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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 CCS C 75 0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4846—-2024 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惠认定 Identification of major accident hidden danger in industry and trade enterprises 2024-12-24发布 2025-02-20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65/T4846—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陕西汇丰应急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华润 安全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雷明川、赵军、王少羽、何勇、刘静波、王鹏娟、耿超、彭贵、张运、白元、 李玮健、丁军、李统中、孟蕊梅。 对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 对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乌鲁木齐市湖州路1799号)、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乌鲁木齐市湖州路179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联系电话:0991-5093135;传真:0991-5093135;邮编:8300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联系电话:0991-5201509;传真:0991-5093152;邮编: 8300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18750;传真:0991-2311250;邮编:830004 DB65/T4846—2024 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认定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惠认定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 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认定,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 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事故隐患 accident hidden danger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 2 有限空间confined spaces 封闭或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无法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 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4重大事故隐患认定 4.1认定原则 应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4.2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如下: a)企业自查: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聘请专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事 故隐惠的具体情况,并获取相关影像和文字资料 b) 集体讨论: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集体讨论,做出结论性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DB65/T 4846—2024 c)专家技术论证: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文件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有困难的,应 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认定意见。结论性认定意见应有三分之二以 上的专家同意。 注1:专家组成: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安全生产领域专家组成, 人数不应少于7人。 注2:集体讨论或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3通用直接认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b)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c)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d)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未执行“先通 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f) 液氨制冷企业的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g) 液氨制冷企业的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 数量超过9人; h)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 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i) 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或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j)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k)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 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1)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m) 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n) 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o) 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 物去除装置,或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p) 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干式收集、堆 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q)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4.4分类直接认定 治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八大类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认定应符合附录 A的规定。 4.5其他认定 本文件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 使用,失效或无效均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 DB65/T4846-2024 附录A (规范性) 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认定 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认定依据见表A.1。 表A.1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认定 序号 行业门类 认定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a)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 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 b) 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测 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 c) 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 回转溜槽,或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 (P 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 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 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 e) 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炉顶工作压 治金行业 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 压力值; 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 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 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监测数据未接入24h有人值 守场所; g) 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 装隔断装置; 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同一煤气管道隔 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不同介 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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