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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10 A 92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公共安 全行业 标准 GA GA/T XXXX -XXXX 法庭科学 涉嫌吸毒人员尿液采集操作规范 Forensic science s—Criterions for collecting urine samples of suspected drug users ×××× -××-××发布 ××××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T XXXX -XXXX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 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毒物分析分技术委员会 (SAC/TC 179/SC 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 。 本标准起草人:朱军、赵敬真、于忠山、崔巍、刘耀 、张玉荣、梁晨 。GA/T XXXX -XXXX 1 法庭科学 涉嫌吸毒人员尿液采集操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法庭科学 涉嫌吸毒人员尿液采集操作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 法庭科学 吸毒案件及现场查缉时涉嫌吸毒人员尿液 的采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 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 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 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A/T 122 毒物分析名词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A/T 122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4 尿液样品的采集 4.1 尿液采集单位应制定 相关措施, 以确保尿液样品采集的正确性与保管的安全性。 4.2 尿液采集 单位在确保正确和安全采集尿液的同时,应尊重和兼顾被采集人员的隐私权。 4.3 尿液采集单位应设置采尿室,以供采集尿液使用。 4.4 尿液采集单位应制定 和填写涉嫌吸毒的人员尿液 采集监管记录表 。每份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 应具 有编号,表中 记录的事项应至少包括 尿液采集单位名称、采集人员姓名、 被采集人员个人资料信息(姓 名、身份证编号等) 、 采集时间 、采集地点 、所采尿液 样品编号(与监管记录表编号一致) 和重要特殊 迹象(如尿液温度或颜色异常等应及时记录 的现象) ,以及每次 样品采集、存取、送检 的时间、目 的、 用量和经手人员等信息。 记录表式样参见附录 A。 4.5 尿液采集单位在采集尿液 样品时,应采取适当 的防范措施,以防止尿液 样品被搀假、稀释或调换。 下列各项可在采尿过程中依据实际条件选择使用 : a) 被采集人员按性别分开采尿 ; b) 被采集人员到达采尿室时,采集人员应辨认被采集人员的身份 ; c) 采尿前,采集人员应提请被采集人员脱去可能夹藏搀假物质的衣物,如大衣、外套等,并将个 人的手提箱、皮包等物品随外套放置在采尿室外有专人看守的房间 ; d) 被采集人员应于采尿前洗手并烘干 ; e) 被采集人员洗手后保持与采集人员在一起,并不得 再接触其他可用于搀假的物质 ; f) 为防止被采集人员在采尿室用水稀释尿液样品, 应事先关闭采尿室的 所有水源 ; g) 被采集人员随机从众多储尿包中选出一套含有两个采尿瓶 (A瓶和B瓶,采样瓶要求见附录 B)的储尿包,并检查其包装是否正常 ; h) 尿液样品应先收集于其中一个采尿瓶中 。经现场初筛检测结果为阳性 的尿液样品 ,应用A、B 两个采尿瓶 分装保存,每瓶尿样体积 应至少达到 15mL以上; i) 在发生紧急事件无法找到符合规定 的采尿室,但又必须立即采 样时,可依下列步骤办理:被采 集人员可由 2位同性采集人员陪同至公共厕所采 集尿液, 采集人员在整个采尿过程中应留于公GA/T XXXX -XXXX 2 共厕所内 ; j) 采集人员收到尿液 样品后,应先检查 所采尿液总量是否达到 30mL,若采集 尿量不足30mL时, 应另行采集 并与第一次采集 的尿液合并混匀,以最终达到至少 30mL。为达到所需 的尿液采集 量,尿液采集单位可每隔 30min提供约250mL的饮用水以促进被采集人员排尿,但提供 的饮水 总量以750mL为限。再次采尿期间,应在被采集人员与采集人员同时在场时将第一次采集 的尿 液密封,待其准备再次提供 尿液时方可打开、合并 ; k) 尿液样品交至采集人员后,被采集人员方可洗手 ; l) 尿液样品采集完毕后,采集人员应立即检查尿液 样品的温度、颜色以及是否有浮悬物存在,发 现有任何 异常现象时, 如尿液温度或颜色异常等, 应将其记录在 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 的重要特 殊迹象栏内 ; m) 必要时,可立即测量 有明显异常迹象 尿液样品的温度、比重和酸碱度是否在合理 的生化指标范 围内。