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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促进会文件 科促会发〔2021〕2号 关于发布《四川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促进会团体标准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构建适应性强、科学简便、功能完善的科促会团体标准, 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用科技助推四川向农业 强省迈进,促进四川省乡村振兴高质高效发展。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四 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和要求, 本会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 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促进会 2021年11月18日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附件 四川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促进会(以下简称科促会) 团体标准化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及 有关规定,结合科促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科促会根据四川省“5+1” 现代工业体系、“10+3”现代农业体系、“4+6”现代服务业体系,立 足16个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要、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组织 有关单位提出并制定,并由科促会组织审查发布,供会员单位和社会 采用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科促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公平、公正、开放、透明; (三)优先支持符合经济、产业发展方向,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满足科技服务领域市场需求和助推乡村振兴的项目; (四)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标准,协商一致、有序优化、技术 先进、经济合理。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第四条从事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 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 第五条科促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过程接受国家、四川省标 准化主管部门和四川省科协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科促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发 布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其中团体标准代号为“T”,社会团体代号为 “CKCH”(川科促会简称拼音首字母),具体编号格式为: T/CKCH××××-×××× 年代号 发布顺序号 社会团体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第七条科促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适用于本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科促会是团体标准的归口组织,科促会秘书处负责制定有 关规章制度、开展日常联络、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设立科促会标准化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受理、 立项审查、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发布等工作。 第三章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条科促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按如下所示的流程进行,具体包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括提案、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和存档、复审和废止等阶段, 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项程序。 第一节提案和立项 第十一条科促会各专委会、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以及与科促会 合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发起标准提案, 会员单位申请优先考虑。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的单位和个人 应向科促会标准化工作小组提交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科 促会标准化工作小组可根据行业需求和受政府委托,提出项目建议。 第十二条立项申请须按照《四川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促进会团 体标准立项申请书》的要求填报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建 议的标准名称、立项的必要性、目的、意义,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内 容,以及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现状等。 第十三条立项申请须按照《四川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促进会团 体标准立项申请书》的要求填报相应论证资料。 第十四条科促会标准化工作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如 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项目不予立项,并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五条项目通过论证后,由科促会统一发文正式立项,并在 科促会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如无异议,下达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 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 第二节立项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标准一经立项,科促会标准化工作小组将公开征集项 目主要起草单位,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 工作,包括资料收集,行业概况、国内外情况,技术论证等。起草工 作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均衡的原则,申请单位将被优先考虑成 为主要起草单位。 第十七条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 “编制说明”。 第三节起草 第十八条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征求相关行业 专家、学者、机构、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等意见建议。征求形式为信函 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 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九条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 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 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第二十条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 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 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起草工作组提出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 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四川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促进会团体标准立项申 请书》并提交会议审查或者进行函审。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第四节审查 第二十二条团体标准的审查由科促会标准化工作小组组织进行。 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团体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审查表决需要投票时,需填写“团体标准送审稿投 票单”,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将团体标准送审 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团体标准 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审查时,应当整理“会议纪要”,并附参加 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二十五条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 通知和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团体标 准送审稿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函审时,应当写出“函审 结论”并附“团体标准送审稿投票单”。函审时,有效回函中必须有 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 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 项目将被撤消。 第二十七条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 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五节批准 第二十八条科促会标准化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起 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形式审查合格的,由科促会标准化工作小组报送团 体标准专家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六节发布和存档 第三十条通过批准的标准,发放标准编号,由科促会签发,并 同时在科促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 第三十一条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科促会按档 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七节复审和废止 第三十二条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申 请者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三条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 审,一般要有参加过科促会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 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 第三十四条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 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 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 三章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 其它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五条对复审结果应同时在科促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 息平台上公告。 第四章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科促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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