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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 版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服务规范 Medical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medical⁃nursing combined institutions 2024 -05-16发布 2024 -06-16实施CCS A 20 DB32/T 4777 —2024ICS 03.080.01 DB32/T 4777 —2024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服务内容与要求 …………………………………………………………………………………………… 2 6 质量管理 …………………………………………………………………………………………………… 5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 6 参考文献 ………………………………………………………………………………………………………… 7目  次 ⅠDB32/T 4777 —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 (江苏省老年病医院 ) 、南京江宁沐春园护理院 、江苏省老年医 学学会、南京医科大学护理学院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老龄健康处 、江苏省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江苏省 老年公寓管理中心 )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顾寿永、刘世晴、杨俊、李咏阳、宋佳牡、马金霖、许家仁、丁亚萍、李现文、姜晓健、 方逸。 ⅢDB32/T 4777 —2024 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 、服务内容与要求 、质量管理和服务评价与改进 。 本文件适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服务的开展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 文件。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29353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 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T 42195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_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WS 308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医养结合机构 medical⁃nursing combined institutions 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 。 注: 主要包括养老机构设立或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或开展养老服务两种形式 。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设置基本要求 4.1.1 应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含中医药主管部门 )进行备案 ,并在民政部门进 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 。 4.1.2 提供餐饮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 ,应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 。 4.1.3 提供放射诊疗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 ,应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 4.2 设施设备要求 4.2.1 建筑设计及设施配备应符合 GB/T 29353、GB/T 35796、GB 50763、JGJ 450等的要求 ,依据《医疗 1DB32/T 4777 —2024 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 》执行。 4.2.2 消防设施应符合 GB 50140、WS 308的要求,消防设施标志应符合 GB 15630的要求。 4.2.3 医疗设施设备的配备应符合相应类型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要求 。 4.3 科室设置及人员配备 4.3.1 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 ,科室设置及人员配备应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型 ,相应地参照 《康复医院 基本标准 (2012版) 》 《护理院基本标准 (2011版) 》 《护理中心基本标准 (试行) 》 《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 (试行) 》 《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 (试行) 》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 (试行) 》 《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 (试行) 》 《诊所基本标准 》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 《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 》 《中西医结合诊所基本标准 》等 的要求。 4.3.2 医护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对执业资质和条 件的要求 ;社会工作者 、心理咨询师 、公共营养师等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餐饮工作人员 应持有健康证明 。 4.3.3 管理人员应具备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的管理经验 ,养老护理员 、医疗护理员上岗前应经过相关 培训。 5 服务内容与要求 5.1 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GB/T 35796、 《医养结合机构服务 指南(试行) 》 《老年护理实践指南 (试行) 》等的要求开展老年人综合评估 、医疗服务 、护理服务 、用药服务 、 康复服务 、健康管理服务 、营养服务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中医药服务 、安宁疗护和延伸服务 。 5.2 老年综合评估 5.2.1 应按照 GB/T 42195、GB 38600的规定,对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 、安全评估 ,以及根据老年人的健 康状况和影响因素开展老年综合征及健康问题评估 ,并建立老年人综合评估档案 。 5.2.2 评估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每人次评估至少由 2名评估人员共同完成 ,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医学或 护理学背景 。 5.2.3 老年人评估应为动态评估 ,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 ,应及时评估 ,若无特殊变化至少每 12个月评估一次 。 5.2.4 向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出具评估结果并签字确认 ,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 ,及时组织复核 。 5.3 医疗服务 5.3.1 根据医养结合机构的类型 ,为老年人提供巡诊 、门诊、住院、急救、转诊等医疗服务 。 5.3.2 对于养老机构 (区域)老年人,医生应定期巡诊 ,了解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并做好记录 。 5.3.3 开设门诊的机构应开展针对老年常见病 、慢性病的诊疗服务 。对疑难病例或不能诊断治疗的疾病 应及时向老年人及家属说明 ,指导其及时外出就医 。 5.3.4 设置医疗床位的机构应按照相关诊疗规范和指南开展老年常见病诊疗 、慢性病管理 ,以及为长期 卧床、晚期姑息治疗 、生活不能自理等其他需要长期照护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 5.3.5 应安排医生 24 h值班,及时提供急诊救护服务 。对机构内无能力处理的急危重症疾病 ,先行抢救 处理,同时立即呼叫 120,并通知其家属 ,征求家属同意后 ,为其提供转诊服务 。转运过程遵循就近转诊 原则,可安排医护人员或熟悉情况的服务人员跟随转诊 。 2DB32/T 4777 —2024 5.3.6 应与周边综合性医院签订合作关系 ,开设绿色通道 ,确保及时有效转诊 ,有条件的机构可开展专家 定期查房 、远程医疗服务等 。 5.4 护理服务 5.4.1 根据老年人护理需求 ,参照《老年护理实践指南 (试行) 》 ,为老年人提供基础护理 、管道护理 、皮肤 护理、康复护理 、认知症照护等老年护理服务 。 5.4.2 对老年人开展护理需求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照护计划 ;按照分级护理要求开展生命体 征监测,定时巡视 ,观察病情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 、给药措施 。 5.4.3 做好不能自理老年人的清洁服务 ,定期进行沐浴或擦浴 ,保持床单元整洁 ,身体无异味 ,面部、口 腔、指(趾)甲等清洁 。 5.4.4 做好鼻胃管 、鼻肠管、胃肠造瘘管 、导尿管、外周中心静脉导管 (PICC)等常见管道护理 ,掌握注意 事项及导管脱落的应急预案与处理流程 。对需要使用约束用具的老年人 ,应严格遵医嘱执行 ,并与相关 第三方签署知情同意书 ,操作规范 、安全。 5.4.5 对长期卧床老年人开展压力性损伤的危险因素评估及预防 ,保持皮肤完整无破损 ;对带入压力性 损伤应做好伤口护理 ,密切观察并记录 ;对疑难压力性损伤可申请专科护理会诊 ,进行伤口处理 。 5.4.6 根据老年人情况开展进食训练 、转移训练 、步行训练 、偏瘫肢体摆放等康复护理服务 ,帮助老年人 选择正确的辅助器具 ,并提供训练和指导 。 5.4.7 对认知障碍老年人 ,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动态观察老年人情绪或心理变化 ,及时交流沟通和安 慰;对有情绪和心理问题的老年人 ,可请专业人员进行情绪疏导 、心理咨询及危机干预 ,必要时转至专业 医疗机构协助处理 。 5.5 用药服务 5.5.1 根据《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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