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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01 CCS 80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 4897—202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and charging place for fire safety 2024-12-24发布 2025-02-20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65/T 4897—2024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新疆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董会、柳晶晶、段耀琴、董芳芳、阳俊昌、贾顺宁、孙乐雷、唐剑、吴磊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乌鲁木齐市南湖安居北路 1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联系电话:0991-4688326;传真:0991-4688116;邮编:83006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17197;传真:0991-2311250;邮编:830004。 DB65/T4897—202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防火、消防安全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计和消防安全 管理,已投入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参照本标准执行。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停放充电 场所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776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报警器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5024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GB 550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DB65/T3119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177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electricbicycleparkingandchargingplace 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或同时具备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分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棚)和电动自 行车停车库。 3. 2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electricbicycleparkinglot 1 DB65/T4897—2024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或换电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3. 3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electric bicycle garage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安装配套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的室内场所,分为地上、地下和半地下电动自 行车停车库。 3. 4 集中充电设施 Ecentralized charging facility 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组集中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 注:包括交流控制器、换电和充电柜。 3.5 踏步式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stepped 中间为人行楼梯两侧为自行车推行坡道或中间为自行车推行坡道两侧为人行楼梯的出入口。 3. 6 坡道式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ramp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中通过坡道进行室内外车辆交通联系的部位。 4一般规定 4.1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建筑、城市更新项目时,应同步规划建设电动自行 车停放充电场所。既有建筑应结合使用需求,优先在室外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4.2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不应设施在高温、易积水、有剧烈震动、有腐蚀性气体和易燃易爆场所。 4.3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时,应对现有供电设施的容量及相关配件设备进行校核,当不能满 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改造措施。 等警示标识。 5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5.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城市消防救援能 力,合理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5.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不应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 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5.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的厂房、仓库,托儿所、幼儿园等儿 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历史保护建筑,医院的病房楼、门诊楼等建筑贴邻或组合设置。 5.4电动自行车停车场距民用建筑外墙不应小于3m,距建筑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当建筑为一、二 级耐火等级,墙体外保温系统为不燃材料,且距离地面6m内的墙面无门、窗、洞口时,可贴邻设置。 5.5电动自行车停车库与其他建(构)筑物、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 GB50016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停车数量不大于200辆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 建筑贴邻设置,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所贴邻建筑分隔。贴邻面墙体的外保温系 统应为不燃材料。 5.6电动自行车停车库设置在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地上一层、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并应靠外墙布置,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 DB65/T4897—2024 5.7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防 火分隔。 5.8电动自行车停车库设置在地上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设置在半地下层或地下 一层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当防火分区全部设置自动灭火设施时,防火分区最大允 许面积可以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设施时,可按该局部建筑面积的1/2计入所在防火分区 的总建筑面积。 5.9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内部构件和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5.10电动自行车停放充场所应规范有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划分集中充电区域、停放区域和疏散通道区域,并划线标识,规范停放; b) 停车位应分组设置,每组长度不应大于20m,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的隔墙分 隔,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1.00h; c) 集中充电区域、停放区域应张贴标识、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P 集中充电设施应采取防撞保护措施。 6安全疏散 6.1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 出口的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6.2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当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 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6.3半地下或地下一层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b)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c)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6.4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45m。 6.5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沿走道单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小于1.50m;沿走道双面布置停 车位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2.60m。 6.6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停车当量数量不大于500辆时,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带坡道的车辆出入口; 超过500辆时应设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且每增加500辆宜增设一个出入口。 6.7电动自行车停车库车辆出入口应采用踏步式出入口或坡道式出入口,且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1.80 mo 6.8踏步式出入口推车斜坡的坡度不宜大于25%,单向净宽不应小于0.35m,总净宽度不应小于1.80 m。坡道式出入口的斜坡坡度不宜大于15%,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 7消防设施和器材 7.1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消火栓系统,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按照GB50974规定的要求执行。当建 筑面积不超过200m时,可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 7.2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火灾危险登记按中危I级确定,设置要求应符合 GB50084和GB55036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应安装简易喷淋系统。 7.3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确有困难的,可 安装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要求应符合GB205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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