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01
CCS C 80 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22/T 486.3—2024
代替DB22/T 492 —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规范
第3部分:仓储物流单位
Specification of "Four abilities" building for fire safety in social units 一
Parts 3:Warehouse logisitics
2024 - 11 - 27发布 2024 - 12 - 27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22/T 486.3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 DB22/T 486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的第 3 部分。DB22/T 486 已经
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用基础 ;
——第 2 部分:宾馆、餐饮场所 ;
——第 3 部分:仓储物流单位 ;
——第 4 部分:公共娱乐场所 ;
——第 5 部分:小场所 ;
——第 6 部分:学校 ;
——第 7 部分:医院 ;
——第 8 部分:商场 、市场;
——第 9 部分: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
本文件代替了 DB22/T 492 —2010《仓储物流 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与 DB22/T
492—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 2,2010年版的2);
b) 增加了仓储物流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见 4.1.1);
c) 增加了仓储物流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租赁关系中的消防安全责任(见 4.1.2);
d) 更改了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案的要求(见 4.2,见2010版4.1.1,2010版4.1.2);
e) 增加了微型消防站的要求(见 4.3);
f) 增加了消防安全标志(见 4.5,2010 版4.1.5);
g) 增加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见 4.6);
h) 更改了防火检查的内容(见 5.1.1, 2010版4.2.1,2010 版4.2.2,2010版4.2.5);
i) 更改了防火巡查 内容(见5.1.2,2010 版4.2.4);
j) 更改了防火检查、巡查填写记录的要求 (见5.1.3,2010 版4.2.5);
k) 更改了仓储物流单位员工岗位防火检查的内容 (见5.1.4,2010版4.2.7);
l) 更改了仓储物流单位动用明火的检查内容(见 5.1.5,2010 版4.2.8);
m) 更改了隐患整改程序(见 5.1.6,5.1.7,2010版4.2.9,4.2.10,4.2.11 );
n) 更改了火灾确认后 第一灭火力量采取的措施( 见5.2.1,2010版4.3.1);
o) 更改了火灾确认后第二灭火力量采取的措施(见 5.2.2,2010 版4.3.2);
p) 增加了仓储物流单位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组织疏散逃生的具体要求(见
5.3.1,2010 版4.4.1);
q) 更改了仓储物流单位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 的内容(见 5.4.1,2010 版
4.5.1);
r) 更改了仓储物流 单位开展消防宣传与培训的形式(见 5.4.3,2010 版4.5.3);
s) 更改了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见 5.4.4,2010 版4.5.5);
t) 更改“验收”为“评估”(见 6,2010年版5)。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DB22/T 486.3 —2024
II 本文件由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靳威、杨峻岭、尤晓飞、代文亮、田野、刘威、祝冠群、李野、瞿婷婷、王元、
常鹏、卫元国、吴志杰、李强、高卓博、王飞、杨琳琳、王晨。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10年首次发布为: DB22/T 492 —2010;
——本次修订,将 DB2 2/T 492—2010 并入 DB22/T 486 中的第 3 部分;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22/T 486.3 —2024
1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规范
第3部分:仓储物流 单位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能力建设和评估。
本文件适用于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DB22/T 486.1 —2024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基础
3 术语和定义
DB22/T 486.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主体责任
4.1.1 仓储物流单位应加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
4.1.2 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承包、租赁
场所的承包、承租人为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1.3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储物流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
安全负责人。
4.1.4 仓储物流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部门。
应急预案
应按照GB/T 38315 要求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微型消防站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储物流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 配备相应的 人员和器材。
消防控制室人员
应符合DB22/T 486.1 中的规定。
消防安全标志 DB22/T 486.3 —2024
2 应符合DB22/T 486.1 中的规定。
管理制度
应按照DB22/T 486.1 中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 能力建设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5.1.1 仓储物流单位每月 应至少开展 1 次防火检查 ;各部门每周应开展 1 次防火检查。 检查内容 包
括但不限于 :
a) 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 ;
b) 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c) 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
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d) 消防控制室 值班、消防控制设备运行 和记录情况 ;
e) 微型消防站人员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f) 用火、用电 、用油、用气 有无违章 、违规的情况 ;
g) 丙类液体储存场所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h) 库房是否 划线标明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
i) 物品入库前是否经专人检查 ;
j) 库存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存放;库房内运货通道宽度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放
影响安全的物品等 ;
k) 仓库保管员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l) 防火巡査、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m) 库房内是否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
n) 灭火和应急 疏散预案的演练情况 。
5.1.2 仓储物流单位每日 应进行防火巡查 ,巡査内容应包括 但不限于:
a) 用火、用电 、用油、用气 有无违规、违章;
b) 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有无 违规、违章;
c)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d)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
e)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f) 门窗封闭、完好情况 ;
g) 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
h) 是否存在室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情形;
i) 施工现场是否采取防护措施。
5.1.3 防火检查、巡査应 按照DB22/T 486.1 —2024 中的附录 C填写《防火检查记录表》或《防火巡
查记录表》 ,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
5.1.4 员工应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岗位 火灾风
险点,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 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规、违章;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DB22/T 486.3 —2024
3 c)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图示是否完好;
d) 有无遗留火种;
e) 装卸作业有无 违规、违章;
f) 门窗封闭、完好情况 。
5.1.5 仓储物流单位 内不应使用明火,并设置醒目的禁止标志。 因施工确需明火 作业时,仓储物流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进行下列检查:
a) 是否按用火管理制度 办理动火证,动火操作人
DB22-T 486.3-2024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规范 第3部分 仓储物流单位 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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