其中,测量尿液温度应在采尿完毕后 4min内进行, 所使用的温度、比重和酸碱度测量 设备应具有合格证书或通过计量部门校准,能正确反应 样品的相关量值,并不得污染 样品; n) 应有较高层次 的管理人员在现场审核有搀假可能 的尿液样品, 并签字决定是否让被 采集人尽快 在采集人员监督下,重新采集第二份尿液样品 ; o) 所采集尿液温度若超出 正常范围 32℃~38℃,或比重低于 1.010,或pH值不在5~7之间,即 有搀假的可能,此时被采集人员应在采集人员 的监督下,于同地点尽快重新采 集,两批尿液样 品应同时送检。若被采集人员尿液 的温度超出正常范围,且被采集人员坚持无误时,采集人员 可应其要求,测量其口温以确认尿液温度 ; p) 任何可疑、搀假 的尿液样品均应送检 ; q) 采集人员应在尿液 样品包装外部贴上记载有采尿日期、 样品编号及其它所需信息 的辨认标识 ; r) 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 中的个人资料信息应 由被采集人员填写 或签名确认 ; s) 采集人员应将所有有关尿液 样品的信息记录于 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 上; t) 被采集人员应确认 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 上记载事项 的真实性; u) 尿液样品在封缄前,应保持在被采集人员和采集人员的共同视线内,若有必要移至另一采集瓶 或分装成两瓶时,也应在被采集人员和采集人员共同在场时进行 ; v) 尿液采集完毕, 现场 初筛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应由 采集人员会同被采集人员 确认尿液样品无误、 采尿容器 A瓶和B瓶完好无损后, 现场封缄, 并确认其未发生泄漏后双方在 监管记录表 中签名 或按捺指印确认 ; w) 在采尿前和采尿后,采集人员应负责监管 采尿容器和尿液 样品的安全; x) 采集人员应按要求完成 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 相关内容 的填写, 尿液 样品包装后的外部标识和 尿 液采集监管记录表 所记载的事项应足以准确识别该 样品所属的被采集人员 ; y) 现场初筛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尿液样品,封缄后,应由采集人员及时送往具有资质 的检验机构进 行检验, 未能及时送达检验机构或需要留存 的尿液样品, 应在低温条件下 冷冻保存并妥善管理 ; z) 在尿液样品采集和监管程序 中,尿液样品与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 应由采集 单位负责保管 ; aa) 在尿液样品采集和监管程序中,尿液 样品经过的每一处理或运送程序,均应记录时 间、人员、 目的、用量,每一位参与人员应明确身份并签名确认。 4.6 液样品应始终处于监管之下,并保证尿液 样品由采集现场至检验机构等其他地方所经历 的各项作 业及保管流程 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5 尿液样品的送检 5.1 尿液样品在移交送检给检验机构之前,采集人员应将尿液 样品妥善包装,以避免运送过程中破裂 或泄漏,尿液 样品外包装如用自封口物证袋也应封缄,以防掺假或调换,并在外包装 的封条上签名并记GA/T XXXX -XXXX 3 载包装日期。 5.2 包装、封缄好 的A瓶和B瓶尿液样品,应由尿液采集单位派人送往检验机构,并于出行前在 尿液 采集监管记 录表的交接部分记录 人员、时间及签名。 5.3 尿液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时,尿液 采集监管记录表 中被采集人员的个人资料信息是否适合向 所送检 验机构公开,由尿液采集单位按照 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 5.4 尿液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时,尿液采集单位送检人员和检验机构受理人员应同时在场查验尿液样品 A瓶和B瓶是否封缄完好,数量、品质是否与尿液 采集监管记录表 中的样品记载相符。如发现尿液样品 有异常现象时,应当面告知尿液采集单位送检人员,双方依据检验机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并如实记录 于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 中。 5.5 尿液采集单位送检人员 和检验机构受理人员完成尿液 样品交接手续后, 应在随行的尿液采集监管 记录表中记录双方参与人员、 时间并签名, 记录表原件交由送检人员带回尿液采集单位存档 。 5.6 检验机构在收到尿液样品后,应尽快对 A瓶尿液样品进行实验室 检测分析。B瓶尿液样品应 在检验机构保持密封、妥善管理,并在低温条件下冷冻保存,只有在尿液采集单位授权启动复核检验时 才能打开。 GA/T XXXX -XXXX 4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涉嫌吸毒的人员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 涉嫌吸毒的人员尿液采集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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