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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120 T 团 体标 准 T/SDPIA03-2022 全价宠物食品兔粮 Completepetfood—Rabbitfood 2022.2.17发布 2022.2.18实施 山东省宠物行业协会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前言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宠物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青岛科奈尔饲料有限公司、曼莫宠物用 品(上海)有限公司、杭州奢沐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公言、孙海涛、刘朋兵、张虹、王琳、吴文杰、刘策、白莉雅、李志成、黄 鹏。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价宠物食品兔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价宠物食品-兔粮的述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包装、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宠物兔全价配合饲粮的生产、包装、运输、贮存、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432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6434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测定过滤法 GB/T6435饲料中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物质含量的测定 GB/T6436饲料中钙的测定 GB/T6437饲料中总磷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GB/T6438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T6439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 GB10648饲料标签 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 GB/T16764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 GB/T14699.1饲料采样 GB/T13079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13080饲料中铅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13083饲料中氟的测定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GB/T18823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T18246饲料中氨基酸的测定 GB13091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测方法 NY/T2017饲料中黄曲霉毒素;玉米赤霉烯酮和T-2毒素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 3术语和定义 GB/T1064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全价宠物食品 指是指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食品,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 3.2宠物兔 指需要人们的照顾与饲养,与人形成牢固的伙伴关系,进入人们家庭中饲养,为人们提 供情感寄托的家兔,主要是荷兰侏儒兔以及迷你垂耳兔等小型“观赏兔”品种。 3.3全价宠物兔粮 指为满足宠物兔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粮, 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兔全面营养需要。 4原料要求 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使用《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 品种目录》中规定的原料。 5技术要求 5.1感官性状 色泽均匀一致、无霉变、结块及异味的固体颗粒。 5.2加工质量 混合均匀度,其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10%。 5.3营养成分 营养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宠物兔全价配合饲料营养成分 项目宠物兔粮分级 特级 优级 水分%≤ 13.0 13.0 粗蛋白%≥ 16.0 14.0 粗脂肪%≥ 2.5 2.5 粗纤维% 12-18 10-20 粗灰分%≤ 10 12 钙% 0.5-1.0 0.5-1.0 总磷%≥ 0.4 0.4 钙:磷 (1~2):1 (1~2):1 蛋氨酸+胱氨酸%≥ 0.65 - 消化能(MJ/kg)≥ 10.50 9.62 5.4卫生要求 卫生指标应符合下表2的要求。 表2卫生指标 项目 含量 氟(mg/kg)≤ 150 镉(mg/kg)≤ 5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汞(mg/kg)≤ 0.1 铅(mg/kg)≤ 0.5 砷(mg/kg)≤ 10 黄曲霉毒素B1(µg/kg)≤ 10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5.5药物添加剂的使用 饲料中添加药物添加剂时,应符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不应使用《禁止在饲 料和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中的药品及化合物。 5.6营养性添加剂的使用 饲料中添加营养性添加剂应依据《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和《饲料添加剂安全 使用规范》的规定,使用国家许可生产和经营的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 5.7生产过程要求 生产过程基本要求应符合GB/T16764的规定。产品在任何生产加工环节中(包括原材料 的生产和采购),禁止添加或使用有毒有害和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 5.8净含量的最大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检验方法 6.1感官检验 感观指标包括;水分(粗略)、混合均匀度、色泽、气味、杂质进行判定。 6.2理化检验 6.2.1混合均匀度 按GB/T591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水分 按GB/T643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粗蛋白质 按GB/T643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粗纤维 按GB/T643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粗脂肪 按GB/T6433执行。 6.2.6粗灰分 按GB/T643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钙 按GB/T6436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总磷 按GB/T643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9氨基酸 按GB/T18246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0消化能 消化能以组成配方的原料计算所得。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6.2.11卫生指标 按GB/T13078规定的方法测定 7检验规则 7.1组批 相同材料、相同工艺,同一班次、同一批配方产品为一批。 7.2抽样 按GB/T14699.1的规定执行。 7.3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按照检验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测的项目包括感官 指标、包装标签、净含量、水分、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氨基酸。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生产厂可根据工艺、设备、配方、原料等变化情况、自行确定出 厂检验的批量。 7.4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前 -主要设备、工艺、原料、配方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原料出现大的波动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7.5判定规则 检验中如出现不合格项目,允许重新自同一批产品中两倍量的包装中抽样进行复验,复 验结果中有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标签 包装物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 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企业地址。 9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9.1包装 包装应密封、不易破损、防潮、防水,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 9.2运输 运输工具清洁、干燥并有防雨防污染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9.3贮存 产品贮存应避免阳光直射,应存放于干燥、通风处,注意防水、防霉、防鼠、防虫害, 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合贮存。 9.4保质期 产品保质期应根据产品特性确定,在保质期内的产品应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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