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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10 A 92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共安全 行业标准 GA/T XXXX—XXXX 法庭科学 视觉功能障碍鉴定 技术规范 Forensic science s—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xamination of visual dysfunction (报批稿)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T XXXX —XXXX I 目 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定义 ................................ ................................ .............. 1 3 鉴定原则 ................................ ................................ .......... 1 4 鉴定方法 ................................ ................................ .......... 3 附录A(资料性附录) 视觉功能障碍程度分级标准 ................................ ....... 12 GA/T XXXX —XXXX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 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法医检验分技术委员会( SAC/TC 179/SC 6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苏州大学医学 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文涛、王旭、刘瑞珏、郭兆明、陈捷敏、王萌、陶陆阳、周姝、俞晓英、项 剑、陈溪萍、陈晓瑞、刘冬梅。 GA/T XXXX —XXXX 1 法庭科学 视觉功能障碍鉴定 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视觉功能障碍 检验、鉴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人身伤害案件中涉及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学鉴定, 其它需要进行视觉功能检验和 评估的法医学鉴定亦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视觉功能 visual function 视力障碍与视野缺损。 2.2 视力 visual acuity (VA) 人眼分辨物体表面两点 之间最小距离(夹角)的能力。 2.3 视力障碍 visual impairment 通常指远视力较正常降低 。 2.4 视野 visual field 眼球正视前方一固定目标,在维持眼 球和头部不动的情况下,该眼所能见到的空间范围。 2.5 视野缺损 visual field deficiency 受检眼视野的周界缩小或视野的范围内出现不能看见的盲区。 2.6 双眼视觉 binocular vision 大脑高级中枢 将两眼上传的视觉信号进行分析、综合 并形成完整的、具有立体感 的知觉印象 。 3 总则 3.1 基本原则 GA/T XXXX —XXXX 2 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学鉴定应运用临床眼科学、 视觉科学和法医学理论 与技术, 结合司法鉴定实践,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全面分析,综合判定。 对于受检者自述伤后出现视觉功能障碍,鉴定人应根据眼器官结构的检查 结果,分析其 所述视觉功 能障碍的损伤性病理学基础 。对于无法用损伤性质、部位、程度等解释的视觉功能障碍,应排除损伤与 视觉功能障碍的因果关系;对于与自身疾病以及认知功能障碍有关的视觉功能障碍,应分析伤病关系。 3.2 鉴定步骤 3.2.1 审查鉴定材料 首先应详细了解外伤史。需要采集的材料主要包括病史材料, 应尽可能全面、完整、充分地反映: a)受伤时间、致伤物和致伤方式; b)伤后主要症状和体征; c)伤后主要诊疗经过 ,包括愈后情况 。 必要时应了解伤前眼科病史1),询问家族性疾病史、全身疾病史及用药史。 3.2.2 视觉功能检测 按受检者主诉视 觉功能障碍的情况,检查其视力、视野等视觉功能情况。 3.2.3 眼部结构检查 按先右眼、后左眼,或者按先健眼、后伤眼的顺序,依次进行眼附属器、眼球前段、眼球后段结构 的检查。其中裂隙灯显微镜检查、眼底检查等需在暗室内进行。必要时选择进行屈光、眼压、眼球运动、 眼球突出度、双眼视、泪 器、眼影像学等针对性检查。 应实时、客观、全面记录检查结果;有条件的应对检查结果摄片存档,以备复核。 3.2.4 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 对于疑有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情况 需进行鉴别检验的 ,可选择进行相应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 查,或者参考视觉电生理的检验结果。 3.3 结果评价 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其障碍程度应与原发性损伤或者因损伤 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的 性质、程度相吻合。 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其障碍程度应与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检验的结果和 /或视觉电生 理的测试结果相吻合。 认定为损伤导致视觉功能障碍的,应排除本身疾病或病理基础的影响。 3.4 鉴定时机 视觉功能障碍的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或因损伤 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医疗终结后方可进行。 上述医疗终结系指经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医疗措施实施后达到临床效果稳定, 即眼部损伤症 状消失或稳定,眼部体征及视觉功能情况趋于相 对固定。 一般而言,较轻的或不遗留明显视觉功能障碍的眼部损伤,鉴定时机可适当提前;若存在视觉功能 障碍或者将以视觉功能障碍 作为损伤程度鉴定、 伤残程度 评定主要依据 的,推荐其鉴定时机为损伤 之日 起90日以后。 1) 包括视觉功能情况。 GA/T XXXX —XXXX 3 4 鉴定方法 4.1 眼部结构 的一般检查 4.1.1 外眼的检查 检查眼眶、眼睑、结膜 、眼球突出度、 眼位、眼球活动 ,以及泪器、眼压。 4.1.2 眼前段的检查 采用裂隙灯生物显微镜或手电照射法,检查角膜、巩膜、前房、虹膜、瞳孔区、晶状体及前段玻璃 体的结构。 4.1.3 眼后段检查 应用直接检眼镜等设备,检查玻璃体及眼底。 为扩大眼底检查的范围,提高准确性, 在无禁忌证时可行扩瞳检查。 4.2 行为视力的检查 4.2.1 裸眼视力 4.2.1.1 准备 运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指定视标,嘱受检者读出。根据其读出的最小视标确定为其视力。检查距离 一般为5m;检查室距离不足 5m时,可采用平面镜反光的方法延长检查距离。视力表的悬挂高度应以 1.0 行与受检眼等高为宜。表的照明应均匀无眩光,光照度为 300lux~500lux。 若采用视力表投影仪,则可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检查距离一般为 3m~6m。 4.2.1.2 检查 常规为先查右眼、后查左眼;也可先查健眼,后查伤眼。 戴镜者先测裸眼视力,然后测戴镜视力并记录矫正镜片的度数。以遮 眼板遮盖一眼,查另一眼裸眼 视力。自较大视标开始,在 3s内准确指出视标的方向。待该行视标均被正确指认,可向下换行;若该行 视标一半以上不能正确指认,应向上换行。 若受检者不能辨认最大视标的方向,则令其逐步走近视力表,直至能够辨认视标方向为止。 但受检 者与视标的距离不小于 1m。 若走近至 1m时仍不能辨认 最大视标的方向,则改为检查其数手指的能力。嘱受检者背光,检查者伸 出若干手指,令其说出所见到的手指数。若受检眼不能辨认 1m以内的手指数,则检查者改以手在受检眼 前晃动,观察受检者能否辨认。若受检眼不能辨认手动,则检查其在 暗室内有无辨认光感的能力,多以 烛光或聚光手电投照受检眼,观察其能否辨认。 有光感视力的,必要时记录九方位(正前方、右上方、右方、右下方、前上方、前下方、左上方、 左方、左下方)光定位。 4.2.1.3 记录 将能看清的最小视标代表的视力值记录下来,作为受检眼的视力。 示例1:若“1.0”视标行有 2个视标未能正确指认,可记录下该行视标所代表的视力,并在右上角记录未正确辨认 的视标数,以负号表示 ——1.0-2。 GA/T XXXX —XXXX 4 示例2:若“0.9”视标行全部均能准确辨认,“ 1.0”视标行中有2个别视标也能辨认 ,但未达半数,则记录均能 辨认视标行所代表的视力数值作为 该眼的视力水平,并在右上角记录下一行能辨认的视标数,以正号表示 ——0.9+2。 检查数指能力时,若受检眼仅能辨清距受检眼 50cm的手指数,则记录为数指 /50cm(CF/50cm)。 检查识别手动能力时,若受检眼仅能辨认眼前 20cm的手部晃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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