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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 CCSC80 1501 呼和浩特市地方标准 DB1501/T0057—2024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forfiresafetymanagementofculturalrelicbuilding 2024-09-09发布 2024-10-09实施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1501/T0057—2024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 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杨、刘丹宇、刘珠峰、傅强、巴晶、樊倩、张东光、贾峰、米丽。DB1501/T0057—2024 1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文物建筑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编制和演练。 本文件适用于文物建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或仿古建筑单位可参照本文 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T5907(所有部分)消防词汇 GB/T38315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4024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27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XF/T1463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术语和定义 GB/T5907(所有部分)、GB/T40248、GA27、XF/T146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 件。 3.1 文物建筑culturalrelicbuilding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普查登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3.2 消防设施操作员firefacilityoperatorDB1501/T0057—2024 2从事建(构)筑物消防设施运行、操作和维修、保养、检测等工作的人员。 4总则 4.1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 针,提高自身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2文物建筑的使(占)用单位或者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单位及个人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逐 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4.3文物建筑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和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 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有效的消防 安全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消防技术手段,确保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 4.4文物建筑改造、修缮时应同步进行消防设计,按照文物保护级别上报审批,并由文物建筑单位制 定消防安全措施,明确责任。改造应选用不燃、难燃材料,不损坏原有消防设施,原有消防设施确需变 更的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物建筑室内外增设的消防管线(设备),应确保不影响疏散和火灾事故 救援,且便于日后维修、保养和使用。 5消防安全职责 5.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保安人员应履行GB/T40248中的消防安 全职责。 5.2消防设施操作员应经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并履行下列职责: a)值守消防控制室; b)操作、维修保养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c)检测火灾自动报警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5.3电气焊工、电工操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持证上岗,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b)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c)熟练掌握防火、灭火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 d)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5.4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熟悉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本人在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参加消防业务培训与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疏散、救护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及消防设施,掌握文物(建筑)火灾扑救的专业要求; c)发生火灾后,按照确定的任务分工,积极参加火灾报警、火灾扑救、人员疏散、伤患救助、 现场保护等工作。 6消防组织 6.1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建立 单位专职消防队。其他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与本单位规模相适应的志愿消防队伍,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可联合建立。人员、装备配置应与保护单位的规模相匹配。DB1501/T0057—2024 36.2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单位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 积极参与区域联防联控。 6.3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 等管理制度,合理配备人员,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做好应急出动准备。 7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7.1一般规定 文物建筑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消防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 值班,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并予以公布, 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7.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7.2.1基本要求 文物建筑单位应当将文物展厅、大殿、讲经堂、藏经阁、燃香区、厨房及其他经常使用明火或燃气 的部位、变配电室、锅炉房库房、重要设备用房、消防控制室等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 危及人身、文物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 防火标志,配备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7.2.2配电室管理 文物建筑内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应有明显标识,配电室工作人员应能正确区分消防 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配电线路正常供电。 7.2.3消防控制室管理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应符合GB25506的有关要求,实行每日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 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7.2.4厨房管理 宜在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外,独立建造厨房;不具备独立建造条件的,在厢房、走廊、庭院等附属 建筑内集中使用,与其他区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按照要求配置灭火设施。定期清洗排烟罩、油烟 道,定期检测和保养炉具。 7.2.5大殿、偏殿等建筑管理 大殿、偏殿等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标识; b)按照要求配置灭火设施; c)电气线路、电源插座、开关不准许安装敷设在可燃材料上; d)殿内使用的经幡、帐幔、伞盖、地毯、锦绣等可燃织物应与电气线路、电器产品保持安全距 离; e)点灯、焚香、点蜡等明火部位应有专人看护。DB1501/T0057—2024 47.2.6文物展厅及库房 文物展厅及库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文物展厅及库房不准许与其他场所混合设置,不准许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仓储场所和 临时用房; b)文物库房内不准许放置易燃可燃物; c)电气线路应按照规范要求采取穿管保护措施; d)配电箱及开关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拉闸断电; e)展厅及仓库内不准许使用电炉、电暖器等电加热器具。 7.2.7建筑周边及室外 建筑周边及室外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文物建筑之间及毗连建筑不准许私搭乱建占用防火间距,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准许堆放柴 草、木料等可燃易燃物; b)地处森林、郊野的文物建筑周边应开辟防火隔离带; c)1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性建筑屋面。 7.3大型活动管理 7.3.1举办祭祀、展销、演艺、游园、展览、庙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应制订大型活动组织方案,按 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应举办。 7.3.2举办大型活动前,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7.3.3大型活动期间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加强安保力量,增加巡查、检查频次, 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7.4电气防火管理 7.4.1文物建筑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 50016、GB50098、GB50303、GB55037中的有关要求,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户外、潮湿场所需要供 电的,应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7.4.2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维修应 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严禁非电工人员作业。场内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7.4.3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7.4.4临时加装的亮化灯具、LED显示屏、灯箱、用电设备不应超出线路荷载。 7.4.5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严禁使用高温灯具、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 具。 7.4.6按要求安装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7.4.7电动自行车、电瓶车、电动平衡车等使用蓄电池的交通工具应在指定地点停放、充电,不应将 蓄电池带至文物保护范围内。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应与文物建筑保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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