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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01/T0121—2024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规范DB2101ICS03.100.60 CCSA11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沈阳市地方标准 2024-12-27实施 2024-11-27发布DB2101/T0121—2024 I目  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评价原则............................................................................1 5评价内容............................................................................1 6评价指标............................................................................2 7等级评定............................................................................2 8评价改进............................................................................3 附录A(规范性)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规则.........................................4 附录B(规范性)会计人员信用评价规范评价等级直接判定为D等评价指标.....................8 参考文献..............................................................................9DB2101/T0121—2024 II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沈阳市财政局提出并归口,同时负责标准的宣传贯彻、监督实施等工作。 本文件起草单位:沈阳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晓军、姜莹、李涣涣、郭函雨。 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本文件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沈阳市财政局(辽宁省沈阳市北一经街78号);联系电话: 024-22873740。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通讯地址:沈阳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辽宁省沈阳市北一经街78号);联系电 话:024-22704418。DB2101/T0121—2024 1会计人员信用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指标、等级评定、评价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开展信用管理与评价,也可用于受评主体开展自 我信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 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117信用基本术语 GB/T34830.1信用信息征集规范第1部分:总则 3术语和定义 GB/T2211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评价原则 4.1公益性 信用评价为公益性评价,不向受评主体收取评价或查询费用。 4.2综合性 信用管理方式采用日常评价、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监督评价管理相结合。 4.3客观性 信用评价采用客观信用信息记录,通过量化计算模型和客观评分标准完成,不含主观评价。 4.4安全性 信用评价配套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对不同安全级别的信用信息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 和管理措施,确保提供的评价内容安全可控。 5评价内容 5.1职业能力 反映会计人员基础职业能力与职业道德情况,从基础能力、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学习及职业 道德信息等方面进行评价。 5.2发展能力 反映会计人员职业发展潜力与行业专业贡献情况,从会计人员从业经验、职业成长、行业专 业贡献、学术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5.3社会责任 反映会计人员诚信承诺与社会贡献情况,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申报、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 服务平台系统承诺、就职单位信用及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DB2101/T0121—2024 25.4职业信用 反映会计人员从业荣誉与从业处罚情况,根据从业以来所获荣誉奖励、所受从业处罚惩戒等 方面进行评价。 5.5开关变量 反映会计人员受到失信惩戒情况,根据会计人员是否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情况进行 评价。 6评价指标 6.1一级指标 职业能力、发展能力、社会责任、职业信用、开关变量。 6.2二级指标 基础能力、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职业操守、从业经验、职业成长、行业贡献、科研能力、 信用承诺、单位信用、社会贡献、从业荣誉、从业处罚。 6.3三级指标 教育经历、资格证书、年度继续教育、其他会计类学习、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从业年限、职 务职级、专业贡献、学术成果、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 资格、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任职承诺、就职单位信用关联、公益活动、奖励事项、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受到处罚、违反职称评审相关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违反会计考试相关法律法规受 到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违反其他管理规定受到惩戒。评价指标应符合附录A的要 求。 7等级评定 7.1评分规则 7.1.1会计人员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等的定级依据,见附录B。 7.1.2会计人员信用等级评分采用1000分制,分值有效范围为0分至1000分。其中,基础分为800 分,加分项以200分为限,减分项800分为限。指标分数详见附录A。 7.2数据采集 7.2.1采集路径 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应遵循GB/T34830.1要求。采集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a)会计人员自报:由参评会计人员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信用指标要求提交相应佐证材 料,所需佐证材料的内容和形式以实际评价工作需要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公益活动证明、从 业奖励证书、从业处罚情况等; b)相关部门协报:由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评价指标要求协助提供相应的数 据及佐证材料,或采用国家、省、市会计行业管理、信用信息共享等相关平台提取的数据信息, 材料信息的内容和形式以实际评价工作需要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采集数据、监管检查数据、 奖励惩戒文件、情况说明等; c)公开数据查询:信用中国网站所发布的统计报告、查询结果等; d)现场调研。 7.2.2采集时效 根据评分规则及数据采集路径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数据采集时效:DB2101/T0121—2024 3a)按自然年度采集。自然年度,指以公历计算的上一个完整的年度,即自公历上一年度1 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b)部分指标的采集截止时间为评价工作开展前一个月月末的数据; c)依据评价实际需要,惩罚类指标采集开展评价前近三年的数据。 7.3信息审核 7.3.1会计人员依据评价部门或机构要求,上报相关信息。 7.3.2评价部门或机构应对受评会计人员提供的各类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7.4定级规则 7.4.1依据采集的相关材料和数据,对照附录B确定会计人员信用等级直接判定D等情况。 7.4.2结合会计人员的信用指标综合得分,判定会计人员的信用等级,规则如下: ——A+等:综合得分≥850分; ——A等:800分≤综合得分<850分; ——B+等:750分≤综合得分<800分; ——B等:700分≤综合得分<750分; ——C+等:650分≤综合得分<700分; ——C等:600分≤综合得分<650分; ——D等:综合得分<600分,或出现直接判定为D等的情形。 7.5结果应用 7.5.1对信用等级为“A等、A+等”的会计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 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质审查的优先考虑,用人单位可优先聘用、培养、晋 升会计人员。 7.5.2对信用等级为“B等、B+等”的会计人员,可按照常规工作要求进行日常管理。 7.5.3对信用等级为“C等、C+等”的会计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 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质审查中,以及用人单位可在聘用、培养、晋升会计 人员中,审慎考虑。 7.5.4对信用等级为“D等”的会计人员,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 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质审查中不予考虑,用人单位可根据会计人员失信的具体情 况,对其进行降职或其他处理。 8评价改进 8.1异议处理 受评主体认为评价所依据的非公共信用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可向评价主体提出异议申请, 并提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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