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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310 CCS A 90 15 内蒙古自治区 地方 标准 DB15/T 1198—2024 代替DB15/T 1198-2017 危险化学品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 Counter-terrorism pr ecaution requirements for hazardous chemicals industry 2024-11-29发布 2024-12-29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1198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15/T 1198 -2017《危险化学品行业反恐怖防范要求 》,与DB15/T 1198 -2017相比,除 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文件的范围(见第 1章,2017年版的第 1章); b)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章,2017年版的第 2章); c) 更改了术语与定义的内容(见第 3章,2017年版的第 3章); d) 更改了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见第 4章,2017年版的第 5章),增加了重要目标的内容(见 第4章); e) 增加了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内容(见第 5章); f) 更改了总体要求内 容(见第 6章,2017年版的第 4章); g) 更改了常态反恐怖防范(见第 7章、第8章、第9章,2017年版的第 6章),删除了人防配 置表、技防配置表、物防配置表(见 2017年版的表 1、表2、表3); h) 更改了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内容(见第 10章,2017年版的第 7章); i) 增加了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内容(见第 11章); j) 增加了附录 B反恐怖防范配置(见附录 B表B.1、表B.2、表B.3);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反恐怖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反恐怖和特巡警支 队、赤峰市公安 局反恐怖和特巡警支队、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剑南、阿力坦宝力高、任巍、梁永胜、陈武林、田雨丰、任旭春、李兵、刘 冬晶、乌笑雨、张铎、王娜、王楠、朱雁春。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17年首次发布标准为 DB15/T 1198 -2017;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DB15/T 1198 —2024 1 危险化学品行业反恐怖防范 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行业反恐防范的术语和定义、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 级别、总体要求、常态 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应对处理预案及检查 整改。 本文件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反恐怖防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 本要求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32581 -2016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 35114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 GB/T 37078 -2018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B 37300 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5029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规范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 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GA 1002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GA 151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GA 1551.3 石油石化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3部分:成品油和天然气销售企业 GA 180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反恐怖防范要求 GA 180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反恐怖防范要求 DB15/T 1188 -2017 反恐怖防范要求 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A 1804、GA 180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 用于本文件。 DB15/T 1198 —2024 2 危险化学品 hazardous chemicals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 学品。 危险化学品单位 units of hazardous chemicals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事业单位。 4 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 重点目标 4.1.1 危险化学品生产厂、储运厂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 4.1.2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储存设施确定为防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 储存设施是 指按照GB 18218 确 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 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重点部位 4.2.1 下列部位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反恐怖防范的重点部位: a) 厂区周界; b) 厂区出入口; c) 保卫值班室; d) 安防监控中心(室); e) 生产控制中心(室); f) 核心生装置区; g) 储罐区; h) 危险化学品库房; i) 危险化学品装卸区; j) 其他经评估需要防范的部位。 4.2.2 下列部位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反恐怖防范的重点部位: a) 单位周界; b) 单位出入口; c) 通往仓库、罐组的道路; d) 仓库; e) 罐组; f) 装卸作业区; g) 安防监控中心; h) 其他需要防范的重要部位。 5 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 危险化学品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 一级,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行业 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共同确定 。 DB15/T 1198 —2024 3 重点目标的防范分为常态防范和非常态防范。常态防范级别按防范能力由低到高分为三级防范, 二级防范、一级防范 ,防范级别应与目标等级相适应。三级重点目标对应常态三级防范,二级重点目标 对应常态二级防范,一级重点目标对应常态一级防范。 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应在常态三级防范要求基础上执行 ,常态一级防范要求应在常态二级防范要求 基础上执行 ,非常态防范要求应在常态防范要求基础上执行。 6 总体要求 新建、 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防范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 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步运行。已建、在建的重点目标应按本文件要求补充完善安全防范 系统。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对重点目标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综合运用人力防范、实体防范 ,电子防范等 手段,按常态防范与非常态防范的不同要求 ,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反恐怖防范管理档案和台账,包括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名称、地址或位置、 平面图、危险化学品储量、目标等级、防范级别、负责人、人力防范措施、实体防范措施、电子防范措 施、反恐突发事件应对处 置预案等。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要求 ,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并提供重点目标相关 信息和重要动态 ,接受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指导。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安全防范系统建设、运行与维护的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定期对系统进行 维护、保养 ,及时排除故障 ,保持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设立反恐怖防范专项资金 ,将反恐怖防范专项经费纳入单位预算 ,保障反恐怖防 范工作机制运转正常。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制定反恐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预案 ,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定期演 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与当地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动、联治工作机制。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反恐怖工作的实际需要 ,建立反恐怖与安全生产等有关信息的共享和联动 机制,有关设备、系统的共建共享机制。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应明确安全保护等级 ,采取GB/T 22239 中相应的安全保护等 级的防护措施。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防范系统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 ,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包括收集、存储、 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成品油和天然气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民用爆炸 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除满足本文件要求外还应分别满足 GA 1002、GA 1511、GA 837、GA 1551.3 的相关要求。 重点目标常态防范设施配置应符合附录 B的规定。 7 常态三级防范要求 人力防范要求 7.1.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设立与安全保卫工作相适应的反恐怖工作保卫机构,配置专 /兼职保卫管理 人员,建立健全值守、巡逻、培训、检查、考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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