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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020 CCS L 70 15 内蒙古自治区 地方 标准 DB15/T 1103—2024 代替DB15/T 1103 -2017、DB15/T 1107 -2017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llection and sharing of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2024-05-31发布 2024-07-01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1103 —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15/T 1103 -2017《信用信息征集共享管理规范》和 DB15/T 1107 -2017《信用信息征 集共享技术规范》 。与 DB15/T 1103 -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本文件适用的范围(见 1); b) 更改了基本要求中的内容(见 4,2017年版的4); c) 更改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的表述和内容(见 5,2017年版的5); d) 更改了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管理的表述和内容(见 7,2017年版的6); e) 删除了异议处理(见 2017年版的7); f) 增加了数据处理的内容(见 6); 与DB15/T 1107 -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删除了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与处理中的数据征集共享方式的内容(见 2017年版的4.1); b) 删除了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安全技术的内容(见 2017年版的5); c) 更改了数据处理的内容(见 6,2017年版的4.2); d) 增加了基本要求(见 4)、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见 5)、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管理(见 7)。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陕西西部资信股份 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商显刚、乌尼特、浩旭日、陈植霖、吕开开。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17年首次发布为 DB15/T 1103 -2017、DB15/T 1107 -2017;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15/T 1103 —2024 1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相关数据处理的应用的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及 其管理和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2117 信用 基本术语 DB15/T 1110 公共信用信息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 和DB15/T 1110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是全区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平台。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综合协调 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目录编制、数据标准的制定和公 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服务等工作。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归集公共信用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欺诈、窃取、利诱、胁迫和侵入计算机等非法手段获取公共信用信息。 各数据源单位和数据使用单位应与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签订公共信用 信息共享和保密协议。 5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 数据源单位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报送公共信用信息。 数据源单位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的方式分为数据库对接、接口调用、文件交换 和在线填报四种方式: a) 数据库对接方式是指库到库的数据交换; b) 接口调用方式是通过调用服务接口进行数据交换; c) 文件交换方式是通过媒介以文件的形式进行数据交换; d) 在线填报方式是通过规定的平台按照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规定的流程进行填报。 DB15/T 1103 —2024 2 6 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流程 处理流程如下: a) 提取数据源数据,进行数据清洗,对完成清洗数据进 行数据比对,比对失败的数据返回数据源 单位; b) 比对成功的数据写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比对失败的差错数据及相关差异数据返回各数据 源单位; c) 各数据源对差错数据进行检查核实与修正; d) 数据处理流程图见图 1。 图1 数据处理流程图 数据清洗 对法人和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合法性、规范性、一致性校验,过滤掉无效数据 ,并进行格式 标准化。清洗过程中的差错数据应反馈回数据源单位。 DB15/T 1103 —2024 3 数据比对流程 以下数据比对流程以法人数据比对为例进行说明: a)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身份证号为基础进行法人和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关联; b) 针对各数据源单位设定相应数据比对规则; c) 法人基准数据直接进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其他部门数据按照比对规则依次与基准数据进 行比对,比对成功的公共信用信息,统一汇集进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 d) 将比对失败(无法匹配)的数据推送给各数据源单位,数据源单位人员对比对失败的数据进行 处理后,系统将修改后数据传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重新 进行比对入库。 数据比对规则 以下比对规则以法人数据比对为例进行说明。 在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及住所 5个比对数据项 中可针对不同的数据源单位灵活定义多条比对规则,举例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则): a) 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住所都完全匹配,则 认为数据比对成功; b) 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都完全匹配,则认为数据比对成功; c)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完全匹配,则认为数据比对成功; d) 法人名称、住所完全匹配,则认为数据比对成功; 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完全匹配,则认为数据比对成功。 7 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管理 基本要求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依法查询或者其他途径获取的 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经信息主体授权并按照约定用途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不 准许用作约定以外用途,不准许向第三方提供。 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方式 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和查询一般包括以下方式,见图 2: a) 数据传输。 公共 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向数据使用单位提供指定的数据传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本 地区政务数据共享的方式。 数据使用单位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仅用于业务办理, 不准许他用; b) 查询网页。数据使用单位通过 浏览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专属 网站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DB15/T 1103 —2024 4 图2 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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