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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27/T104—2024ICS67.080.10 CCSX24DB2327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方标准 DB2327/T104—2024 地理标志产品呼中偃松籽 2024-12-17发布 2025-01-16实施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2327/T104—2024 Ⅰ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部分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呼中区人民政府提出。 本文件由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呼中区人民政府、大兴安岭地区检验检测中心、大兴安岭地区农业林业科学研究 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姜懿凇、杨欣艺、张庆森、陈延明、林绍朋、舒会娟、王欣欣、邱庆燕、李可、 张柏秋、曲悦、李鹏宇。DB2327/T104—2024 1地理标志产品呼中偃松籽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地理标志产品呼中偃松籽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自然环境、要求、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签标志、运输与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呼中偃松籽生产、加工、检验、流通,亦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呼中偃松 籽保护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7924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 GB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LY/T1921红松松籽 DBS23/024-202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偃松籽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地理标志产品呼中偃松籽 松科松属,本文件第4章规定的范围内、在第5章自然环境条件下的偃松的生干种子。 3.2呼中偃松籽仁 呼中偃松籽仁为呼中偃松籽去掉种壳和种皮,经一定的工艺加工而形成的籽仁。 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DB2327/T104—2024 2呼中偃松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即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所辖的所有行政区域:即呼中辖区内四个镇(呼 中镇、呼源镇、碧水镇、宏伟镇),八个林场(呼源林场、碧水林场、宏伟林场、呼中林场、永青林场、 大西沟林场、雄关林场、提阳山林场)及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见附录A。 5自然环境 5.1地理位置 呼中偃松籽保护范围地处黑龙江省西北部、大兴安岭伊勒呼里山北麓。地理坐标东经122°36′ 58″—124°15′46″,北纬51°14′51″—52°25′28″。属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平均海拔810m, 最高海拔1528m。 5.2气温 呼中区属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4.3℃,最低温度-53.2℃,无霜期85d。 5.3日照 呼中区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365.1h。 5.4土壤 海拔高度下限不低于800m,坡度不超过20%;土壤pH值为4.0~6.5的暗棕色针叶林土。 6要求 6.1种源 呼中区分布的天然偃松林。 6.2抚育管理 6.2.1卫生抚育 伐出天然偃松林内的病腐和机械损伤的树木和枝杈。 6.2.2透光抚育 伐出影响偃松生长的上层林木建议改成伐出影响偃松生长中有碍偃松林生长的枯立木,半截桩。 6.2.3建立通风道 对于分布面积较大、集中连片的偃松林分每隔50m伐开6m宽的通风道,通风道坡向与等高线平行。 6.3偃松籽的采收 适时采收,适宜采收期为每年8月末松籽完全成熟后方可采收,采收后应尽快晾晒脱籽。 6.4感官指标DB2327/T104—2024 3呼中偃松籽的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感官指标 项目指标 偃松籽 偃松籽仁 形状 三角状倒卵圆形,微扁,无翅,无虫蛀 气味 具有偃松籽特有淡淡的松香味,无酸败,无异味 色泽 暗褐色,种皮光泽完整,表面洁净 呈乳白色至乳黄色 均匀性 长6mm~10mm,径5mm~7mm,均匀 整齐长5mm~8.5mm,径3.5mm~5mm,均 匀整齐 霉变粒,% ≤2.0 ≤2.0 杂质,% ≤2.0 ≤2.0 百粒重,g ≥10 ≥5.0 出仁率,% ≥45 —— 6.5理化指标 呼中偃松籽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含水率,% ≤7.0 蛋白质,% ≥14.5 粗脂肪,% ≥45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08 6.6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DBS23/024-2023的规定。 6.7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DBS23/024-2023的规定。 6.8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DBS23/024-2023的规定。 7试验方法 7.1感官指标 7.1.1形状 按DBS23/024-2023中4.2的检验方法执行。DB2327/T104—2024 47.1.2气味 按DBS23/024-2023中4.2的检验方法执行。 7.1.3色泽 按DBS23/024-2023中4.2的检验方法执行。 7.1.4均匀性 在检测样品中随机取不少于50粒松籽,用卡尺测量其长和宽,计算其长和宽平均值。松籽一般长 6mm~10mm、宽5mm~7mm,超过平均值±20%的松籽≤10%,为均匀整齐。 7.1.5霉变粒 按GB19300的规定执行。 7.1.6杂质 按DBS23/024-2023的规定执行。 7.1.7百粒重 在种子中随机取100粒为组,共取8组,即8次重复。用百分之一的天平称重,计算其平均重量, 即为百粒重。要求变异系数不能超过4.0,如果超出应取16组,并舍去超出平均值2倍的样本,重新 计算百粒重。 7.1.8出仁率 按LY/T1921的规定执行。 7.2理化指标检验 7.2.1含水率 按GB5009.3中的直接干燥法执行。 7.2.2蛋白质 按GB5009.5的规定执行。 7.2.3粗脂肪 按GB5009.6的规定执行。 7.2.4酸价 按DBS23/024-2023的规定执行。 7.2.5过氧化值 按DBS23/024-2023的规定执行。 7.3净含量DB2327/T104—2024 5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8检验规则 8.1组批和抽样 8.1.1同一天、同班次用相同原料生产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8.1.2每批按千分之一抽样,每批不少于10袋。 8.2出厂检验 8.2.1每批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8.3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原料、工艺、设备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别时; d)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4判定规则 8.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规定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8.4.2有一项指标不符合,允许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 品为不合格品。 8.4.3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不应复验,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9包装、标签标志、运输与贮存 9.1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安全规定,并不会对松籽质量造成危害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9.2标签标志 9.2.1应符合GB7718、GB28050、GB/T17924的规定。 9.2.2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产品,应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本文件的标准代号, 并应同时使用经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公告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见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9.2.3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9.3运输与贮存 松籽在存放和运输过程中,严禁与有毒、有异味、发霉以及其他易于传播病、虫的物品混合存放。 严禁雨淋,注意防潮。堆放松籽的仓库地面应铺设枕木,通风良好,防止底部受潮,注意倒垛。入库后 要在库房中加强防霉、防出油、防虫蛀、防鼠等措施。DB2327/T104—2024 6附录A (规范性) 呼中偃松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呼中偃松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见图A.1 图A.1呼中偃松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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