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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 版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 Work specifications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2024 -05-16发布 2024 -06-16实施CCS C 60 DB32/T 4779 —2024ICS 13.100DB32/T 4779 —2024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工作程序 …………………………………………………………………………………………………… 3 6 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 …………………………………………………………………………………… 5 7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管理 ………………………………………………………………………………… 5 附录 A (资料性)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 (样式)……………………………………………………………… 7 附录 B (资料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花名册 (样式)…………………………………………………… 8 附录 C (规范性)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基本项目 …………………………………………………………… 9 附录 D (资料性)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 (样式)………………………………………………………… 11 附录 E (规范性)职业健康检查流程图 …………………………………………………………………… 13 附录 F (资料性)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表 (样式)………………………………………………………… 14 附录 G (资料性)职业健康检查复查通知单 (样式)……………………………………………………… 21 附录 H (资料性)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 (样式)……………………………………………………… 22 附录 I (资料性)疑似职业病通知单 (样式)……………………………………………………………… 26 附录 J (资料性)职业禁忌证通知单 (样式)……………………………………………………………… 27 参考文献 ……………………………………………………………………………………………………… 28目  次 ⅠDB32/T 4779 —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 、无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张恒东、张红兵、朱宝立、韩磊、谢丽庄、杨泽云、张荣、孙纳、曹文东、双家兵、 王杰、周鹏、刘涵。 ⅢDB32/T 4779 —2024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基本要求 、工作程序 、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及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及管理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 、档案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管 部门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GBZ 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GBZ/T 157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Z/T 157、GBZ/T 224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文件 。 3.1 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out⁃of⁃home occupational health examination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离开其医疗机构执业地点开展 的职业健康检查 。 3.2 跨区域职业健康检查 cross⁃regional occupational health examination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外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 。 3.3 常规医学检查 routine medical examinations 常规医学检查指作为一般健康检查和大多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健康检查都需要进行的检查项目 。 4 基本要求 4.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4.1.1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并在有效期内 。 4.1.2 有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 ,总面积不少于 400 m2。设有问诊 、内科(神经内科 ) 、外科、皮肤科、耳 鼻喉口腔科 、眼科和 X射线检查等主要科室 ,以及 B超、心电图、电测听、肺功能等功能检查科室 ,每个诊 1DB32/T 4779 —2024 室不少于 6 m2。设有标准隔音室及独立的档案管理室 。设有标准规范的临床检验及毒物检验实验室 。 4.1.3 工作场所布局合理 ,便于安全操作 ,仪器设备放置妥当 ,照明、温湿度、噪声、整洁卫生等环境条件 符合仪器使用要求 。 4.1.4 实验室应整洁有序 ,检测仪器放置合理 ,便于操作 ,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制度 ,配备有必要的防污 染、防火、通风排毒系统和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 4.2 人员 4.2.1 基本人员配置 :至少各有 1名内、外、耳鼻喉、口腔及职业卫生专业执业医师 。至少有 3名医学影 像(包括 X线影像、B超和心电图各 1名)专业执业医师 。至少 2名执业护士 。临床实验室技术人员不 少于 2名,其中 1名中级职称 ;毒物化学检测技术人员不少于 1名;至少 1名职业病信息报告员 ;1名计 算机相关专业人员 。 4.2.2 从事接触粉尘类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 ,除了具备基本人员配置外 ,还应至少具有 1名职 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 ,肺功能检查或呼吸科执业医师 1名,肺功能 检查医师可由经过培训的内科医师承担 。 4.2.3 从事接触化学因素类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 ,除了具备基本人员配置外 ,至少具有 1名职 业性化学中毒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 。皮肤科、神经科及肺功能检查医师各 1名。 4.2.4 从事接触物理因素类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 ,除了具备基本人员配置外 ,至少 1名具有物 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和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 。眼科、电测听检查医师各 1名, 电测听检查医师可由经过培训的耳鼻咽喉科医师承担 。 4.2.5 从事接触放射因素类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 ,除了具备基本人员配置外 ,至少 1名具有职 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 、1名放射生物检测的技术人员和 1名眼科医师 。 4.2.6 从事接触其他类 (特殊作业 )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 ,除了具备基本人员配置外 ,至少 1名 具有职业性其他疾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 ,神经科、电测听和肺功能检查医师各 1名。 4.2.7 每个机构应具有 1名专职的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为本医疗机构在册且唯一执业地点在该机 构的执业医师 、具有副高级以上卫生或临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熟悉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技 术规范。 4.2.8 每个机构应具有 1名专职的质量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应为本医疗机构在册且唯一执业地点在该 机构的执业医师 、具有副高级以上卫生或临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熟悉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 技术规范 。 4.2.9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质量控制员 、职业病诊断医师 、信息报告人员 、临床实验室技术人员 、毒 物化学技术检测人员每 2年参加省级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培训并考 核合格。 4.3 仪器设备 4.3.1 具备能满足与备案开展的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 、设备。 4.3.2 开展外出职业健康体检的 ,还应具备移动放射体检车及标准隔音室车一辆 ,无线局域网体检系 统1套。 4.3.3 仪器、设备、车辆应符合放射防护及生物安全防护要求 。 4.3.4 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计量检定 /校准,并贴有相应状态标识 。 4.3.5 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软件 ,并能和江苏省职业病防治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对接 。 4.3.6 具有职业病网络报告的专用电脑 、网络、账号等网络报告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 4.3.7 从事职业病信息报告 、管理、使用的部门和个人应建立信息使用登记和审核制度 ,不得利用职业病 2DB32/T 4779 —2024 报告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发现账号 、密码 已泄露或被盗用时 ,应立即向同级系统管理员和业务管理员报告 ,并采取相应措施 。 4.4 质量管理 4.4.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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