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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飞机驾驶舱视野要求 Visibility from the flight deck of civil aircraft 2014-05-19发布 201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HB 7496-2014 代替 HB 7496-1997 ICS 49.020 V 36 HB 7496-201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要求……………………………………………………………………………………………………2 4.1 驾驶舱布局要求………………………………………………………………………………………2 4.2 眼位要求………………………………………………………………………………………………2 4.3 特殊天气影响…………………………………………………………………………………………2 5 详细要求……………………………………………………………………………………………………2 5.1 外部清晰视区…………………………………………………………………………………………2 5.2 着陆视野………………………………………………………………………………………………3 5.3 视野障碍………………………………………………………………………………………………3 5.4 光学特性………………………………………………………………………………………………3 5.5 雨、雪天及风挡结冰、起雾时的视野…………………………………………………………………4 6 视野的符合性验证…………………………………………………………………………………………4 HB 7496-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HB 7496-1997《民用飞机驾驶舱视野要求》 。 本标准与 HB 7496-1997 相比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新增了双目视野及相关的头部转动中心、视角测量的垂直基准面和水平基准面的定义; ——增加一般要求,主要表述对影响外部视野的眼位、风挡和窗户、特殊天气等因素的一般要求; ——5 .3 视野障碍中,原标准“驾驶员头部可左、右移动 32 mm”按 CCAR-25- R4 的定义改为 “移动 13 mm” ; ——5 .4 增加光学特性的具体相关内容及数值; ——6 增加视野符合性验证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航工业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 宁、李旭东、贾 晓。 本标准于 1997 年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本标准的第一次修订。 HB 7496-2014 1 民用飞机驾驶舱视野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保证安全操作的驾驶舱外部视野最低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左右并列驾驶的运输类亚音速民用飞机,其他民用飞机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5 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 R4)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1 年1 1月7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20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设计眼位 design eye position (DEP) 设计眼位是驾驶员处于正常驾驶、平视飞行(巡航)状态,两眼之间连线的中点位置,是确定飞机驾 驶舱外部和内部视野以及驾驶舱几何尺寸设计的一个基准点。 3.2 驾驶舱外视野 cockpit outside vision 驾驶舱外视野指从设计眼位目视,不受飞机和座舱结构阻碍所能看到的驾驶舱外部视区。 3.3 头部转动中心轴 central axis of head rotation 通过设计眼位后 84 mm的点,垂直于水平面的直线,简称中心轴。 3.4 垂直基准面 vertical datum plane 设计眼位与中心轴构成的平面。 3.5 水平基准面 horizontal datum plane 通过设计眼位与中心轴垂直的平面。 3.6 双目视野 binocular vision 双目视野指用两眼所能看到的总区域。测量时,两眼间距为 64 mm,设计眼位距头部转动中心轴为HB 7496-2014 2 84mm(见图1)。 20°32mm无障碍视野应包括 此平面内的面积使用双目视野时有 障碍的透明区面积 设计眼位 中心轴84mm左眼 右眼 mm mm 图 1 双目视野角度测量 3.7 清晰视区 clear areas of vision 清晰视区为目视不受结构、边缘连接材料或妨碍观察的其他任何材料阻碍的透明区域。 3.8 着陆视野 landing vision 为确保飞机安全,飞机以给定的姿态目视进场着陆,驾驶员所必需的视野区域。 4 一般要求 4.1 驾驶舱布局要求 驾驶舱布局应满足 CCAR-25- R4§25 .773( a)要求,必须提供足够宽阔、清晰和不失真的外视野, 使驾驶员在使用限制内安全地完成任何机动飞行以及对机翼、翼吊发动机等的观察,同时又不妨碍在同 一眼位观察飞行仪表以及其他关键的控制和显示装置。并且,驾驶舱不得有影响最小飞行机组完成正常 职责的眩光和反射。 4.2 眼位要求 设计眼位应满足 CCAR-25- R4§25 .773( d)和CCAR-25- R4§25 .777( c)对驾驶员位置的要求, 同时必须满足图 2 所示的的左驾驶员设计眼位及其所需的视野,右驾驶的视野与左驾驶对称。 在驾驶员位置处, 应提供能使驾驶员眼睛调至设计眼位的标记, 应提供驾驶员头部足够的活动空间。 4.3 特殊天气影响 必须提供措施减少在雨、雪天以及风挡结冰、起雾时对驾驶员观察的影响,并确保起飞和降落时保 持5.5 条所要求的最小视区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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