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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020 CCS L 70 15 内蒙古自治区 地方 标准 DB15/T 1105—2024 代替DB15/T 1105—2017 企业信用评价规范 Enterprise credit evaluation standards 2024-05-31发布 2024-07-01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1105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15/T 1105 —2017《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与 DB15/T 1105 —2017相比,除结 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a) 更改了“前言”中起草单位; b) 更改了“前言”中主要起草人; c) 更改了“范围”(见第 1章.,2017年版的第 1章.); d)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 2章.,2017年版的第 2章.); e)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的表述(见第 3章.,2017年版的第 3章.); f) 删除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见 2017年版的3.1)、删除了“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见 2017年版的3.2)、删除了“信用评价人员”(见 2017年版的3.3)、删除了“企业综合信 用等级评价报告”(见 2017年版的3.4)、删除了“工作底稿”(见 2017年版的3.5); g) 删除了“信用服务机构基本工作要求”(见 2017年版的第 4章.); h) 更改了“评价原则”的表述(见 4.1,4.2,4.3,4.4,2017 年版的4.1.1,4.1.2 ); i) 删除了“尽职调查要求”(见 2017年版的4.2,4.2.1,4.2.2 ); j) 增加了“ 企业信用评价机构 和从业人员要求”(见第 5章.)、增加了“机构要求”(见 5.1, 5.1.1,5.1.2,5.1.3,5.1.4,5.1.5 )、增加了 “从业人员要求 ”(见5.2,5.2.1,5.2.2,5.2.3,5.2.4 ); k) 更改了“监督管理”的表述(见 6.1,6.2,2017 年版的4.3.1,4.3.2 ); l) 删除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方法”(见 2017年版的5.); m) 更改了“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法和表述(见 7.,2017年版的5.1,5.1.1,5.1.2 ); n) 增加了“等级划分”(见第 8章.); o) 更改了“评价流程”的说法(见第 9章.,2017年版的第6章.) p) 增加了“提出申请”(见 9.1)、增加了“受理申请”(见 9.2,9.2.1,9.2.2 ); q) 更改了“评价准备”的表述(见 9.3.1,9.3.2 ,2017年版的6.1.1,6.1.2,6.1.3 ); r) 删除了“实地调查”(见 6.2,6.2.1,6.2.2,6.2.3 ); s) 删除了“预评”(见 6.3,6.3.1,6.3.2 ); t) 更改了“初评”(见 9.4.1,9.4.2,9.4.3,2017 年版的6.4.1,6.4.2,6.4.3,6.4.4 ); u) 更改了“初评结果反馈”(见 9.5.1,9.5.2,2017 年版的6.5.1,6.5.2,6.5.3,6.5.4,6.5.5,6.5. 6,6.5.7,6.5.8 ); v) 更改了“复评”(见 9.6.1,9.6.2 ,见2017年版的6.6.1,6.6.2, ); w) 更改了“评价结果发布”(见 9.7,2017 年版的6.7.1,6.7.2 ); x) 增加了“评后监督”(见 10.,10.1,10.1.1,10.1.2 ); y) 增加了“升级”(见 10.2); z) 增加了“撤销”(见 10.3); aa) 更改了“评价结果管理”的说法和表述(见 11.,2017年版的5.2,5.2.1,5.2.2 ) bb) 删除了“文件存档”(见 2017年版6.8,6.8.1,6.8.2 ); cc) 更改了“评价报告内容要求”的说法和表述(见 12.,2017年版的7.); dd) 增加了“附录 A企业基准性信用评价指标”(见附录 A); DB15/T 1105 —2024 II ee) 增加了“附录B企业信用等级划分表”(见附录 B)。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信用促进会。 本文件的主要起草人:商显刚、乌尼特、于喆、云利敏、冯艳婷。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 2017年首次发布为 DB15/T 1105 —2017;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15/T 1105 —2024 1 企业信用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信用评价的评价原则、 企业信用评价机构 和从业人员要求、 监督管理、 评价指标、 等级划分、评价流程、评后监督、评价结果管理和评价报告内容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在省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信用评 价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价业务及相关活动,其他方面企业信用评价也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2116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 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DB15/T 1110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评价原则 科学性 评价指标设置科学、合理,指标权重分配和评价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依据。 有效性 确保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真实性、 可靠性、 准确性、 可得性和全面性, 能够准确反映企业信用状况。 公平性 开展信用评价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安全性 评价工作中相关信用信息的采集、 处理、 保存、 使用和发布应确保数据的保密性、 完整性、 可用性。 5 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 机构要求 5.1.1 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 a) 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取得合法资格; DB15/T 1105 —2024 2 b)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备开展相关评价业务匹配的基本设施; c) 建立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内部管理制度; d)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和 3名(含3名)以上具备数据采集、分析、加工及提供信用 评价服务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5.1.2 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5.1.3 不应对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及服务活动的作用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5.1.4 应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不应以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网络 攻击等非法手段获取信用信息。 5.1.5 应确保被采集信息的原始完整性, 不应有改变信用评价结果的取舍、 分割、 修改或删除等操作。 从业人员要求 5.2.1 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近 3年内无不良个人失信记录;专职评价人员应具备信用管理师等 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5.2.2 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5.2.3 对执业过 程中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 5.2.4 不准许利用从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 监督管理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区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的指导。 自治区征信业、评级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管理。 7 企业评价指标 企业信用评价机构依据本规范确定的基准性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适应不同 企业类型、规模以及行业特点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百分制评分方法,通过数据分析、打分,确 定企业信用等级。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按照附录 A的规定执行。 8 等级划分 企业信用等级及表示方法应按照 GB/T 22116 的规定。 按照信用程度, 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 A, B,C三等,每等细分为三级。具体等级划分及释义符合附录 B的规定。 9 评价流程 提出申请 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向 企业信用评价机构 提交评价申请书。 受理申请 9.2.1 收到企业提交的书面申 请后,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应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的受理。 9.2.2 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对申请企业的材料审核后,若符合评价要求,双方签订合同。 评价准备 DB15/T 1105 —2024 3 9.3.1 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应明确在评价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受评企业的规模、评 价范围及相关因素,确定评价方案。 9.3.2 企业信用评价机构根据受评企业的具体情况组成评价组。评价组成员应符合专业信用评价人员 的能力要求,必要时聘请行业专家,评价组组长应对评价实施的全过程负责。 初评 9.4.1 评价组根据受评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本机构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共享的信息做初步审核。 9.4.2 评价组在完成 资料初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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