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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2301 —202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能力 表述规范 2024 - 06 - 19 发布 2024 - 07 - 25 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ICS 03.120.20 CCS A 00 DB 63 DB63/T 2301—2024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 试验方法标准 1 3.2 产品标准 1 3.3 检验检测机构 1 3.4 检验检测能力 1 3.5 资质认定 2 3.6 检验检测能力表 2 4 总体原则 2 4.1 检验检测能力分类原则 2 4.2 检验检测能力表述原则 2 5 分类规则 3 6 表述要求 3 6.1 机构名称 3 6.2 检验检测场所地址 3 6.3 序号 3 6.4 类别(产品 /项目/参数) 3 6.5 产品/项目/参数 4 6.6 依据的标准 (方法)名称及编号(年号) 4 6.7 限制范围 4 6.8 说明 5 7 授权签字人 5 DB63/T 2301—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提出。 本文件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西宁华信检测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西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海西州盐化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青海鸿鑫矿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温建华、赵枫、马占花、赵昕、李霞、丽牧、徐翔、张志芳、王微芝、赵枝刚、 温建安、韩斌。 本文件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实施。DB63/T 2301—2024 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能力表述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检验检测能力表述的术语和定义、 总体原则、 分类规则、 表述要求及授权签字人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申请、受理、技术评审时的能力表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GB 20001.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试验方法标准 在适合指定目的的精密度范围内和给定环境等条件下,全面描述试验活动以及得出 结论 方式的标准。 [来源:GB 20001.4 -2015 3.1] 3.2 产品标准 规定产品需要满足的要求以保证其适用性的标准。 [来源:GB 20001.10 -2014 3.1 ] 3.3 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 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4 检验检测能力 DB63/T 2301—2024 2 检验检测机构 依据相关标准及其配套或指定的检验检测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出具具有证明作用 的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 3.5 资质认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 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6 检验检测能力表 检验检测能力通常以检验检测能力表(以下简称“能力表”)的形式表述,应至少包括序号、类别 (产品/项目/参数)、产品或项目 /参数,以及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限制范围、 说明,见附录 A。 4 总体原则 4.1 分类原则 4.1.1 科学性 检验检测能力分类适应市场监管需要, 满足客户需求, 同时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能力申报的实际要求。 4.1.2 唯一性 检验检测能力分类具有唯一性,各能力不应 交叉、覆盖。 4.1.3 准确性 检验检测能力分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以及本文件的相关要求,准确地表达检验检测 机构实际的检验检测能力,并保持其时效性。 4.2 表述原则 4.2.1 统一性 检验检测能力分类描述在各行业、各领域范围内做到统一分类、统一描述、统一格式。 4.2.2 规范性 检验检测能力附表描述简明、规范。 4.2.3 专业性 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负责填写检验检测能力附表,检验检测机构具备的能力能够得到客观、准确 DB63/T 2301—2024 3 表达。 5 分类规则 5.1 检测类别可分为一级类别、二级类别,如下: a) 一级类别宜按相同或相近基质、功能、性质或行业特点进行表述 ,见附录B。 示例1: 建材领域可分为水泥及其它胶凝材料,混凝土、砂浆类材料,金属材料及其制品,墙体和屋面材料,防水 材料等。 示例2:机动车检测 领域可分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等。 b) 二级类别宜按照具体的分类表述。 示例3:水泥及其它胶凝材料 可分为通用硅酸盐水泥、白色硅酸盐水泥、砌筑水泥 等。 示例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可分为联网查询、车辆唯一性检查、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车辆外观检查、安全装置检 查、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等。 5.2 对于具备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检测能力表与非食品检 验检测能力 表应分开表述。 6 表述要求 6.1 机构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应按照注册地址正确填写。 6.2 检验检测场所地址 6.2.1 场所地址应为检测项目 /参数实际开展检测活动的地点,不应扩大或缩小。 6.2.2 多场所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不同场所分别填写检验检测能力表。 6.2.3 同一检测项目 /参数在不同地点开展检测的,应按不同地点独立表述。 6.3 序号 6.3.1 一级类别在能力表中设立通栏顺序填写,以汉字数字(一、二、三……)为序,连续编号。 6.3.2 二级类别在能力表中第一列顺序填写,以阿拉伯数字( 1、2、3……)为序,连续编号。 6.3.3 具体产品 /项目/参数在能力表中第三列顺序填写, 同一类产品以阿拉伯数字 ( 1.1、1.2、1.3……) 为序,连续编号,示例见附录 C。 6.4 类别(产品 /项目/参数) 6.4.1能力表从左至右第 2大列类别(产品 /项目/参数)的填写,可以是二级分类,也可以是具体的产 品、对象名称。 6.4.2 产品名称应在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不应超出检验检测机构实际检测能力的范围。 示例:GB/T5525 -2008《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类别(产品 /项目/参数)名称根据检测标准规定 的适用范围,表述为 “植物油脂 ”,或者根据检验检测机构实际能力表述为具体产品名称 “花生油”“大豆油”等,不应扩大DB63/T 2301—2024 4 为“油脂”或“动物性油脂 ”。 6.5 产品/项目/参数 6.5.1 能力表从左至右第 3 大列“产品 /项目/参数”的填写,应填写具体的产品名称或者项目 /参数 名称。 6.5.2 “产品/项目/参数” 填写的名称以产品标准或试验方法标准中对应的检验检测条款的项目 /参数 名称为准。 6.5.3 试验方法标准名称中如只包含检测参数总称和技术要求,但未明确具体参数时,应根据检验检 测机构实际填写参数名称。 示例:NY/T 761 -2008《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脂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包含多种农 药残留项目,检验检测 机构应根据实际能力填写具体的某一类农药或者某一种或几种农药。 6.5.4 同一“产品 /项目/参数”下的多个标准之间,应分行表述,并按照标准的顺序排列。 6.5.5 若检测项目中包含多项参数时应逐个参数展开填写。 6.5.6 “产品/项目/参数”按标准规范表述,不应用缩写或简称表述(如英文缩写),标准中只有缩 写或简称的除外。 示例:二氧化硫,不应表述为 SO2,可表述为二氧化硫或二氧化硫( SO2)。 6.6 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年号) 6.6.1 每一大类中,应按试验方法标准在前,产品标准在后的方式进行填写。无论是试验方法标准还 是产品标准,均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国际标准的顺序填写。国际标准、行 业标准的顺序按照英文字母顺序填写,国家标准按标准顺序号填写。 注1:依据的标准(方法)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非标检测方 法须经确认。 注2:依据的标准(方法)是否在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内由资质认定部门决定。 6.6.2 “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栏内应准确、完整、规范地表述标准(方法) 名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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