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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188. 3—2010 部分代替SN/T0188—1993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3部分:汽车衡器鉴重 Rules for the weight survey by weighing instrument on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Part 3:Weight survey by vehicle weigh-bridge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0-01-10发布 2010-07-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0188.3—2010 前言 SN/T0188《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术语;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第3部分:汽车衡器鉴重; 一第4部分:轨道衡器鉴重; 第5部分:台秤鉴重; 一第6部分:天平鉴重; 第7部分:电子料斗秤鉴重。 本部分为SN/T0188的第3部分。 本部分是SN/T01881993《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衡器鉴重》的修订,本部分与原部分的区 别是: 提出了衡器的准确度部分。 增加了数字式电子衡器基本要求的内容。 增加了衡器计量室基本要求的内容。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人境检验检 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效群、高广涛、汤宏兵、刘鹏、孙毅、孙经建。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 SN/T 0188.3—2010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3部分:汽车衡器鉴重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商品汽车衡器鉴重的方法、程序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以汽车衡器计重的进出口商品的重量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018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值的表示和判定 SN/T0188.1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1部分:术语 3术语和定义 SN/T0188.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4汽车衡鉴重基本要求 4.1工作条件要求 4.1.1检验检疫机构对从事进出口商品计量的汽车衡计量室,应实施监督管理。汽车衡计量室应订立 严格的衡重、放行、数据传递与保存以及交接班制度 4.1.2汽车衡计量性能应经周期检定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应派员参与进出口商品计量用汽车衡的检定 工作并做好记录,衡器仪表数显的可调部位(包括设计计量参数、线性等调拨键)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加以 封识。电子汽车衡的计量软件应经计量检定部门或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认可。 4.1.3计量室应配置必要监控设施,保证衡重时计量和鉴重人员可观察被衡重汽车相关位置有无异常 情况。 4.1.4衡重作业因风力过大及雨雪等因素而影响衡重数据的准确与真实性时应暂停作业。 4.2技术条件要求 4.2.1称量准确度应优于0.2%。 4.2.2应取得法定计量及有资质的检定部门的检定合格证书并在使用有效期之内。检定周期应视使 用情况而定:使用频繁的检定周期应为3个月,使用不频繁的检定周期应为6个月,最长不应超过1年。 4.2.3应是非连续累计自动汽车衡或非自动汽车衡,但均应为静态称量。 4.2.4准确度等级应达到级秤标准。 4.2.6使用秤量范围应从最大秤量至可满足汽车衡准确度的最小秤量 4.2.7水平引道长度不得小于衡器台面长度的三分之二。 4.2.8 凡附有仪表自校装置的,在汽车衡使用中应进行自校 4.2.9汽车衡检定和使用中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SN/T0188.3—2010 表1汽车衡的允许误差 检定称量 允许误差(d) 中准确度级 首期与后续检定 使用中检定 0~500d ±0.5 d ±1.0 d ±1.0 d 500d~2000d ±2.0 d 2 000 d~10 000 d ±1. 5 d ±3.0 d 注:d—标尺分度值,即衡器最小示值 4.2.10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计量用汽车衡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应记录包括汽车衡品牌、生 产厂家、生产日期、安装与使用时间、周期检定记录(原始与调动后)与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日常使用中 试验数据(包括重复性、比对等)、维修情况以及计算机软件情况等必要信息。 对汽车衡运行出现的偶发故障、原始数据和修调数据以及处理全过程等,应详细进行记录。 4.3安全要求 应遵守衡器计量室和鉴重场所的安全制度和要求。 5汽车衡鉴重方法与程序 5.1准备工作 5.1.1受理报检时应注意报检单的有关项目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楚,所附单证是否齐全。报检单填 写内容应与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及与重量有关的单、证、函电等相一致。 5.1.2应明确货物计价采用的方法:“以毛计净”、“以净计净”结算或“限制回潮”“干态重量”、“公 量”等。 5.1.3审阅报检单等对申报之数、重量鉴定有无特殊要求 5.1.4根据货物品种、包装种类、贸易合同要求、存放地点、装卸运输途径等确定采用汽车衡鉴重方式。 5.1.5对不符合抽查鉴重条件的、抽查鉴重不合格的包装货物以及需以汽车倒载衡重的散装等货物, 均可实施汽车衡鉴重。对上述海运货物,应在装卸口岸全批鉴重或监督衡重。 5.1.6对以干态重量、公量或限制回潮率计价的货物,应明确在重量鉴定的同时抽取代表性样品测定 水分。 5.2鉴重 5.2.1总体要求 按监督衡重方式执行鉴重。监督衡重范围包括汽车衡计量技术状态,操作使用与数据采集是否正 确,运输装卸作业是否规范,以及衡重各环节对重量产生的影响,以确保鉴重结果的准确无误。 5.2.2汽车衡技术状态的确认 5.2.2.1衡重开始前,检查封识应完好无损。电子汽车衡的计算机系统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2.2附有自检功能的,应由司秤人员先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5.2.2.3汽车衡承重系统应清洁,汽车衡承重平台与坑基或引桥之间隙应适中(汽车衡调整限位螺栓 头部与预埋件侧面间隙应保持在2mm左右)且无杂物夹卡。 5.2.2.4汽车衡空载荷,零位示值应稳定(杠杆秤应保持计量杠杆的平衡),承重平台卸载后应恢复零 位与平衡。 5.2.3衡重操作规范 5.2.3.1在衡重作业中,应观察汽车衡仪表零点标示,置零后方可进行计量。日常连续使用的汽车衡, 每工班查测零点不少于3次,数字显示仪表应随时观查复零,并测试汽车衡灵敏度[可加1d(数字显示 仪表加1.4d)码,计量杠杆(仪表数字)应有改变」。零点变化不大于(土)1d可视为正常,超出时应 作出记录,并及时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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