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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TDFTZH001-2022 海南省碳管理师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成“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下简称“双碳” 目标),提高双碳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快双碳管理人才队伍的建 设,保障双碳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可靠的、真实的、法制性双碳数据,依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 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 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同年12月31日,国 务院办公厅又颁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 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 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 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发〔2021〕23号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碳管理师认定是在“满足市场需求、自愿申请参加” 的前提下进行的。碳管理师只作为会内认定,行业、市场自主认 定,不纳入其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管理师,是指具有备中级以上(含中级) 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相应职称的人员,经考试合格获得碳管理师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资格证书,由用能单位聘任从事本单位双碳管理工作,并代表市 场对该单位双碳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区域。 第五条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会管理和实施碳管理师认定工 作。 第六条碳管理师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 研究会将从用人单位和其他业务部门获取相关年检所需信息,对证书 持有者进行年度检查。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个季度。用能单位负责 人领导碳管理师开展本单位的节能工作,保障碳管理师依法行使职权, 并监督有关节能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考试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碳管理师资格: (一)熟悉双碳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经过双碳管理业务培训,或已具备从事双碳管理工作所需的 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具有备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应职务或职称; (五)从事双碳管理工作2年以上。 第八条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碳管理 师证书。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第九条申请碳管理师资格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 (一)《碳管理师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本人学历证书原件(核对信息后交还申请人)及其两份复印 件; (四)本人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五)从事双碳管理工作的证明。 第十一条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 内容审核后,通知申请人参加碳管理师资格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碳管理师资格认定实行资格考试制度。 碳管理师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碳排放、碳资产、碳核查等相关专业 知识及双碳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 考试科目可根据市场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会负责碳管理师资格考试大 纲、考试命题和考务组织等工作。 第十三条碳管理师在聘用期间,非因下列情形,不得被解聘: (一)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 (二)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被劳动教养或受刑事处罚的, (四)碳管理师提出辞职的;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五)被吊销碳管理师资格证书的。 第十四条用能单位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建议应当优先从获 得碳管理师证书的人员中选聘。 第三章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每门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成 绩不合格者可申请补考。 对考试合格者,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会颁发碳管理师资格证 书。碳管理资格设置三个级别: (一)初级碳管理师; (二)中级碳管理师; (三)高级碳管理师。 第十六条中、高级别资格的申请是在获得初级资格的情况前提 下以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 获得初级碳管理师证书资格是从事碳管理的入门资格;中级碳管 理师资格是在获得初级碳管理师资格并在连续从事双碳管理工作满 一年后方可申请;高级碳管理师资格是取得中级碳管理师后并从事碳 管理工作满两年方可申请,且申请高级碳管理师资格须提交专业论文 一篇。 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会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进行审查认定, 并决定是否授予较高级别的资格。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碳管理师负责聘用单位的双碳管理日常工作,其主要 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双碳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 准; (二)参与编制所在单位双碳规划、技术进步计划; (三)参与拟定所在单位双碳管理制度、奖罚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参与所在单位新建、扩建项目及双碳技术改造项目合理减碳 论证工作及相关设备淘汰更新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参与组织双碳利用状况分析及二氧化碳平衡测试,指导合理 排碳工作,负责对相关设备的维修、保养、运行状况及碳计量器具的 配备和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其它用能巡查工作,参与想相关设备 的安装、测试及验收工作; (六)参与碳排放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和信息交流及职工培训工 作,参与组织开展二氧化碳减排活动; (七)所在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排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采纳碳管理师提出的有关 减碳建议;单位职工对碳管理师执行其职务工作所作出的指令必须服 从。 第十九条倡导碳管理师以第三方的形式开展工作,公正地对其 受聘用能单位双碳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国家有关双碳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 的贯彻执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二)监督检查碳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三)协助碳排放监测部门完成对所在单位的碳排放监测任务,对 监测发现的问题,监督整改; (四)负责有关双碳利用状况报告及有关报表的核实工作; (五)其他有关职责。 第二十条碳管理师发现所在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双碳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可以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用 能单位负责人对碳管理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在10日内作出处理 决定。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在双碳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碳管理师,由 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会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碳相关单位不依照规定聘用碳管理师、妨碍碳管理 师履行职责或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会加 强自律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 和直接责任者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碳管理师不依法履行碳管理和监督义务,造成过度 排碳,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建议由所在单位予以解 聘;情节严重的,并可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四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 究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第一条碳管理师资格证书应当合理使用,不得涂改、转让、 出租和出借。 第二条碳管理师资格证书由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会统 一设计样式,统一制定编号、加盖钢印。 第三条碳管理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取得碳管理师的 人员可持有效证明,向海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研究会提出补发管理 师证书的申请。经审查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四条对取得碳管理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继续教育。 第五条所有取得碳管理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由海南省碳达 峰碳中和研究会注册备案。 第六条碳管理师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海南省碳达峰碳 中和研究会将协同用人单位对证书持有者进行年度检查。年检时 间为每年的第一个季度。 第七条所有获得碳管理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者信息可在海南 省碳达峰碳中和网上进行查询核实。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授予的碳管理师 资格: (一)未按时参加年检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师资格的; (三)在从业岗位上违法违规的; (四)有其它重大不当行为的。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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