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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35—2021 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 Nomenclature and coding rules for sewage outfalls into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1-12-24 发布 2022 -01-01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1235—2021 i 目 次 前 言 ................................................................ ................................ ................................................................ . ii 1 适用范围 ................................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 1 3 入河(海)排污口命名 ................................ ................................ ................................................................ . 1 4 入河(海)排污口编码 ................................ ................................ ................................................................ . 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各类型入河(海)排污口代码 ................................ ................................ ............... 4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长江和黄河各一级流域水系代码 ................................................................ ........... 5 HJ 1235—2021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 保护法》 ,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指导和规范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海)排污口命名和编码规则。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 A和附录 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 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HJ 1235—2021 1 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海)排污口的命名和编码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HJ 932—2017 中国地表水环境水体代码编码规则 3 入河(海)排污口命名 3.1 一般规则 3.1.1 入河(海)排污口名称长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应遵循规范简练的原则。 3.1.2 入河(海)排污口名称应能反映其所处位置和入河(海)排污口类型,入河(海)排污口类型 详见附录 A。 3.1.3 对于附录 A中的其他排口,命名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入河(海)排污口类型,尽可能反应排 污口特征信息。 3.1.4 对于一个责任主体或同一区域含有多个同类型入河(海)排污口的,可在入河(海)排污口类 型后加数字序号区分。 3.2 企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的入河(海)排污口 3.2.1 企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的入河(海)排污口,按照“行政区信息 +企事业单位名称 +入河(海) 排污口类型”的规则命名。 3.2.2 行政区信息应包含地级市和县级行政区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的名 称为准,企事业单位名称中包含行政区信息的,命名时不予重复体现。 示例: XX市XX区XX公司排污口、 XX市XX区XX公司雨水排口、 XX市XX区XX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XX 市XX区XX水产加工厂排污口、 XX市XX区XX养殖场排污口等。 3.3 无企事业单位 为责任主体但有固定名称的入河(海)排污口 3.3.1 对于无企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但有固定名称的入河(海)排污口,按照“行政区信息 +固定 名称 +入河(海)排污口类型”的规则命名。 HJ 1235—2021 2 3.3.2 行政区信息应包含地级市和县级行政区名称。固定名称中包含行政区信息、入河(海)排污口 类型的,命名时不予重复体现。 3.3.3 有固定名称的大中型灌区等排口可按照此规则命名。 示例: XX市XX区XX灌区入河排口、 XX市XX区XX排干入河排口、 XX市XX区XX沟渠入海排口等。 3.4 其他入河(海)排污口 3.4.1 对于无企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也无固定名称的入河(海)排污口,按照“行政区信息 +周边 特征标志物信息 +入河(海)排污口类型”的规则命名。 3.4.2 行政区信息应包含地级市和县级行政区名称。必要的情况下,应增加距离特征、方位特征等描 述。 示例: XX市XX区XX车站北 300米其他排口。对于附录 A中的其他排口,能确定排污口类型的应根据实际排污口类型 进行细化命名,如: XX市XX县XX村北 500米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XX市XX区XX码头排污口、 XX市XX县XX 村XX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 XX市XX区XX村海水养殖排污口 1号等。 4 入河(海)排污口编码 4.1 一般规则 入河(海)排污口编码遵循“唯一性、可扩展性”的原则。 ——唯一性表示入河(海)排污口编码以入河(海)排污口所在水系位置、行政区划等较稳定属性 为基础,保证一个代码唯一标识一个入河(海)排污口。 ——可扩展性表示在入河(海)排污口编码基础字段后预留扩展码,可根据管理要求赋码, 以满足 区域环境管理的需要。 4.2 编码结构 4.2.1 入河(海)排污口编码由水系 /海区代码、行政区划代码、顺序代码、入河(海)排污口类型代 码和扩展代码五部分组成。采用字母和数字组合编号的方式,编码长度为 16位。 4.2.2 入河(海)排污口编码结构如下所示。 XX–XXXXXX –XXXX–XX–XX 图1 入河(海)排污口编码结构示意图 4.3 编码规则 4.3.1 水系/海区代码 4.3.1.1 水系 /海区代码表示入河(海)排污口所在水系或海区,用长度为 2位的英文字母表示。 2位 水系 /海区代码 6位 行政区划代码 4位 顺序代码 2位 入河(海)排污口类型代码 2位 扩展代码 HJ 1235—2021 3 4.3.1.2 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的海区代码依次为 BS、YS、ES、SS。 4.3.1.3 长江各一级流域入河排污口水系代码详见附录 B的表 B.1, 黄河各一级流域入河排污口水系代 码详见附录 B的表 B.2。其他河流一级流域水系代码见 HJ 932—2017的附录 A。 4.3.2 行政区划代码 4.3.2.1 行政区划代码表示入河(海)排污口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市(地区、 自治州、盟) 、县( 自治县、县级市、旗、市辖区、林区、特区)行政区划,用长度为 6位的数字表示。 4.3.2.2 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详见 GB/T 2260 。没有被赋予行政区划代码的开发区、高新区等,可参照 GB/T 2260 赋予临时代码。 4.3.3 入河(海)排污口类型代码 4.3.3.1 入河(海)排污口类型代码表示入河(海)排污口种类,用长度为 2位的英文字母表示。 4.3.3.2 各类型入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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