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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200.10 X 14 团体 标准 T/NSFST 002—2022 食用植物 调和油 Edible vegetable blend oil 2022- 02-22发布 2022- 02-28实施 宁夏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NSFST 002—2022 I 前 言 本文件卫生指标参照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和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确定。 本文件是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 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要求 进行编写。 本文件由固原市原州区河楠香油坊 提出。 本文件由宁夏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归口 。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 固原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固原市原州区河楠香油坊 、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欣泽食用植物油加工厂、 宁夏伽伽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艳、 高俊峰、邱治涛、冯秀娟、李雯、 伊倩茹、马月琴、 王旭鹏、 潘丽 君 、王新振、 王霞英、 张继科、 罗鹏程、楚有鹏 。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NSFST 002—2022 1 食用植物 调和油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用植物 调和油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试验方法、检 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玉米油等) 为原料,添加小磨芝麻 香油(水 代法制成) ,经过食用 植物油加热、配料、冷却、 调配、包装制成的 食用植物 调和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 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 5009.262 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 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 2005)第 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2716界定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的规定。 4.1.2 小磨芝麻香油等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 定和要求。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NSFST 002—2022 2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感官要 求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食用植物调和油特 有的色泽 ,色泽正常 组织形态 油状液体 滋味与气味 具有食用植物调和油 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 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的理化指标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及挥发物 /(g/100g) ≤0.20 酸价(KOH)/(mg/g) ≤3.0 过氧化值 /(g/100g) ≤0.25 总砷(以 As计)/(mg/kg) ≤0.1 铅(以Pb计)/(mg/kg) ≤0.09 苯并(a)芘/(ug/kg) ≤10 溶剂残留量 /(mg/kg) ≤20 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检出值小于 10mg/kg时,视为未检出 ) 4.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 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 定,检验方法按 JJF1070 规定的方法。 4.5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的规定 4.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 GB 2760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NSFST 002—2022 3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将被测产品置于洁净的容器中,在自然光下, 通过目测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品尝 其滋味方法 。 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 5009.236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酸价按GB 5009.229 规定方法检验。 6.2.3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中规定的方法测 定。 6.2.4 总砷 按GB 5009.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铅 按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苯并(a)芘 按GB 5009.27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溶剂残留量 按GB 5009.262 中规定方法检测。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 产品为一批,从每一批中随机抽取 6个包装进行检验 。每 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7.2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 指标、净含量、酸价和过氧化值。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 应包括标准要求中的检验项目。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每 6个月进行1次。有下列情况之一 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c) 原料来源及设备有变化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检验项目中有不合格项,可从原批产品中加倍 抽取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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