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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 8493-2014 民用飞机客舱舱门及应急出口设计要求 Design requirements for cabin door and emergency exit of civil aircraft 2014-07-09发布 201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ICS 49.095 V 44 HB 8493-2014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设计依据……………………………………………………………………………………………………2 5 设计准则……………………………………………………………………………………………………2 6 设计内容……………………………………………………………………………………………………2 6.1 一般要求………………………………………………………………………………………………2 6.2 详细要求………………………………………………………………………………………………4 7 设计程序……………………………………………………………………………………………………10 8 设计验证……………………………………………………………………………………………………12 8.1 验证目的………………………………………………………………………………………………12 8.2 试验项目………………………………………………………………………………………………12 8.3 试验要求………………………………………………………………………………………………12 HB 8493-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航工业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 哲、郭耀东、刘宗凯、郭 祥、刘 磊、王康宁。 HB 8493-2014 1 民用飞机客舱舱门及应急出口设计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客舱舱门及应急出口设计依据、设计准则、设计内容、设计程序和设计验证等。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客舱舱门及应急出口的设计和验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B 6892 航空飞行器零部件互换性与替换性 HB 7088 民用运输类飞机应急撤离设施设计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5 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 CCAR-25- R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11年11月7 日 民航总局令第 20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客舱舱门 cabin door 飞机机身上用于出入客舱及应急离机的出口。 3.2 应急出口 emergency exit 飞机机身上用于乘员应急离机的出口。 3.3 门闩 latch 保持舱门关闭,承受外加载荷的机械装置。 3.4 锁 lock 防止闩销意外脱开的机械装置。 3.5 驱动装置 actuator device 驱使舱门所有机械部件依次进入适当位置的液压、电动、气动或人工操作装置。 HB 8493-2014 2 4 设计依据 民用飞机客舱舱门及应急出口设计依据如下: a) 飞机研制总要求和飞机总体设计方案要求; b) 适航规章、总体布置、外形数模、材料选择目录等相关要求; c) 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环保性等方面的要求; d) 工艺性和经济性要求; e) 飞机重量指标要求。 5 设计准则 舱门及应急出口的设计准则如下: a) 舱门设计应满足作为半硬壳式结构同样的破损安全准则, 其使用寿命应与飞机结构同寿。 此外, 应满足 HB 7088 对舱门及应急出口设计要求。 b) 为防止飞行中舱门无意打开或由于机械损伤而打开,应设有锁定装置。此外,舱门应能从内部 打开或在内部有多人挤靠着门的情况下也能从外部打开。 c) 开门方法应简单明了,应在内部和外部设置标记使得易于找到和操作,手柄操作力一般不大于 222 N。 d) 对于螺旋桨飞机,舱门的位置应设在既要满足人员进出的要求,又要使人们以合适的操作程序 使用时,不会被飞机的螺旋桨打伤。 e) 飞行和增压载荷不应引起舱门打开或使舱门产生有害的永久变形或支持结构损伤。 f) 舱门结构应设置符合飞机总体要求的电阻值的电搭接。 g) 舱门和应急出口的表面质量(包括阶差)、周围间隙、隔音处理等应符合型号飞机控制要求。 6 设计内容 6.1 一般要求 6.1.1 舱门及应急出口的分类和组成 民用飞机客舱舱门主要分为:登机舱门(含门梯合一登机舱门)和服务舱门。 应急出口主要分为:翼前、翼上、翼后应急门,驾驶舱应急出口,登机舱门和服务舱门等。翼前、 翼后应急门一般与登机舱门或服务舱门设计相同。 舱门及应急出口主要由舱门结构、机构、告警指示、驱动装置、密封装置等组成。 6.1.2 舱门及应急出口的设计 舱门及应急出口的设计应满足如下要求: a) 舱门关闭到位或开启到位后应有装置或系统确保舱门位置保持不变;若舱门未完全关闭和锁 定,应有一套目视警告装置告知机组成员。 b) 门闩机构应具有能够在门闭合时对门闩进行目视检查的设施。除非所有的门闩已确定完全闩 住,否则飞行不能够增压。应能够目视确定每个承压舱门飞行中是安全到位;门闩不得有足以 使门损坏的磨损、失调或偏离规定容差的情况。 c) 本条适用于位于机身外部不需要使用工具来开关的舱门,在增压和非增压飞行的状态下,这些 门都应符合本条的要求,并且应按如下要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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