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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分析化学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 Qual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Analytical Chemistry testing personnel for aviation industry 2014-07-09发布 201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HB 5459-2014 代替 HB 5459-1999 ICS 03.100.30 V 01 HB 5459-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HB 5459-1999《航空分析化学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 。 本标准与 HB 5459-1999 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标准名称增加了“与认证”三字; b) 为了更好的适应分析化学检测在航空工业中的各项要求,标准中增加了专项培训与考试,专项 技术设为 I、II级; c) 第5 章报考条件中,适当修改了Ⅰ级、Ⅱ级和Ⅲ级人员的报考条件; d) 第8 章技术资格证书和有效期中,证书有效期由原来的 4 年改为5 年,证书到期后不再进行有 效期延长,而是需要更新认证;Ⅲ级技术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通过量化考核后重新取证; e) 第10 章“档案”中,增加了归档内容及档案保留期限。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都发动机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黎阳航空 动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春晟、宋晓辉、谢文博、闫秀芬、刘晓燕、陆 林、赵黎锋、刘众宣、 侯丽华。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B 5459-1999。 HB 5459-2014 1 航空分析化学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分析化学检测人员的资格鉴定与认证的技术等级、要求和职责、资格鉴定组织与职责、报考人员的条件、培训、考试、技术资格证书和有效期、更新认证和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航空分析化学的检测人员的技术资格鉴定与认证, 其他领域分析化学人员技术资 格鉴定与认证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技术等级 2.1 分析化学检测人员技术等级实行三级制: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 2.2 Ⅰ级、Ⅱ级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可设槽液专项和看谱专项。对专项检测人员,只可在专项检测范围内按规定进行试验工作。 3 要求和职责 3.1 I级人员 Ⅰ级人员具备的要求和职责如下: a) 了解所使用检测方法的原理和实际知识; b) 能按标准方法或有关操作规程正确地进行操作; c) 熟悉并理解样品分析的要求和对样品的预处理; d) 能正确记录原始数据,并按要求报出分析结果; e) 熟知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3.2 II级人员 I I级人员具备的要求和职责如下: a) 掌握检测方法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实际应用范围及其局限性; b) 正确地使用、维护仪器设备,能按各类标准熟练、独立地进行检测工作; c) 能正确理解和解释所用的检测标准,正确地分析试验结果,签发和审查分析结果报告; d) 能独立制定有关操作规程或参与标准方法的制定; e) 能处理试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并具有对试验数据和检测结果进行必要的统计检验和评估能 力; f) 组织和指导Ⅰ级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并具有培训Ⅰ级检测人员的能力; g) 在Ⅲ级检测人员的指导下,具有研究新的试验方法和开拓新的试验领域的能力; h) 熟知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 3 III级人员 Ⅲ级人员具备的要求和职责如下: a) 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并具有材料性能和工艺方面的有关HB 5459-2014 2 知识; b) 对仪器设备具有选型论证、验收、调试和开发应用的能力,并对分析化学各专业方向的检测方 法具有综合分析的能力; c) 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能根据本专业发展要求,制定发展计划或规划,具备开拓新的试 验领域的能力; d) 根据检测对象确定检测方案,制定或审核检测程序并能指导其正确实施; e) 根据有关的标准、法规,编写、审核、批准检测技术文件; f) 按现行标准解释检测结果并进行检测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 g) 处理Ⅱ级检测人员难以处理的技术问题; h) 指导Ⅰ、Ⅱ级和专项技术检测人员的工作并进行技术培训; i) 熟知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 资格鉴定组织与职责 4.1 资格鉴定组织 资格鉴定组织由认证管理机构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组成。 4.2 资格鉴定职责 4.2.1 认证管理机构 认证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a) 制定认证程序文件; b) 对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c) 对各级技术人员的资格、培训有效性进行审核并签发证书; d) 对培训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签发证书; e) 培训、考试、资格认证等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 4.2.2 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 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职责如下: a) 对各级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 b) 认可培训机构和教师,并监督培训的实施; c) 负责各级人员的培训及考试; d) 负责编写培训大纲及教材; e) 负责建立各级人员考试用试题库、试件库; f) 对培训及资格鉴定有效性负责。 5 报考人员条件 5.1 报考Ⅰ级人员的实践经历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 高中(含同等学历)及以上学历毕业,连续从事分析化学专业检测工作一年以上。 5.2 报考Ⅱ级人员的学历和实践经历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取得本专业Ⅰ级技术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满两年; b) 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本专业Ⅰ级技术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满一者。 5.3 报考Ⅲ级人员的学历和实践经历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HB 5459-2014 3 a) 取得技师职称,并取得本专业Ⅱ级技术资格证书八年以上的高级技术工人; b) 取得工程师职称,并取得本专业Ⅱ级技术资格证书五年以上; c) 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称并取得本专业Ⅱ级技术资格证书四年以上; d)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取得本专业Ⅱ级技术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6 培训 6.1 培训目的 提高分析化学检测人员的技术素质和检测水平,提供确定技术等级资格的依据。凡申报各级检测人 员资格鉴定者,均应参加相应专业的技术培训。 6.2 培训要求 各等级培训的专业包括:化学分析、原子光谱分析、气体分析及专项技术,培训学时分配见表 1。 技术培训时间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含专业知识)、实践操作所用时间之和。其中 I级、 II级人员实际操作 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总培训时间的 20 %。 培训应按照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认可的培训大纲进行。 Ⅲ级人员也可采取自学、专题辅导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形式,经审查后可直接参加由人员资格鉴定 委员组织的考试。 表 1 各等级培训学时 培训专业 Ⅰ级 Ⅱ级 Ⅲ级 化学分析 ≥80 ≥80 ≥40 原子光谱分析 ≥80 ≥80 气体分析 ≥60 ≥60 专项 看谱分析 ≥40 ≥80 - 槽液分析 ≥40 ≥40 6.3 培训教材 各级人员技术培训的教材、教学大纲、考核大纲等统一由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组织选编。教材应包 括以下内容:金属材料基本知识,分析化学基础理论与冶金知识,设备仪器、操作方法、检测技术以及 有关标准和规范等。 6.4 教师 培训教师应具有Ⅲ级资格证书或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的语 言表达能力,教师由认证管理机构统一选聘。 7 考试 7.1 考试内容与方式 7.1.1 考试内容及要求 凡需进行各等级技术资格鉴定的人员均应通过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含专业知识)和实HB 5459-2014 4 际操作能力。基础理论知识(含专业知识)考试是考核报考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对检测方法的理解程度,以 及应用有关专业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能力。实际操作考试是考核报考人按照标准检测方法和操作规 程进行检测的实践能力。 7.1.2 考试方式 基础理论知识(含专业知识)的考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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