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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 8596-2021 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研制程序 Development procedure of small and light civil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2021-04-19发布 2021-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ICS 49.020 V 00 HB 8596-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西北工业大学无人机所、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易瓦特科技股份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 鹃、舒振杰、潘计辉、杨 旸、叶 川、贺丝雨。 HB 8596-2021 1 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研制程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研制过程的阶段划分和阶段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最大起飞重量在 250 克至 150千克范围内的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研制项目。 其他民 用无人机系统研制项目可参照 HB 8525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018 民用无人机系统分类及分级 HB 8525 民用飞机研制程序 CCAR-21- R4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3 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CCAR-21- R4和 GB/T 3501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1 功能基线 function baseline 由一系列经过批准的功能构型文件组成。功能构型文件是描述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功能、性能、互操作性和接口要求的文件,以及证明满足指定需求的验证/确认文件。 功能基线应包含能实现对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合理定义且能表明符合性的目的和作用所必须的 全部信息。 3.1.2 分配基线 allocation baseline 由一系列经过批准的分配构型文件组成。 分配构型文件是描述从更高层构型项或民用轻小型无人机 系统分配来的子构型项的功能、性能、互操作性和接口要求的文件,有接口交联构型项的接口要求文件 以及表明满足需求的验证/确认文件。 分配基线应包含能实现各分系统/子系统/设备合理定义且能表明符合性的目的和作用所必须的全部信息。 3.1.3 产品基线 product baseline 由一系列经过批准的产品构型文件组成。产品构型文件是底层构型项的详细设计文件,其表达的设 计信息应包含完整的设计发布数据,包括描述构型项的生产制造、运营、保障等文件或资料,描述确保 构型项符合性所必需的程序、检验等文件。 产品基线应包含能实现产品合理定义且持续达到这种定义的目的和作用所必须的全部信息。 应能完 整准确地说明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构型定义,并足以对制造、装配和安装进行复制,足以支持民用轻HB 8596-2021 2 小型无人机系统交付后的运营、维护、维修活动。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AC-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单机适航证 ATO-authorized to offer ,市场推介许可 CP-certification plan ,审定计划 MOU-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谅解备忘录 PC-production certificate ,生产许可证 PSCP-project specific certification plan ,专项合格审定计划 RFI-request for information ,信息邀请书 TC-type certificate ,型号合格证 WBS-work breakdown structure ,工作分解结构 4 总则 4.1 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研制程序一般可分为:需求与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详细设计、试制与 验证、批量生产等五个阶段(见图 1)。 图 1 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研制程序示意图 4.2 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研制实行全系统、全过程控制: a) 一般设立 9 个控制点: G1 项目策划启动审查、 G2 可行性论证审查、 G3 总体技术方案审查、 G4 初步设计审查、 G5 详细设计审查、 G6 首飞审查、 G7 状态鉴定、 G8 首次交付使用、 G9项 目关闭审查,如图 1 所示。 b) 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增加或简化合并控制点,应在项目管理文件中给予明确。如: 1) 按需合并开展 G1 项目策划启动审查和 G2 可行性论证审查; 2) 按需合并开展 G3 总体技术方案审查和 G4 初步设计审查; 3) 按需设置 G6 首飞审查; 4) 根据规定,若需开展适航取证工作,可由 TC 取证代替 G7状态鉴定等。 c) 实行项目转阶段(含项目关闭)重大决策。完成控制点前需开展的工作并符合相应条件,提请项 目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各个控制点的工作完成程度,为项目重大决策提供输入。 d) 根据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研制管理需要,可从 a)规定的控制点中确定具体项目的起止点。 4.3 在具体项目实施时,可剪裁和细化本标准所规定的内容。 5 需求与可行性论证阶段 5.1 阶段概述 需求与可行性论证阶段的主要工作是:识别潜在市场,分析市场需求;开展前期研究,提出产品概HB 8596-2021 3念;开展潜在项目前期策划与启动准备;论证商业需求与目标、研制目标与要求,论证概念方案;进行 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分析,论证并优选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的初步技术方案;必要时与主要供应商进行 联合概念定义。本阶段的控制点包括: a) G1项目筹划启动审查; b) G2可行性论证审查。 5.2 阶段输入 本阶段输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a) 国际、国家、行业的法规政策,及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规划; b) 市场竞争情报; c) 企业业务战略和投资规划; d) 合同或 MOU等。 5.3 G1 项目筹划启动审查 5.3.1 G1前需开展的工作 G1 前的主要工作包括: a) 研究分析国际、国家、行业的法规政策,及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等; b) 识别潜在市场,进行市场发展分析和预测; c) 综合分析细分市场、竞争产品、技术发展情况、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等,判别技术进步机会与 商业成功机会相结合的可能性; d) 识别潜在项目的利益相关方、潜在的国内外合作对象和供应商等; e) 提出产品概念和系列化发展概念,以及产品应用场景; f) 提出产品的用户化需求和基本的客户服务目标; g) 分析潜在项目的技术基础、工业能力等,提出可用技术与需攻关研究的关键技术; h) 开展潜在项目筹划及启动准备,提出经费、组织保障和条件保障等需求; i) 评估项目风险,并制定应对措施。 5.3.2 G1准出条件 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进入研制程序的条件(即 G1 的准出条件)主要包括: a) 有充分证据说明存在潜在的技术进步机会与商业成功机会,或有明确的合同或 MOU; b) 给出合理的产品策略和战略投资策略; c) 具有用户化需求和市场潜力的产品概念; d) 工业能力、合作对象与供应商等产业化条件调研分析充分; e) 潜在技术梳理全面、选用合理,提出必要的前期研究项目建议; f) 项目筹划计划、资源需求和组织架构设想可行; g) 项目风险可控,具有可执行可考核的应对措施。 5.4 G2 可行性论证审查 5.4.1 G2前需开展的工作 G2 前的主要工作包括: a) 分析提出项目商业需求与目标; b) 初步选择先锋用户; c) 提出项目研制目标与基本要求; HB 8596-2021 4 d) 提出多个备选的初步技术方案,开展权衡分析并优选初步技术方案; e) 分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情况,开展关键技术研究,适时开展技术成熟度评价; f) 分析产品经济性,并与利益相关方沟通; g) 确定国内外供应商选择原则,并同潜在供应商建立技术沟通,必要时开展联合概念定义; h) 制定工程设计、制造、采购、试验试飞、客户服务、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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