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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10 CCS A 92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公共安 全行业 标准 GA GA/T ××××—× × × × 法医精神病学精神检查指南 Guideline s for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in forensic psychiatry ×××× - ××- × × 发布 ×××× - ××- ××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GA/T × × × ×—× × × ×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法医检验分技术委员 会( SAC/TC 179/SC 6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管唯、蔡伟雄、谢斌、黄富银、 张钦廷、杨晓敏、汤涛、张盛宇 。 GA/T × × × ×—× × × × 1 法医精神病学精神检查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法医精神病鉴定中精神检查的基本要求、方法和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实施法医精神病鉴定的精神检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精神障碍 mental disorder 各种因素的作用造成大脑机能紊乱,导致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出现不 同程度障碍的总称。 3.2 精神症状 mental symptom 个体的大脑功能出现异常导致临床上表现出的异常精神活动现象。 3.3 精神检查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鉴定人通过对被鉴定人采用面谈、观察等手段,全面了解被鉴定人精神活动的各个方面,从而为法 医精神病鉴定中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进行诊断、对法律事项进行评价提供客观依据的活动。 3.4 心理测验 psychometric tes t 根据一定的规则和心理学原理,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人的认知、行为、情感等心理过程予以量 化的测量活动。 3.5 行为能力 capacity for legal trans actions 行为人作为所参加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 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法定权利和承 担法定义务与责任的资格 。 4 总则 GA/T × × × ×—× × × × 2 本文件以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实践经验制定,为法医精神病鉴定 的精神检查提供统一规范。该检查 避免将被鉴定人预定为精神障碍患者、刻意寻找精神症状,并遵循基 本的伦理学要求。 5 精神检查的基本要求 5.1 检查主体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取得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人员。 5.2 检查环境 精神检查宜在安静的环境中进行,尽量避免外界 的干扰。 5.3 检查步骤 鉴定人在精神检查前要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相关材料,必要时对知情人调查, 以案卷材料及调查反映出的被鉴定人的异常言行或难以解释的现象为线索(但不限于此),实施全面、 深入的精神检查,可以进行神经系统检查等躯体检查(按临床医学的常规实施),必要时开展辅助的心 理测验或实验室检查,特殊情况下还可住院观察检查,为诊断和行为能力评定等确立可靠的依据。 5.4 告知与合作 鉴定人应向被鉴定人告知身份和鉴定目的,尊重其人格,保护其合法权利;平和、耐心,尽可能消 除交流上的障碍,建 立较为合作的关系,并告知不合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5.5 记录 按照检查顺序,以文字、声像或其他可靠的方式实时描述、记录,确保内容真实和完整。 6 精神检查方法 6.1 被鉴定人合作性较好时的检查方法 依案件性质、被鉴定人的状态等实施检查,自由交谈法和询问法相结合。