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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139-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Chemical fiber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稿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20-11-10 发布 2021 -01-01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HJ 1139-2020 ⅰ 目 次 前 言 ....................................................................... ⅱ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 3 5 监测方案制定 .............................................................. 3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 11 7 其他 ..................................................................... 12 HJ 1139-2020 ⅱ 前 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指导和规范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自 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 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华中科技 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年11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1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HJ 1139-2020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 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 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 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 、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20)执行。 醋酯纤维制造中的醋酐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HJ 947)执行。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 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19)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146.1 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1部分:属名 GB/T 4146.2 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2部分:产品术语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HJ 110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纤维制造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HJ 1139-2020 2 3 术语和定义 GB/T 4146.1、GB/T 4146.2、GB/T 4754、HJ 11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 准。 3.1 化学纤维 chemical fibers 指用天然或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经化学加工制得的纤维。 3.2 化学纤维制造业 chemical fiber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从事各种化学纤维原液制备、聚合、纺丝、后处理等过程的行业。 3.3 纤维素纤维原料制造 chemical fibers material manufacturing 指以天然高分子化合物(棉短绒、木材、竹子等)为原料,经化学处理和机械加工制得 化纤浆粕的生产活动。 3.4 纤维素纤维制造 chemical fibers manufacturing 指以化纤浆粕为原料,经过制备纺丝原液、纺丝和后处理等工序制造的具有纺织性能纤 维的生产活动,主要产品有粘胶纤维(再生纤维素纤维)和醋酯纤维(再生纤维素醋酯纤 维)。 3.5 合成纤维制造 synthetic fibers manufacturing 指以石油、天然气及煤等产品为原料,用有机合成的方式制成单体,聚合后经纺丝加工 生产纤维的生产活动,主要产品有聚酯纤维(涤纶) 、聚酰胺纤维(锦纶) 、聚丙烯腈纤维 (腈纶)、聚丙烯纤维(丙纶) 、聚乙烯醇纤维(维纶) 、聚氨酯弹性纤维(氨纶)以及其他 芳香族聚酰胺纤维等。 3.6 循环再利用涤纶制造 recycled polyester fibers manufacturing 指以回收聚酯( PET)瓶片、泡料 /摩擦料等为原料制造的化学纤维的生产活动。 3.7 莱赛尔纤维制造 lyocell fibers manufacturing 指以化纤浆粕为原料,用有机溶剂 N-甲基吗啉 -N-氧化物( NMMO)直接溶解,经过纺 丝和后处理等工序制造的纤维素纤维的生产活动。 3.8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 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HJ 1139-2020 3 3.9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指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 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 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水体的须 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有聚合生产单元的涤纶纤维制造排污单位还须在车间或生 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执行。 表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 行业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pH值、总氮a、总磷a、五日生 化需氧量、悬浮物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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