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排入海的污水河、沟、渠和入海河流入海监测断面以下的排放口监测 亦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的监测和对近岸海域可能造成重大生态影响的陆源污 染物排放对海域水环境的影响监测,不适用于污染源对河口影响的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50179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442.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 HJ442.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HJ442.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HJ442.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 HJ442.5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HJ442.6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 HJ442.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 HJ442.9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 HJ73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23术语和定义 3.1 直排海污染源pollutionsourcesdirectlydischargedintosea 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设施向海洋直接排放污染物的陆域或海上污染源,包括工业 源、畜牧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市政污水处理厂等。其中,陆域直排海污 染源指由大陆或岛屿直接排入海域或入海河流入海监测断面下游的直排海污染源。 4直排海污染源监测 4.1监测内容 a)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范围一般为日排污水量大于或等于100t的污水排放单元; 其他专题监测对陆域直排海污染源规模要求,根据专题监测目的和不同规模污染源 总体对近岸海域污染影响的比例确定; b)记录排污单元名称、排污单位法人代码和行业分类代码、排污口名称、排污口代码、 入海口位置和纳污海域等; c)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项目包括按GB8978要求或排放口执行标准要求的监测项 目、污水流量和污水排放时间;标准中无总氮和总磷要求的,增加总氮和总磷;根 据监测结果统计排放口污水入海量、区域污染物入海总量等。 4.2监测频次与时间 a)列入例行监测的日排污水量大于或等于100t的陆域直排海污染源,每季度监测1 次; b)其他陆域直排海污染源监测计划,按照监测计划目的、区域各类规模污染源入海量 比例等,以能够说清直排海污染源对排放口区域的影响为原则,结合例行监测,确 定监测频次; c)监测按照GB8978、HJ91.1、HJ/T92以及所执行排放标准要求执行。 4.3监测方法 4.3.1点位布设 a)排污单位为工业企业的,按照GB8978、HJ91.1和HJ730要求布设点位; b)其他排污单位(单元)各地应根据排污单位(单元)的生产状况及排水管网设置情 况,参照HJ91.1和HJ730的规定,对法定排污监测点的排污去向进行筛选,以确 认满足相应要求的监测点位。 4.3.2样品采集与处理 a)容器材质选择、洗涤、添加保存剂、保存期、采样量等按照HJ91.1要求执行;容 器清洗检查参照HJ442.3相关要求执行;3b)采样项目的选择和污水样品采集方法按照HJ91.1和HJ/T92的规定执行;根据实 验室采用的分析方法的要求,对样品进行固定保存; c)水样采集完成后,应根据各项目标准分析方法的要求,在现场加入保存剂固定或进 行相应处理; d)分析方法中规定应尽快分析的项目,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阴离子表 面活性剂等,应根据采取的保存措施,在保存期内完成分析。 4.3.3流量测量 直排海污染源的污水流量测量按照HJ91.1和HJ/T92的规定执行,同时: a)对排污河、沟、渠的流量监测,按照GB50179进行; b)对于暂时无法进行流量监测的污染源,可按照产生污水企业的水平衡图,按水量衡 算方式获得流量数据; c)无法进行测定流量,但可获得水文或水务等相关部门污水流量监测数据的,可直接 采用水文或水务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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