自然交谈但不离题太远, 在倾听的同时注意观察表情、姿势、动作和态度的细微变化,不强求固定的检查顺序,以灵活的方式便 于精神症状自然呈现、取得理想的检查效果。 应注意被鉴定人目前及事发当时的精神状态及其与案情的 关系,并高度关注伪装精神症状和隐瞒 精神症状的可能性。 6.2 被鉴定人合作性较差时的检查方法 应区分合作性较差是精神症状导致,还是被鉴定人故意所为。被鉴定人处于极度兴奋、木僵(或亚 木僵)状态,或存在意识障碍时,合作性较差;此时对主要依靠鉴定人观察获得的检查结果,可用于诊 断,但用于对其行为能力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慎重,建议待其合作性转好后再次进行检查,以获得全面的 资料。被鉴定人表现为对鉴定或其他司法程序拒绝合作,但并无证据表明该状态系精神症状所导致的, 不受以上限制。 6.3 对疑似伪装精神病的检查方法 GA/T × × × ×—× × × × 3 当被鉴定人的精神活动异常明显夸张、做作、 孤立、利己或者有相关线索时,应高度怀疑伪装精神 病(含夸大症状)的可能。检查时可以采用变换询问方式、态度,给予暗示、刺激、试探、揭露,细致 观察其表情、言语、动作和行为的变化,辅以广泛、深入的资料补充和相应的调查,并可参考相关心理 测验的结果。 7 精神检查的内容 7.1 合作性较好的被鉴定人的精神检查内容 7.1.1 一般情况 主要包括: a) 意识状态:意识是否清晰,有何种意识障碍,包括意识障碍的程度和表现 ; b) 定向力:时间、地点及人物的定向力 ; c) 接触情况:主动或被动,合作程度,对周围环境的反 应; d) 生活、社会功能状况:包括仪表、饮食等日常生活情况、学习及工作情况;女性病人的经期情 况;与其他人的接触及参加社会活动等。 7.1.2 认知过程 主要包括: a) 感知障碍 : 1) 感觉障碍:有无感觉过敏或迟钝,内感不适等 ; 2) 知觉障碍:有无错觉、幻觉及其种类、出现时间、频度,与其他精神症状的关系及影响等 ; 3) 感知综合障碍:有无感知综合障碍及其种类、出现时间及频度,与其他精神症状的关系及影 响等。 b) 注意障碍:注意力是否集中,有无注意减退、涣散或病理性增加等 ; c) 思维障碍 : 1) 思维形式障碍:语量和语速有无异常,有无思维迟缓、思维奔逸、思维中断、破裂性思维及 思维贫乏等 ; 2) 思维内容障碍:深入发掘,严格区分。如:妄想 (妄想的种类、出现时间,内容及性质,发 展动态,涉及范围,是否固定或成系统,荒谬程度,与其他精神症状的关系 )、超价观念 (超 价观念的种类、内容,发展动态及其与心理社会因素的关系 )。 d) 记忆障碍:有无记忆减退(包括即刻记忆、近记忆及远记忆)、记忆增强,有无遗忘(包括顺 行性或逆行性遗忘等)、错构及虚构。如有明显记忆减退,可进行记忆测验 ; e) 智能障碍:包括一般常识了解、计 算、理解、分析综合及抽象概括等各种认知能力。如疑有智 能损害,则应进行智力测验 ; f) 自知力:询 问是否意识到自身的变化及其病态属性,是否愿意接受治疗等。 7.1.3 情感活动 包括情感的性质、波动性和协调性,如有无情感高涨、情感低落、情感淡漠、情感倒错、情感迟钝、 焦虑、紧张等。应注意被鉴定人的表情、姿势、动作、声调、内心体验及情感强度、稳定性,情感与其 他精神活动是否配合,对周围环境刺激是否有相应的情感反应。 7.1.4 意志与行为活动 GA/T × × × ×—× × × × 4 有无意志减退或增强,本能活动的减退或增强,有无木僵及怪异的动作行为。注意 其稳定性及冲动 性,与其他精神活动的关系及协调性等。 7.2 合作性较差的被鉴定人的精神检查内容 7.2.1 一般情况 主要包括: a) 意识:通过观察被鉴定人的面部表情、自发言语、生活起居及行为等方面进行判断; b) 定向力:通过观察被鉴定人的自发言语、生活起居及接触他人时的反应等方面进行判断; c) 姿势:姿势是否自然,有无不舒服的姿势,姿势是否长时间不变或多动不定,肌力、肌张力如 何; d) 日常生活:饮食及大小便等日常生活能否自理,女性被鉴定人能否主动料理经期卫生(可以借 助知情人提供的信息判断)。 7.2.2 言语 被鉴定人兴奋时应注意言语的连贯性及其内容,有无模仿言语,吐字是否清晰,音调高低,是否用 手势或表情示意。缄默不语时注意是否能够用文字表达其内心体验与要求,有无失语症。 7.2.3 面部表情与情感反应 观察被鉴定人面部表情,如是否存在呆板、愁眉苦脸、欣快、焦虑等,询问有关问题时有无情感流 露、目光交流。可通过监控设备等观察其在周围无人时是否闭眼、凝视,是否警惕周围事物的变化。 7.2.4 动作与行为 有无本能活动亢进、蜡样屈曲、刻板动作、模仿动作、重复动作,有无冲动、自伤、自杀行为,有 无抗拒、违拗、 躲避、攻击及被动服从,动作增多或减少,对命令是否服从。 8 心理测验 应采用适宜的测验工具、 严格依照各类测验的操作手册进行, 其结果能否成为精神状态诊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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