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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20 CCS A 10 15 内蒙古自治区 地方 标准 DB15/T 3309—2024 农业生产社会 化服务 合同管理服务规范 Socialized service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specification for contract management service 2024-01-25发布 2024-02-25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3309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果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M/TC 25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瓜果蔬菜协会、 内蒙古傻丫头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 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 清水河县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 内蒙古农业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 乌兰察布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赤峰市农牧科学研究所、内蒙古煜联农 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赤峰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内蒙古自治区 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呼和浩特市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呼和 浩特市农牧局综合保障中心、呼和浩特市农 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内蒙古中天现代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莎、张称心、李玉芳、王喆、祁建勋、李正男、李志平、樊丽、吕明举、刘 艳、付崇毅、孙平平、张磊、李小燕、王旭、敖立琴、司鲁俊、李平生、钟磊、李延军、秦海霞、张晓 梅、毕晓宇、王丽艳、尹继伟、吴彬、朝鲁门、苏敏、白芙蓉、聂建国、徐英、徐文俊。 DB15/T 3309 —2024 1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合同管理服务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管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合同构成、 合同管理等。 本文件适用 于农业生产 社会化服务过程中的合同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socialized service for agricultural pro duction 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生产服务。 4 基本原则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等,应严 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的规定, 并应遵守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我国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等规范法律文件。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 自愿、 诚实信用、 协商一致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应优先采用书面形式,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 电报、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 有法律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 5 合同构成 约首部分 约首部分应明确完整的列出以下信息 : —— 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 —— 合同所有当事方合法有效名称,需要时可增加所有当事 人对应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 号码)、联系信息 及当事人的证明文件等其他信息。 主文部分 DB15/T 3309 —2024 2 5.2.1 基本内容 合同的主文部分应体现合同订立的目的和内容,并涵盖合同从订立到终止全过程中合同所有当事 人的权利和义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参见附录 A。 合同主文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期限; ——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 权利与义务; —— 违约责任; —— 争议解决方式。 此外,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主文还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例外条款、保密条款、补充条款、合同附 件等内容。 5.2.2 服务内容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内容应涵盖服 务的时间、服务的地点、服务的作 物种类、服务的主要环节及方 式。 5.2.3 服务标准 对供方的服务应有明确的标准和 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应由合同当事方共同确定,当事人双方应从服 务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产量标准等方面进行协商并达成约定,将量化后的指标形成服务 标准指引,以附件的形式附于合同后。服务标准指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参 见附录B。 5.2.4 服务期限 合同应将明确规定供方提供服务的详细起始时间。供方提供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需在不同时间 内进行的,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5.2.5 服务费用及 支付方式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费用应涵盖所有服务的内容,宜详细、明确,如需变更应在当事人双方均 书面同意的条件下,以合同修订条款的形式重新约定。 合同中应明确: —— 合同金额,无法明确合同金额的,应给出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 —— 带资服务的农资价格; —— 计价货币名称; —— 费用结算方式,包括款项支付和实物支付的地点、时间、条件和形式,价格条件,结算凭证 及其传递程序和方法等; —— 收款确认方式、收款凭证; —— 涉及税费的,约定税费的承担方; —— 如对发票有特殊要求的,列示相关要求。 5.2.6 权利与义务 DB15/T 3309 —2024 3 应明确规定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过程中, 当事 人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包括法律、 法 规、 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5.2.7 违约责任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应设置违约条款, 列示对合同当事方违约的认定、 索赔及补救措施等内容。 5.2.8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 协商和解; —— 向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请求调解; ——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 根据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 向人民法院起诉。 5.2.9 其他条款 其他特殊情况下服务与预期发生变化时,合同签订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的重新确定。约定其他需 要的、合同签订方之间的特殊约定 。应明确指定第三方,对当事人合同履行过程进 行监督。 约尾部分 合同约尾部分应: —— 明确约定合同生效时间; —— 约定合同附件的效力; —— 包含合同签订方或授权代表签字及组织盖章; —— 明示合同份数、签订日期和地点等。 补充部分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可根据需要设置补充部分, 补充部分可约定合同附件的序号、 名称及内容, 也包括主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部分不应涉及双方的重大权利和义务,不应对主文中的条款进行更改和 限制。 6 合同管理 合同签订 当事人双方应向对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并对对方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身 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 核对。 合同签订符合以下要求: —— 合同应提前向需方提供,以便需方审阅; —— 应设置合同条款协商沟通的环节,对合同文本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合同中未规定的条款, 应订立补充协议; —— 合同应不少于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 合同履行 6.2.1 合同出现不可抗力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限DB15/T 3309 —2024 4 时处理,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反馈和记录。 6.2.2 对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如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对 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做出适当调整 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合同解除 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当事人通过单方行为或双方合意方式终止合同效力,分为法定解除或约 定解除。 合同终止 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完毕或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消失,合同自然终止。 合同纠纷处理 应按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档案管理 建立完善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等级、分类、保管、查阅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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