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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 版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assessment of family guardianship ability of left⁃ behind children 2024 -02-05 发布 2024 -03-05 实施CCS A 20 DB32/T 4697 —2024ICS 03.080.99 DB32/T 4697 —2024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评估原则 …………………………………………………………………………………………………… 1 5 评估机构 …………………………………………………………………………………………………… 2 6 评估人员 …………………………………………………………………………………………………… 2 7 评估内容 …………………………………………………………………………………………………… 2 8 评估方法 …………………………………………………………………………………………………… 2 9 评估流程 …………………………………………………………………………………………………… 3 10 评估结果应用 ……………………………………………………………………………………………… 4 11 档案管理 …………………………………………………………………………………………………… 4 附录 A (规范性)留守儿童监 (照)护人能力评估表 ………………………………………………………… 5 附录 B (规范性)留守儿童需求评估表 …………………………………………………………………… 14 附录 C (规范性)留守儿童家庭与环境评估表 …………………………………………………………… 21 附录 D (资料性)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报告 ……………………………………………………… 26目  次 ⅠDB32/T 4697 —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江苏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民政局 、江苏省民政厅 、复旦大学复旦 ⁃东芬儿童保护研究中心 、江苏 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南京同心未成年人保护与服务中心 、盐城市盐都区心语社会服务中心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周恒新、赵芳、季静、项林、祁亚洲、季严彪、朱宁、陈银龙、张秀晨、张天际、张舒、 孔春燕、黄琼花、戴荣松、陈辉、高娟娟、孙莉。 ⅢDB32/T 4697 —2024 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的原则 ,规定了评估机构 、评估人员 、评估内容 、评估方法 、 评估流程 、评估结果应用以及档案管理的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对留守儿童开展的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工作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留守儿童 left-behind children 因父母双方长期外出务工 ,或一方长期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 ,不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注1: 父母长期外出务工一般指连续 3个月以上 ,外出地点一般指跨县域 。 注2: 无监护能力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 、重残、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 施、剥夺监护权 、失联、死亡等原因丧失照护能力 。 3.2 家庭监护能力 family guardianship ability 监护人根据法律职责 ,对于留守儿童的人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通过家庭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行为 能力。 4 评估原则 4.1 最有利于儿童原则 以儿童为中心 ,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 ,明确家庭监护是否有利于满足留守儿童的基本需 要,最大限度保障儿童权益 。 4.2 信息真实原则 尊重客观事实 ,克服主观随意性和片面性 ,通过科学 、全面、系统的实地调查获取留守儿童及其家庭 相关的信息资料 ,从家庭监护能力 、影响因素和留守儿童需求等方面出发 ,实事求是出具评估结果 。 4.3 综合衡量原则 综合考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 ,充分了解儿童及监护人的意愿表达 ,评估过程需严格确定评估对象 家庭监护缺失的可容许程度 。 1DB32/T 4697 —2024 4.4 信息保密原则 在评估过程中获取的儿童个人和家庭的所有资料 (包括图片 、影像、录音等) ,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不向 任何人员泄露其姓名 、年龄、照片以及涉及个人和家庭隐私的各项信息 。 5 评估机构 5.1 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应为评估等级为 AAA及以上的社会服务 机构。 5.2 业务范围应包括社会工作 、儿童服务 、评估中的任何一项 。 5.3 应具有不少于 3名专职工作人员 。 6 评估人员 6.1 应持有国家认定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心理 、教育等与儿童服务领域相关的专业资质 。 6.2 应具有不少于 2年以上的儿童服务领域实务工作经验或评估工作经验 。 7 评估内容 7.1 监(照)护人能力 监(照)护人能力评估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评估内容具体见附录 A。 a)父母的监护能力 。包括父母基本情况 、父母的监护意愿以及一票否决的特殊情况 ,共三个部分 。 b)被委托照护人的照护能力 。包括被委托照护人的基本情况 、被委托照护人的照护意愿以及一票 否决的特殊情况 ,共三个部分 。 7.2 儿童需求 包括儿童的生存需求 、安全需求 、参与需求和发展需求的满足情况 ,共四个部分 。评估内容具体见 附录B。 7.3 儿童家庭与环境 包括家庭的基本情况 、家庭的社会融合 /社会支持 、社区环境与资源 ,共三个部分 ,评估内容具体见 附录C。 8 评估方法 评估人员可运用以下方法开展评估工作 。 a)文献法。评估人员查阅评估对象及其监护人基本信息 、受助情况 、服务档案等材料 ,包括但不限 于已在民政 、妇联、教育、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等的工作档案 、工作日志 、工作文件中登记的 信息资料 。 b)问卷法。评估人员可根据评估指标设计调查问卷 ,对留守儿童本人 、监护人及其他主要接触人 员进行调查评估 。 c)访谈法。评估人员与留守儿童 、监护人、被委托照护人 、主要照顾者以及邻居 、亲属、老师、同学 2DB32/T 4697 —2024 等面谈,获得更深入 、准确的资料 ,并对问卷调查中所获信息进行核查 。 d)观察法。评估人员进入留守儿童及家庭生活的场景 ,或在对其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的过程中 , 观察并收集留守儿童家庭环境 、留守儿童成长生活的社区社会环境 ,以及留守儿童 、监护人、被 委托照护人或主要照顾者的语言与非语言信息 。 e)量表法。有专业资质的评估人员可使用抑郁自评量表 (SDS) 、焦虑自评量表 (SAS)等专业量表 对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精神状况进行评估 。 9 评估流程 9.1 成立评估小组 9.1.1 评估机构可邀请儿童社会工作 、心理、法学、教育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估小组 ,评估小组中专职 人员应不少于 1人,并配备督导人员 。 9.1.2 评估人员与被评估对象等不存在冲突且无任何利益关系 。 9.2 制定评估方案 评估小组应收集留守儿童的基本信息和帮扶相关资料 ,根据留守儿童情况 ,制定评估方案 。评估方 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a)评估对象 ,明确评估的具体对象 ; b)评估时间 ,明确评估工作的完成时限 ; c)评估人员 ,明确开展评估工作的人员背景 、资质及分工 ; d)评估方法 ,根据留守儿童的具体情况 ,选择评估方法 ; e)评估要点 ,明确评估的目标任务和要点 ; f)评估进度 ,计划评估的进度安排等 。 9.3 开展评估培训 组织评估小组人员对评估方案中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包括评估目标 、评估方法和评估工具等 。 9.4 发送评估通知 应在开展评估前一周 ,向留守儿童家庭发送评估通知 ,评估通知应包括评估的时间 、地点、评估机构 及评估人员相关信息 。 9.5 实施评估 9.5.1 在开展评估时 ,评估人员应不少于 2人,并提供证明身份的相关证件 。 9.5.2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方案 ,收集评估所需信息 ,并按附录 A~附录 C中评估表格开展评估 。 9.5.3 评估结束后 ,评估人员应及时处理数据 ,对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进行等级划分 ,并结合实地走访 情况综合分析评估结果 。 9.6 得出评估结果 9.6.1 计算 留守儿童监 (照)护人能力 、儿童需求 、儿童家庭与环境的各项得分组成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得分 , 3DB32/T 4697 —2024 计算方式见公式 (1) : R=R1+R2+R3 ………………………… ( 1 ) 式中: R ——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得分 ; R1 ——留守儿童监 (照)护人能力得分 ; R2 ——留守儿童需求得分 ; R3 ——留守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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