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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CS C 75 0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 4848—2024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重大安全风险认定 Identification of major safety risk in metal and nonmetal mine enterprises 2024-12-24发布 2025-02-20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65/T4848—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陕西汇丰应急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华润 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雷明川、赵军、王少羽、刘静波、王鹏娟、何勇、耿超、彭贵、张运、白元、 丁军、李统中、孟蕊梅。 对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 对文件的修改意见,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乌鲁木齐市湖州路1799号)、新疆维 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联系电话:0991-5093135;传真:0991-5093135;邮编:8300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联系电话:0991-5201509;传真:0991-5093152;邮编: 8300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18750;传真:0991-2311250;邮编:830004。 DB65/T4848—2024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重大安全风险认定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重大安全风险的认定 本文件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开展重大 安全风险认定工作。 本文件不适用于: 煤系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开菜; 河砂和海砂的开采;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开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9496-2020 尾矿库安全规程 GB16423-202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metalandnonmetalopencastmines 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来源:GB16423-2020,3.1] 3. 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mines 以平、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 附属设施。 [来源:GB16423-2020,3.2] 3. 3 安全风险safety risk 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严重性的组合。 [来源:GB/T33000-2016,3.8] 3. 4 重大安全风险majorsafetyrisk 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严重性的组合 后,可能引起严重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风险因素。 1 DB65/T4848—2024 3. 5 排土场dump 集中堆放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腐殖表土和岩石等的场所。 [来源:GB16423-2020,3.13] 3. 6 尾矿库tailingspond 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 [来源:GB39496-2020,3.1] 3. 7 采场边坡 open-pit slope 露天采场周围由台阶和运输坑线等构成的倾向采场的坡面。 4重大安全风险认定 4.1 认定原则 应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4. 2 2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如下: a)企业自查: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聘请专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安全 风险的具体情况,并获取相关影像和文字资料; b)集体讨论:组织对安全风险进行集体讨论,做出结论性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c)专家技术论证: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文件认定重大安全风险有困难的,应组 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认定意见。结论性认定意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 注1:专家组成: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安全生产领域专家组成, 人数不应少于7人。 注2:集体讨论或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3通用直接认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安全风险: a)上一年度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或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的或发生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企业; b) 列为市级以上挂牌整改单位且未完成整改的企业; c) 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 d) 矿山年产量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 e) 水文、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矿山; 矿区及其附近存在可能危及矿区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 4.4分类直接认定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重大安全风险认定见附录A。 2 DB65/T4848-2024 附录A (规范性)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重大安全风险认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重大安全风险认定见表A.1. 表A.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重大安全风险认定 序号 行业门类 认定依据 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a) 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b) 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 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 (p 岩体移动范围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 e) 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 响; 采掘作业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 g) 井下或者井口进行动火作业区域; h)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导致中毒和室息的矿 山开采区域; i)单班井下作业人数50人及以上; j) 开采深度800m及以上; 使用或存放爆破器材,存在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 采掘、穿孔、爆破、探放水、提升运输等作业人数10人及以上; m) 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的矿山。 2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 b) 边坡出现滑移现象; c) 高度200m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或排土场; (P 危险级排土场; e) 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 f) 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的排土场; g) 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的矿山; h) 凹陷露天矿山; i) 使用或存放爆破器材,存在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 3 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 a) 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 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 b) 一年内发生尾砂泄漏等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互影响: c) 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危库、险库和病库; (p 库区周边有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e)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且在1年内 未完成闭库; f) 在试运行期内的尾矿库建设项目; g) 干式尾矿库的含水率较大,达到设计含水率的90%及以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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